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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築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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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築設計規範》由中南建築設計院負責編制,為專業標準,編號JGJ48-88,自1989年4月1日起實施。經過修改後2014年06月12日發佈JGJ48-2014,2014年12月04日起實施。同時廢除JGJ48-88版。 [1] 
中文名
商店建築設計規範
作    者
中南建築設計院
出版時間
1989年9月1日
出版社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頁    數
26 頁
字    數
21000
ISBN
1511214659
開    本
32 開
裝    幀
平裝

商店建築設計規範規範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地和總平面
第一節 選址和佈置
第二節 步行商業街
第三章 建築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營業部分
第三節 倉儲部分
第四節 輔助部分
第五節 專業商店補充規定
第四章 防火與疏散
第一節 防火
第二節 疏散
第五章 建築設備
第一節 給水排水
第二節 暖通空調
第三節 電氣 [1] 

商店建築設計規範規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保證商店建築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衞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 本規範適用於全國城鎮及工礦區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築(含綜合性建築的商店部分)。
第1.0.3條 商店建築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並應合理地組織交通路線,方便羣眾和體現對殘疾人員的關懷。
第1.0.4條 商店建築的規模,根據其使用類別、建築面積分為大、中、小型,應符合表1.0.4的規定。
第1.0.5條 商店建築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還應符合《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發的有關設計標準、規範和規定。
第二章 基地和總平面
第一節 選址和佈置
第2.1.1條 大中型商店建築基地宜選擇在城市商業地區或主要道路的適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場類建築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幹道交叉路口紅線轉彎起點處不應小於70m。
小區內的商店建築服務半徑不宜超過300m。
第2.1.2條 商店建築不宜設在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附近;如因用地條件所限,其安全距離應符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2.1.3條 大中型商店建築應有不少於兩個面的出入口與城市道路相鄰接;或基地應有不小於1/4的周邊總長度和建築物不少於兩個出入口與一邊城市道路相鄰接。
第2.1.4條 大中型商店基地內,在建築物背面或側面,應設置淨寬度不小於4m的運輸道路。基地內消防車道也可與運輸道路結合設置。
第2.1.5條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築的主要出入口前,按當地規劃部門要求,應留有適當集散場地。
第2.1.6條 大中型商店建築,如附近無公共停車場地時,按當地規劃部門要求,應在基地內設停車場地或在建築物內設停車庫。
第二節 步行商業街
第2.2.1條 步行商業街內應禁止車輛通行,並應符合城市規劃和消防、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2.2.2條 原有城市道路改為步行商業街時,必須具備鄰近道路能負擔該區段車流量的條件。
第2.2.3條 步行商業街的寬度,根據不同情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改、擴建兩邊建築與道路成為步行商業街的紅線寬度不宜小於10m;
二、新建步行商業街可按街內有無設施和人行流量確定其寬度,並應留出不小於5m的寬度供消防車通行。
第2.2.4條 步行商業街長度不宜大於500m並在每間距不大於160m處,宜設橫穿該街區的消防車道。
第2.2.5條 步行商業街上空如設有頂蓋時,淨高不宜小於5.50m,其構造應符合防火規範的規定,並採用安全的採光材料。
第2.2.6條 步行商業街兩側如為多層建築,因交通功能而設置外廊、天橋和梯道時,應符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2.2.7條 步行商業街的各個出入口附近應設置停車場地。
第三章 建築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 商店建築按使用功能分為營業、倉儲和輔助三部分。建築內外應組織好交通,人流、貨流應避免交叉,並應有防火、安全分區。
