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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變更登記
鎖定
- 中文名
- 土地變更登記
- 別 名
- 土地總登記
- 目 的
- 為加強土地資源和地產市場的管理
- 職 責
- 進一步健全土地登記制度
土地變更登記規定
一、變更土地登記的範圍和分類
變更土地登記分為:
1.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2.他項權利變更登記
3.更名登記
4.更址登記
5.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6.註銷登記
二、變更土地登記程序
變更土地登記的程序分為:
1.變更土地登記申請;
2.變更地籍調查;
3.審核;
4.註冊登記;
5.換髮或者更改土地證書,核發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變更土地登記申請
新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徵用、劃撥批准後先辦理預登記手續,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三十日內,再正式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3.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因地上建築物、附着物所有權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或因地上建築物、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涉及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再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6.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土地權利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抵押合同、處分抵押財產的證明資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註銷登記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7.交換、調整土地的,交換、調整土地的雙方在交換、調整協議批准後三十日內,持協議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處分抵押財產時的償還順序以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的時間順序為序。
10.因土地權屬變更引起他項權利轉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項權利者,在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的同時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或通訊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在變更發生後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資料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更名或更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