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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

鎖定
土地出讓金(land transaction fees)作為政府性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1]  2018年上半年,地方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26941億元,同比增長43%。 [2] 
中文名
土地出讓金
外文名
land transaction fees
定    義
土地出讓的價款

土地出讓金簡介

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住宅等項目,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項目,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項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税費的性質,是定價。
土地出讓金,顧名思義,它是一個與土地和土地使用權相聯繫的新範疇,是一個土地財政問題。土地出讓金,在社會主義宏觀調控中具有雙重功能:一是調節土地的利用,改進和調整產業結構,包括一二三產業結構、各業內部結構等,制約或促進經濟發展;二是土地出讓金的分配,作為調整市場經濟關係的經濟槓桿,調控在國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間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調節市場競爭關係等。
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干年限的地租之總和。現行的土地出讓金的實質,可概括為它是一個既有累計若干年的地租性質,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質的矛盾複合體。土地出讓金具有地租而非税性質。税收是國家作為管理者對納税人為國家繳納的經濟義務,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讓金,將累計若干年地租總和,採取一次性收取,則又似有税收的非租性質。土地出讓金自身就是這樣一個內在矛盾的複合體。也就是説,土地出讓金,似租非租,似税非税。

土地出讓金特點介紹

土地出讓金成為地方政府預算外收入的主要來源。
土地出讓金準確地説,是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格;也可簡單地理解為地價,其價格高低取決於土地市場供求關係
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出讓金的使用範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於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和城市建設支出等。在土地國有的情況下,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款稱為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的高低與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讓年限緊密相關。土地出讓金一般一次性支付。

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

一、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二、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土地出讓金返還方式

拆遷(代理拆遷、拆遷補償)
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一些開發商先期介入拆遷,政府或生地招拍掛,由開發商代為拆遷。
國土部門委託房地產開發公司代理進行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並代委託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
建設公共配套設施
公共配套設施是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

土地出讓金使用範圍

(一)
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
(二)
土地開發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
(三)
支農支出。
包括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四)
城市建設支出。
包括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五)
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等。
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確保足額支付徵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逐步提高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用於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要重點安排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衞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逐步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努力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土地前期開發要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嚴格控制支出,通過政府採購招投標方式選擇評估、拆遷、工程施工、監理等單位,努力降低開發成本。城市建設支出和其他支出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的,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為加強土地調控,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送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

土地出讓金歷年數據

歷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
年份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億元)
同比增長/下降
來源
2012
28517
-14%
[12] 
2013
41250
+44.6%
[13] 
2014
42606
+3.2%
[11] 
2015
32547
-21.4%
[3] 
2016
37457
+15.1%
[4] 
2017
52059
+40.7%
[5] 
2018
65096
+25.0%
[7] 
2019
74209
+11.4%
[8] 
2020
84142
+15.9%
[9] 
2021
87051
+3.5%
[14] 
2022
66854
-23.3%
[15] 
2015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32547億元,同比下降21.4%。 [3] 
2016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37457億元,同比增長15.1%。 [4] 
2017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52059億元,同比增長40.7%。 [5] 
2017年全國300城市土地出讓金總額為40623億元,同比增加38%,北京市以2796億元名列榜首。 [6] 
2018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65096億元,同比增長25%。 [7] 
2019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74209億元,同比增長11.4%。 [8] 
2020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84142億元,同比增長15.9%。 [9] 

土地出讓金相關政策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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