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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結算賬户
鎖定
- 中文名
- 銀行結算賬户
- 外文名
- Bank settlement accounts
- 特 點
- 是活期存款賬户
- 應用領域
- 銀行
銀行結算賬户概念
銀行結算賬户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户。這裏的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户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户和自然人;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銀行結算賬户分類
銀行結算賬户特點介紹
(1)辦理人民幣業務。這與外幣存款賬户不同,外幣存款賬户辦理的是外幣業務,其開立和使用要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
(2)辦理資金收付結算業務。這是與儲蓄賬户的明顯區別。儲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本金和支取利息,但是不能辦理資金的收付。
(3)是活期存款賬户。這與單位的定期存款賬户不同,單位的定期存款賬户不具有結算功能。
銀行結算賬户管理方法
銀行結算賬户的管理:
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賬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
-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和使用,建立健全開户許可證的印製、保管、領用、頒發、收繳和銷燬制度;依法監測和查處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備案的銀行結算賬户,對存款人、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 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和使用實施監控和管理,負責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統一管理和維護。
(二)開户銀行的管理
- 開户銀行負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户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户的行為。
- 開户銀行應明確專人負責結算賬户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户申請資料的審查,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户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户登記制度,建立銀行結算賬户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銀行結算賬户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户撤銷後10年。
- 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户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的合規性,核實開户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户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 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户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 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户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户登記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户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籤字人時,應向開户銀行出具經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銀行應留存相應的複印件,並憑以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
銀行結算賬户申請撤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開户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户和申請:
(1)被撤併、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户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户的。
使用範圍
不同銀行結算賬户的使用範圍:
(1)基本存款賬户: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3)專用存款賬户:
a.單位銀行卡賬户的資金必須由基本存款賬户轉賬存入,該賬户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b.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户,不得支取現金
d.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專用存款賬户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4)臨時存款賬户:
a.臨時存款賬户用於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
b.設立臨時機構、異地臨時經營活動、註冊驗(增)資,可以開立臨時存款賬户
c.臨時存款賬户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d.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户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
(5)個人銀行結算賬户:
a.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用於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儲蓄賬户僅限於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b.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户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不包括5萬元),應向其開户銀行提供相關的付款依據。
銀行結算賬户開立
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
1.需要人民銀行核准的賬户包括(核准制):(1)基本存款賬户;(2)臨時存款賬户(因註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3)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户;(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户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户(簡稱“QFII專用存款賬户”)。
銀行結算賬户變更
銀行結算賬户的變更是指存款人更改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户資料(郵編和電話號碼等)發生的變更。
銀行結算賬户的變更:
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户銀行及賬號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户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户的變更申請,並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户資料發生變更時,應於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户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