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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政府

鎖定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政府是固原市原州區境內的國家行政機關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政府由區政府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政府辦公室主任和區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組成。區人民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領導各分管部門的工作,並向區長負責。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各部門負責人向區長負責,並向分管副區長報告工作。 [10] 
2002年7月7日,固原市設立原州區,以原固原縣的行政區域為原州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政府街。 [1] 
中文名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政府
辦公地址
固原市原州區政府街
所屬部門
固原市人民政府
現任領導
馬波(區長)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政府政府機構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固原市原州區宗教局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政府鄉鎮部門

原州區官廳鎮政府
原州區開城鎮政府
原州區頭營鎮政府
原州區三營鎮政府
原州區張易鎮政府
原州區彭堡鎮政府
原州區黃鐸堡鎮政府
原州區中河鄉政府
原州區河川鄉政府
原州區寨科鄉政府
原州區炭山鄉政府
原州區北塬街道辦事處
原州區古雁街道辦事處
原州區南關街道辦事處 [2]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政府現任領導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政府區長:馬波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劉雪芬、吳鐵軍、宋兆璐、韓增玉 [11]  、何冬華、張小榮、曹國祥、陳雪霞、馬文東、慕夙 [12]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政府歷任領導

馬林(2002.10-) [4] 
楊有賢(2006.01-2007.06) [3] 
吳萬俊(2007.06-2007.11)代理
(2007.11-2010.01) [6] 
張戈(2010.01-2011.01)代理
(2011.01-2013.05) [5] 
房正綸(2013.05--2014.01)代理
(2014.01-2021.07) [7-9]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加強區人民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執政能力和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國務院工作規則》、《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固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及中央、自治區,市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眾一系列規定要求,制定本規則。
二、區人民政府工作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黨的十八大精神,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固原市委和政府,區委的重大決策,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努力提高政府的創造力、執行力、推動力和公信力,建設學習型政府、服務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效能型政府和廉潔型政府,加快與全區、全國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
三、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按客觀規律辦事;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堅持深入實際,忠於職守,勤奮工作,服從命令,顧全大局,清正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擴大政務公開,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確保區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區人民政府由區政府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政府辦公室主任和區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組成。
六、區人民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領導各分管部門的工作,並向區長負責。
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各部門負責人向區長負責,並向分管副區長報告工作。
七、區長召集和主持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區長碰頭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政府全體會議、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區長按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完成分管工作。副區長是各項分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履行職責,依法辦事,認真負責,抓好落實。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情況和涉及方針政策性的問題,應及時向區長報告。
九、區長分工實行AB崗制,區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其他副區長因公出差、學習、培訓期間,工作由AB崗互為替補。
十、常務副區長在區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區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分管區政府辦公室工作。
十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各部門負責人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部門工作,並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和政府的決定,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區人民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制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
十三、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進一步健全宏觀調控體系,充分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推動經濟轉型跨越發展、社會和諧為定發展、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生態綠色持續發展。
十四、積極創造公平、公正、公開和正義的法制環境,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在發展經濟的基礎上,更加註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社會建設,完善社會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六、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優質公共產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區人民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認證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八、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決策,以及區政府規範性文件、議案等,由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政府各組成部門提請區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決策建議,必須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和法律分析;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鄉鎮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舉行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區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應根據需要徵詢區人大、政協意見,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直接聽取羣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一、政府各組成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區政府的重大決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16-2020年)》,全面推進依法治區,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制軌道,實行法治政府建設與創新政府、廉潔政府、服務型政府建設相結合,為建設原州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領導,將法治政府建設納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計劃、有重點地推進,並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
二十三、區人民政府根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規範性文件,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範性文件,確保規範性文件的質量。
二十四、政府各組成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自治區政府、市政府的決定、命令。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區人民政府制定發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政府組成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必須依法及時報區人民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備案。
二十五、嚴格執行區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規範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提請區人民政府討論的規範性文件草案,由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起草或審查,規範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脱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七、區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執行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各項決議,及時辦理人民代表的議案,並報告工作和議案辦理情況;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及時辦理政協委員的提案,並通報辦理情況。
二十八、政府各組成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區人民政府報告。
二十九、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行政機關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的行為,以及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各組成部門、各鄉鎮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區人民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重視人民羣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實行區長信訪接待日製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組成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閲批重要的羣眾來信。
三十一、區人民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羣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組成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反饋和公佈。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及時發佈政務信息,便於羣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羣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 提高工作效能
三十二、區人民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佈局,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各部門按照區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要點,進一步細化任務,抓好落實。