第3.1.2條 商店建築的營業、倉儲和輔助三部分建築面積分配比例可參照表3.1.2的規定。
商店建築面積分配比例 表3.1.2
建築面積(㎡)
營業(%)
倉儲(%)
輔助(%)
>15000
>34
<34
<32
3000~15000
>45
<30
<25
<3000
>55
<27
<18
注:①商店建築,如營業部分混有大量倉儲面積時,可僅採用其輔助部分配比。
②倉儲及輔助部分建築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內。
③如城市設置集中商品儲配庫和社會服務設施等較完善時,可適當調減倉儲、輔助部分配比。
第3.1.3條 商店建築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廣告均應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5m。
第3.1.4條 商店建築,如設置外向櫥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櫥窗平台高於室內地面不應小於0.20m,高於室外地面不應小於0.50m;
二、櫥窗應符合防曬、防眩光、防盜等要求;
三、採暖地區的封閉櫥窗一般不採暖,其裏壁應為絕熱構造,外表應為防霧構造。
第3.1.5條 營業和倉儲用房的外門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通外界的底(樓)層門窗應採取防盜設施;
二、根據具體要求,外門窗應採取通風、防雨、防曬、保温等措施。
第3.1.6條 營業部分的公用樓梯,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室內樓梯的每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40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6m,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8m;
二、室外台階的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5m,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30m;
三、供輪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應大於1∶12,兩側應設高度為0.65m的扶手,當其水平投影長度超過15m時,宜設休息平台
第3.1.7條 大型商店營業部分層數為四層及四層以上時,宜設乘客電梯自動扶梯;商店的多層倉庫可按規模設置載貨電梯電動提升機輸送機
第3.1.8條 營業部分設置的自動扶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動扶梯傾斜部分的水平夾角應等於或小於30°;
二、自動扶梯上下兩端水平部分3m範圍內不得兼作它用;
三、當只設單向自動扶梯時,附近應設置相配伍的樓梯。
第3.1.9條 商店營業廳應儘可能利用天然採光。
第3.1.10條 營業廳內採用自然通風時,其窗户等開口的有效通風面積,不應小於樓地面面積的1/20,並宜根據具體要求採取有組織通風措施,如不夠時應採用機械通風補償。
第3.1.11條 設系統空調或採暖的商店營業廳的建築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圍護結構應符合建築熱工要求;
二、營業廳內應無明顯的冷(熱)橋構造缺陷和滲透的變形縫
三、通風道、口應設消音、防火裝置;
四、營業廳與空氣處理室之間的隔牆應為防火兼隔音構造,並不得直接開門相通。
第二節 營業部分
第3.2.1條 普通營業廳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按商品的種類、選擇性和銷售量進行適當的分櫃、分區或分層,顧客較密集的售區應位於出入方便地段;
二、廳內柱網尺寸,根據商店規模大小、經營方式結構選型而定,應便於櫃枱、貨架佈置並有一定靈活性。通道應便於顧客流動並有均勻的出入口。
第3.2.2條 普通營業廳內各售區面積可按不同商品種類和銷售繁忙程度而定。營業廳面積指標可按平均每個售貨崗位15㎡計(含顧客佔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顧客1.35㎡計。
注:營業廳內,如堆置大量商品時,應將指標計算以外的面積計入倉儲部分。
第3.2.3條 普通營業廳內通道最小淨寬度應符合表3.2.3的規定。
普通營業廳內通道最小淨寬度 表3.2.3
通道位置
最小淨寬度(m)
1、通道在櫃枱與牆面或陳列窗之間
2.20
2、通道在兩個平行櫃枱之間,如:
A、每個櫃枱長度小於7.50m
B、一個櫃枱長度小於7.50m,另一個櫃枱長度7.50~15m
C、每個櫃枱長度為7.50~15m
D、每個櫃枱長度大於15m
E、通道一端設有樓梯時
2.20
3.00
3.70
4.00
上下兩個梯段寬度之和再加1m
3、櫃枱邊與開敞樓梯最近踏步間距離
m,並不小於樓梯間淨寬度
注:①通道內如有陳設物時,通道最小淨寬度應增加該物寬度。
②無櫃枱售區、小型營業廳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本表數字酌減不大於20%。
菜市場攤販市場營業廳宜按本表數字增加20%。
第3.2.4條 營業廳的淨高應按其平面形狀和通風方式確定,並應符合表3.2.4的規定。
第3.2.5條 營業廳內或近旁,為售貨需要年所加的小間或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出售服裝的櫃枱較多時應設試衣室
二、檢修鐘錶、電器、電子產品等的用地面積可按每一工作人員6㎡計;
三、出售樂器和音響器材等宜設試音室,其面積不應小於2㎡。
