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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原州區發展和改革局

鎖定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寧夏回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寧黨辦〔2018〕101號)和中共固原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固原市原州區機構改革方案》(固黨辦〔2019〕9號),制定本規定。
固原市原州區發展和改革局,是原州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中文名
固原市原州區發展和改革局
所屬部門
原州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所屬地區
原州區

固原市原州區發展和改革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自治區、固原市、原州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建立健全發展規劃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審核、審批區域規劃和重點專項規劃;銜接、平衡、優化各主要行業和產業的發展規劃;受原州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相關重大事項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發佈經濟信息;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國民經濟發展速度、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預期目標及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彙總分析財政、金融及經貿流通領域發展情況,提出財政、金融及經貿流通領域發展的政策建議;與有關部門共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提出重要物資、商品總量平衡的建議;指導監督重要物資和商品儲備、輪換和投放,引導和調控市場;承擔上級國民經濟動員主管部門和區國民經濟動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承擔原州區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佈局責任;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佈局,統籌安排政府投資項目和建設資金,負責編制和上報自治區規定需報批的建設項目及權限內屬於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及批准後的協調工作;協調指導政策性、金融性資金使用方向;銜接國家和自治區項目資金(專項資金),負責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監督管理;提出城鎮化發展政策建議;監督、管理原州區招標投標工作。
(五)提出全區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產業發展戰略規劃的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參與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
(六)組織擬訂社會事業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教育、文化、衞生、醫療、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和交通等發展政策,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七)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發展速度、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目標及政策建議;提出農村、農業和扶貧開發重大建設項目佈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擬訂可持續發展戰略;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區域協調發展及西部大開發戰略的總體規和政策措施;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引導和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八)擬定全區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結構與方向,組織擬定固定資產項目節能評估、審查的政策和措施;負責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
(九)研究提出全區能源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權限審核、核准備案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協調能源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建設和能源科技推廣;負責煤炭、天然氣、電力等能源行業管理;研究提出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承擔能源管理綜合業務,組織能源合作和交流。
(十)貫徹執行糧食流通和糧食儲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區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計劃的建議;負責全區糧食供求平衡、糧食流通市場建設和糧食產業化發展;對轄區內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進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十一)負責全區物價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價格管理的政策和價格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建立全區重要商品價格指數體系和價格監測、預測、預警系統及監控機制;收集、彙總、分析、發佈各類重要商品價格信息;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開展列入成本監審目錄和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監審工作;組織納入區政府定價目錄的價格聽證工作;開展全區價格鑑定、認證工作。
(十二)承辦區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1] 

固原市原州區發展和改革局崗位設置

(一)綜合辦公室崗。協調組織局機關日常黨政事務工作;起草有關綜合性文件;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文秘、信息、信訪、檔案、財務、人事、勞資、保密、考勤、接待、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本局離退休人員服務和管理;組織或參與綜合性經濟法規的起草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工作;承擔上級國民經濟動員主管部門和區國民經濟動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崗。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及生產力佈局的目標和政策建議;組織擬訂並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發展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負責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和本區規劃的統籌協調;研究分析經濟體制改革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和實施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對指標進行綜合平衡;提出年度全區經濟工作思路和對策建議;監測分析全區經濟形勢和國內經濟發展變化,研判經濟發展趨勢,提出相關政策建議,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經濟運行協調機制,推進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制定和政策手段運用機制化;負責起草國民經濟發展規劃重要文件和材料;承擔原州區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投資管理崗。監測研判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及運行趨勢;組織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全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意見,研究提出直接融資戰略和政策建議以及經濟政策和經濟調節手段綜合運用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核安排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和建設資金計劃;負責全區在建重點項目的綜合管理,監測全區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推進情況;研究提出加強重點項目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有關問題;銜接國家和自治區專項資金,負責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承擔發展改革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農村經濟崗。綜合分析全區農業農村重大問題,提出全區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農業農村經濟年度計劃;負責自然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扶貧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儲備、諮詢、論證、審核、申報、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承擔組織本級涉農(扶貧)重大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評價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產業發展崗(含服務業發展)。綜合分析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工業、能源的相關重大問題,協調落實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產業發展戰略規劃、產業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政策建議;統籌工業、能源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綜合分析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動態,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區社會資金平衡,財政和金融領域的重大戰略和政策建議;對財政金融運行情況進行動態分析並提出政策建議;協調相關部門擬訂全區重要物資儲備計劃;承擔工業、能源固定資產項目的儲備、申報、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協調開展淘汰落後產能綜合治理和利用工作;負責全區研究分析服務業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擬訂服務業發展規劃,項目審查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服務業的重點領域開展調研,研究分析加快服務業重點領域發展問題、政策措施和詳細規劃;制定服務業發展指標考核方案;指導招標代理機構、工程諮詢行業發展;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社會事業管理崗。綜合提出社會事業、交通運輸、城鄉公共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政策建議及綜合協調工作;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擔科技、教育、衞生、醫療、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旅遊、民政、黨政社團及公、檢、法、司、交通運輸、城鎮基礎、房屋建築、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儲備、諮詢、論證、審核、申報、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等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七)價格管理崗。負責擬定全區價格管理的政策和價格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建立全區重要商品價格指數體系和價格監測、預測、預警系統及監控機制;收集、彙總、分析、發佈各類重要商品價格信息;負責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審查行政事業性收費並實施收費年審工作;開展列入成本監審目錄和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監審工作;組織納入區政府定價目錄的制定和價格聽證工作;承擔全區刑事、民事、經濟、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種涉案標的價格鑑定和複核裁定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八)糧食行業管理崗。負責全區糧情監測預警、統計和全社會糧食供需平衡調查,負責糧油應急供應體系、放心糧油、糧安工程建設和管理;負責糧食收購資格許可證辦理及年審;規範糧食行政執法檢查行為,維護轄區糧食流通正常秩序,履行糧食監督監查職責;負責遺留退耕還林糧食供應兑付工作;負責“12325”糧食流通監管熱線服務工作;落實糧食省長制基礎工作。 [1] 

固原市原州區發展和改革局人員編制

原州區發展和改革局行政編制1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1] 

固原市原州區發展和改革局其他事項

本規定的調整由原州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