三十三、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區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屬於副區長分管範圍內的,由分管副區長負責處理;涉及跨分管範圍的重點工作,原則上明確一位副區長牽頭負責,相關副區長配合。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凡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明確由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三十四、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行政審批項目。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簡化程序,公開透明,規範操作,推行網上受理。涉及幾個部門的審批事項,實行集中受理、聯合辦理。
三十五、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區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抓好各階段重點工作的落實,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六、區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區長碰頭會議制度。
三十七、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長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及固原市委和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貫徹區委的決策部署;
(二)討論決定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重要工作;
(三)討論提交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四)通報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
(五)討論其他需要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直屬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固原市駐原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必要時,可邀請區委、人大、政協、人武部、法院、檢察院、工商聯、人民團體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列席。
三十八、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政府常務會議必須在組成人員超過半數時方能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固原市委和政府及區委的重要部署和決定,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
(二)討論決定上報自治區、固原市審批的重大事項和需要報告區委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
(四)審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算以及運用預備費和數額較大的預算外財政支出;
(五)討論通過由區人民政府制定和發佈的規範性文件、命令、決定和重要行政措施;
(六)討論決定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單位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要請示事項;
(七)討論決定以區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和表彰決定;
(八)討論決定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
(九)通報和討論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一般每月召開1―2次,可安排與會議議題有關的部門(單位)、鄉鎮、街道負責人列席。
凡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必須先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審查,並報告分管副區長,經分管副區長、區長審定同意後方可上會。
三十九、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有關副區長和辦公室主任參加,主要研究、處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區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可安排與會議議題有關部門(單位)、鄉鎮、街道負責人列席。
四十、區長碰頭會由區長召集,副區長、區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溝通思想,通報情況,交換意見,掌握全局,探討解決重大問題的思路等。
四十一、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請常務副區長並區長審定。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綜合有關方面的意見後報區長或分管副區長審定。尚未協調一致的議題,特別是涉及項目、資金和人員編制、獎懲事宜等,原則上不提交會議審定。
四十二、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區長碰頭會議,應向區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區長請假。列席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的人員,必須是部門(單位)或鄉鎮、街道的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列席時,由副職列席。除特殊情況外,列席人員不得帶隨員參加會議。
四十三、區人民政府會議的組織工作由政府辦公室負責。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紀要由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送請區長或主持會議的副區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審核後,由召集會議的區長或副區長簽發。
區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各部門(單位)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不得無故拖延或藉故不辦,貫徹落實情況要及時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四十四、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類全區性會議。提倡少開會、開短會、開小會,凡能合併開的會議,不單獨召開;凡能在小範圍內傳達部署工作的,不再召開大會;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工作會議,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區長、常務副區長審批或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需經政府批准由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業務會議,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請分管副區長批准。全區性會議要儘量壓縮規模,減少開支。
第九章 公文審批制度
四十五、各鄉鎮、街道及各部門(單位)報送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公文審批按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單位)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由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呈送政府領導審批。
除緊急情況和區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公文不得直接報送領導同志個人。
四十六、報送區人民政府的公文,部門之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負責同志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商,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不應把未經認真研究和協商的問題上交;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面的理由和依據,並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區政府,由分管副區長進行協調、裁定。
四十七、副區長審批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公文,其中涉及重大問題或重大事項的,應送區長審批,或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四十八、區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公文應簽署明確的意見。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閲表示已閲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要簽署明確的批示意見。
四十九、區人民政府發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決定、命令,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由區長簽署。
五十、行政規範性文件及其他宜於向社會公佈的區人民政府公文,通過原州區人民政府門户網站公佈,或由具體部門負責製作張貼公佈。
第十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一、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自治區、市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要求,依紀依法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形成長效機制,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二、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三、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五十四、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公共資源交易等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五十五、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學習型機關,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積極參加政府組織的各種專題講座和學習活動。
五十六、區人民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瞭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隨行和陪同人員,不搞層層陪同。要嚴格執行接待工作有關規定,不超標準用餐,不收受禮品。
五十七、各部門召開業務會議一般不邀請區政府領導出席。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確需政府領導參加的,要事先書面報告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會議一般只安排一位領導同志出席或講話,其他領導不陪會。
五十八、除區委、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以外,區政府領導原則上一般不參加各種剪彩儀式、奠基儀式、首發式、首映式等活動;一般不出席各鄉鎮、街道和各部門(單位)舉辦的檢查、總結、評比、競賽、表彰等活動。
五十九、上級機關和兄弟市、縣(區)領導來我區檢查、考察工作,按照節儉、效能、熱情、周到的原則,由政府辦公室或對口部門負責接待,需要區政府相關領導會見或陪同的,由有關部門按程序報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
六十、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一、政府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出境,按幹部管理權限,報經上級黨委、政府審批。
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出境,經政府區長及分管副區長同意後,辦理有關出境手續。
六十二、區人民政府領導會見來訪的外賓、港澳人員、海外華僑和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方案,經區政府辦公室會籤後報批。
六十三、副區長、區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出差或休假,應當由本人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區長報告,經同意後,應將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政府辦公室。
六十四、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正職領導出差、出境或休假,應由本人事前向分管副區長、區長報告。
六十五、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嚴格遵守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自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堅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不斷增強拒腐防變能力,真正做到為民、務實、清廉。在管好自己的同時,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
六十六、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不得未經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擅自就重大問題及事項發表講話或文章。
六十七、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單位)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違規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八、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和部門管理機構適用本規則。 [10]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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