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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鎖定
- 中文名
-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 外文名
-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oils
- 定 義
- 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容許含量
- 依 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適用於
- 農田、蔬菜地、茶園
- 頒佈日期
- 1995年1月1日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參數
標準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標準分類:農業土壤化肥標準
實施日期:1996-03-01
廢止日期:2018-08-01
標準類別:GB-國家標準
關鍵詞:土壤、環境質量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內容範圍
1.1主題內容
1.2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農田、蔬菜地、菜園、果園、牧場、林地、自然保護區等地的土壤。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術語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質量分類
3.1 土壤分類
根據土壤應用功能和保護目標,劃分為三類:
Ⅱ類主要適用於一般農田、蔬菜地、茶園果園、牧場等到土壤,土壤質量基本上對植物和環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Ⅲ類主要適用於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礦產附近等地的農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質量基本上對植物和環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3.2 標準分級
一級標準 為保護區域自然生態、維持自然背景的土壤質量的限制值。
三級標準 為保障農林生產和植物正常生長的土壤臨界值。
3.3 各類級別
Ⅰ類土壤環境質量執行一級標準;
Ⅱ類土壤環境質量執行二級標準;
Ⅲ類土壤環境質量執行三級標準。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標準值
本標準規定的三級標準值,見表1。
表1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值 mg/kg
土 項目 | 級別 壤 pH值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
自然背景 | <6.5 | 6.5~7.5 | >7.5 | >6.5 | ||
鎘 ≤ | 0.20 | 0.30 | 0.30 | 0.60 | 1.0 | |
汞 ≤ | 0.15 | 0.30 | 0.50 | 1.0 | 1.5 | |
砷 水田 ≤ | 15 | 30 | 25 | 20 | 30 | |
旱地 ≤ | 15 | 40 | 30 | 25 | 40 | |
銅 農田等 ≤ | 35 | 50 | 100 | 100 | 400 | |
果園 ≤ | - | 150 | 200 | 200 | 400 | |
鉛 ≤ | 35 | 250 | 300 | 350 | 500 | |
鉻 水田 ≤ | 90 | 250 | 300 | 350 | 400 | |
旱地 ≤ | 90 | 150 | 200 | 250 | 300 | |
鋅 ≤ | 100 | 200 | 250 | 300 | 500 | |
鎳 ≤ | 40 | 40 | 50 | 60 | 200 | |
六六六 ≤ | 0.05 | - | 0.50 | - | 1.0 | |
滴滴涕 ≤ | 0.05 | - | 0.50 | - | 1.0 |
注:①重金屬(鉻主要是三價)和砷均按元素量計,適用於陽離子交換量>125cmol(+)/kg的土壤,若≤125cmol(+)/kg,其標準值為表內數值的半數。
③水旱輪作地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砷採用水田值,鉻採用旱地值。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監測
5.1 採樣方法:
5.2 分析方法
按表2執行。
表2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選配分析方法
序號 項目 測定方法 檢測範圍 註釋 分析方法
mg/kg 來源
酸-硝酸-氫氟酸-高氯酸)消解後 土壤總鎘 ①、②
(1)萃取-火焰原子吸收法測定 0.025以上
(2)土樣經硝酸-鹽酸-高氯酸消解後,硼 0.1以上
4 銅 土樣經鹽酸-硝酸-高氯酸(或鹽酸-硝酸-
氫氟酸-高氯酸)消解後,火焰原子吸收 1.0以上 土壤總銅 ①、②
分光光度法測定
5 鉛 土樣經鹽酸-硝酸-氫氟酸-高氯酸消解後 0.4以上
(1)萃取-火焰原子吸收法測定 土壤總鉛 ②
(2)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測定 0.06以上
6 鉻 土樣經硫酸-硝酸-氫氟酸消解後,(1)高 1.0以上
加氯化銨液,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測定 2.5以上
7 鋅 土樣經鹽酸-硝酸-高氯酸(或鹽酸-硝酸-氫 0.5以上 土壤總鋅 ①、②
光度法測定
8 鎳 土樣經鹽酸-硝酸-高氯酸(或鹽酸-硝酸-氫
氟酸-高氯酸)肖解後,火焰原子吸收分光 2.5以上 土壤總鎳 ②
光度法測定
10 pH玻璃電極法(土∶水=1.0∶2.5) — ②
交換量
注:分析方法除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有國標外,其他項目待國家方法標準發佈後執行,現暫採用下列方法:
①《環境監測分析方法》,1983,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局;
②《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1992,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編,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③《土壤理化分析》,1978,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編,上海科技出版社。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實施
6.1 本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實施。
6.2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壤應用功能和保護目標會同有關部門劃分本轄區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