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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同業拆借
鎖定
- 中文名
- 商業銀行同業拆借
- 性 質
- 銀行之間的借款活動
商業銀行同業拆借相關規定
《商業銀行法》規定:“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修訂後的《商業銀行法》第46條取消了對拆借期限不超過4個月的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於投資。拆出資金限於充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閒置資金。拆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週轉資金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同業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四)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
商業銀行同業拆借不足之處
《商業銀行法》中沒有規定商業銀行的同業拆借利率。《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專業銀行之間互相拆借的利率,由借款雙方協商議定”。由於《商業銀行法》沒有規定廢除任何以前的法律,因此,這一規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同業拆借利率只能由借款雙方協商議定。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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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業拆借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户網站[引用日期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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