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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税收入劃轉税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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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税收入劃轉税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是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税務總局、人民銀行聯合發佈的通知。
中文名
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税收入劃轉税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頒佈時間
2021年5月21日
發佈單位
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税務總局、人民銀行
發文字號
財綜〔2021〕19號

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税收入劃轉税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政策背景

2021年6月,財政部發布《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税收入劃轉税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指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税收入統一劃轉税務部門徵收,並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徵管劃轉工作。 [2] 

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税收入劃轉税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政策解讀

上述政策先試點後推開。自2021年7月1日起,選擇在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島、雲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省(區、市)為單位開展徵管職責劃轉試點,探索完善徵繳流程、職責分工等,為全面推開劃轉工作積累經驗。暫未開展徵管劃轉試點地區要積極做好四項政府非税收入徵收劃轉準備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徵管劃轉工作。
分析認為,過去土地出讓收入徵繳存在彈性空間。例如房地產開發商取得土地後,按照規定要將土地出讓金到賬;但具體什麼時間到賬,到賬方式是一次性還是分批次存在協調空間,往往會對房地產開發商的財務壓力和資金成本產生較大影響。
而未來土地出讓收入由税務部門徵收,徵收的嚴格程度和規範程度將明顯提升,房地產開發商減輕資金壓力和財務成本的協調空間可能被壓縮。 [2] 

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税收入劃轉税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

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税收入劃轉税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2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自然資源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自然資源局,國家税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税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政府非税收入徵管職責劃轉税務部門的有關部署和要求,決定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税收入統一劃轉税務部門徵收。現就平穩有序推進劃轉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簡稱四項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劃轉給税務部門負責徵收。自然資源部(本級)按照規定負責徵收的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同步劃轉税務部門徵收。
二、先試點後推開。自2021年7月1日起,選擇在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島、雲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省(區、市)為單位開展徵管職責劃轉試點,探索完善徵繳流程、職責分工等,為全面推開劃轉工作積累經驗。暫未開展徵管劃轉試點地區要積極做好四項政府非税收入徵收劃轉準備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徵管劃轉工作。
三、四項政府非税收入劃轉給税務部門徵收後,以前年度和今後形成的應繳未繳收入以及按規定分期繳納的收入,由税務部門負責徵繳入庫,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相關信息傳遞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規定,依法依規開展收入徵管工作,確保非税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已繳入財政非税專户,但尚未劃繳國庫的有關資金,由財政部門按非税收入收繳管理制度規定繳入國庫。
四、税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徵收四項政府非税收入。具體徵收機關由國家税務總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税務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原由自然資源部(本級)負責徵收的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徵管職責劃轉後的具體工作由國家税務總局北京市税務局承擔。
五、税務部門應當商財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等部門逐項確定職責劃轉後的徵繳流程,實現辦事繳費“一門、一站、一次”辦理,不斷提高徵管效率,降低徵管成本。具體徵繳流程可參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圖並結合當地實際研究確定。涉及經費劃轉的,方案按程序報批。
六、税務部門徵收四項政府非税收入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據,按照税務部門全國統一信息化方式規範管理。
七、資金入庫後需要辦理退庫的,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税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税務部門申請辦理,税務部門經嚴格審核並商有關財政、自然資源部門複核同意後,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其他情形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人民銀行國庫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
八、除本通知規定外,四項政府非税收入的徵收範圍、對象、標準、減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九、自然資源部門與使用權人簽訂出讓、劃撥等合同後,應當及時向税務部門和財政部門傳遞相關信息,確保徵管信息實時共享。税務部門應會同財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等部門做好業務銜接和信息互聯互通工作,並將計徵、繳款等明細信息通過互聯互通系統傳遞給財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確保徵管信息實時共享,賬目清晰無誤。同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徵收情況,並附文字説明材料。
各級財政、自然資源、税務、人民銀行等部門要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強化部門協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徵管職責劃轉協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徵管職責劃轉試點工作中若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税務總局報告,税務總局應當會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根據試點情況,研究完善具體徵繳流程,指導各地做好劃轉工作;涉及地方跨部門協調難點問題,應當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請地方政府及時協調解決和處理,確保劃轉工作順利進行。
附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項政府非税收入徵繳流程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税務總局
人民銀行
2021年5月21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