第3.2.6條 自選營業廳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綜合性營業廳內宜分開設置工業製品類及食品類商品的自選場地;
二、廳前應設置顧客衣物寄存處、進廳閘位、供選購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廳收款包裝位等,其面積總數不宜小於營業廳面積的8%;
三、應根據廳內可容納顧客人數,在出廳位按每100人設收款包裝台1個(含0.60m寬顧客通過口);
四、每個面積超過1000㎡的營業廳宜設閉路電視監控裝置。
第3.2.7條 自選營業廳的面積指標可按每位顧客1.35㎡計(如用小車選購按1.70㎡計)。
第3.2.8條 自選營業廳內通道最小淨寬度應符合表3.2.8的規定,並應按該廳設計容納人數複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寬度。
注:①如採用貨台、貨區時,其周圍留出的通道寬度,可按商品的選擇性強弱等情況,調整上表所列數字
②兼作疏散的通道應儘量直通至出廳口或安全門
③括號內數字為使用小車選購時要求。
第3.2.9條 聯營商場、商業中心類建築設計,除商店建築部分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飲食業文娛建築部分等還應符合各有關專項建築設計規範的規定。
第3.2.10條 聯營商場內連續排列店鋪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店鋪的內業運輸於營業時間內不應占用公共通道(內街),必要時可另設作業通道;
二、飲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並應有良好排煙通風設施;
三、店鋪內,如有面向公共通道營業的櫃枱,其前沿應後退道邊線不小於0.50m;
四、各店鋪的隔牆、吊頂等的飾面材料和構造不得降低商場建築物的耐火等級規定,並不得任意添加設計規定以外的超載物;
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間距等應符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3.2.11條 聯營商場內連續排列店鋪間的公共通道最小淨寬度應符合表3.2.11的規定。
第3.2.12條 大中型商店為顧客服務的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不包括在營業廳面積指標內):
一、顧客休息面積應按營業廳面積的1~1.40%計,如附設小賣櫃枱(含儲藏)可增加不大於15㎡的面積;
二、營業廳每1500㎡,宜設一處市內電話位置(應有隔聲屏障),每處為1㎡;
三、應設顧客衞生間;宜設服務問訊台。
第3.2.13條 大中型商店顧客衞生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男廁所應按每100人設大便位1個、小便斗2個或小便槽1.20m長;
二、女廁所應按每50人設大便位1個,總數內至少有坐便位1~2個;
三、男女廁所應設前室,內設污水池和洗臉盆,洗臉盆按每6個大便位設1個,但至少設1個;如合用前室則各廁所間入口應加遮擋屏;
四、衞生間應有良好通風排氣;
五、商店宜單獨設置污洗、清潔工具間。
第三節 倉儲部分
第3.3.1條 倉儲部分應根據商店規模大小、經營需要而設置供商品短期週轉的儲存庫房(總庫房、分部庫房、散倉)和與商品出入庫、銷售有關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該部分佔商店總建築面積的比例數可按第3.1.2條的規定。
第3.3.2條 庫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應符合防火規範的規定,並應符合防盜、通風、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二、分部庫房、散倉應靠近營業廳內有關售區,便於商品的搬運,少干擾顧客。
第3.3.3條 食品類商店倉儲部分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商品不同保存條件和商品之間存在串味、污染的影響,應分設庫房或在庫內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二、各種用房地面、牆裙等均應為可沖洗的面層,並嚴禁採用有毒和起化學反應的塗料。
三、如附設加工場,其設施應符合食品衞生法的規定。
第3.3.4條 庫內存放商品應緊湊、有規律,貨架或堆垛間通道淨寬度應符合表3.3.4的規定。
庫房內通道淨寬度 表3.3.4
通道位置
淨寬度(m)
1、貨架或堆垛端關與牆面內的通風通道
>0.30
2、平行的兩組貨架或堆垛間手攜商品通道,按貨架或堆垛寬度選擇
0.70~1.25
3、與各貨架或堆垛間通道相連的垂直通道,可通行輕便手攤車
1.50~1.80
4、電瓶車通道(單車道)
>2.50
注:①單個貨架寬度為0.30~0.90m,一般為兩架並靠成組;堆垛寬度為0.60~1.80m。
②庫內電瓶車行速不應超過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設回車場地不宜小於6m×6m。
第3.3.5條 庫房的淨高應由有效儲存空間及減少至營業廳垂直運距等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貨架的庫房淨高不應小於2.10m;
二、設有夾層的庫房淨高不應小於4.60m;
三、無固定堆放形式的庫房淨高不應小於3m。
注:庫房淨高應按樓地面至上部結構主樑或桁架下弦底面間的垂直高度計算。
第3.3.6條 商店建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臨時儲存、驗收、整理和加工場地時,應有良好防潮、通風措施。
第四節 輔助部分
第3.4.1條 輔助部分應根據商店規模大小、經營需要而設置。包括外向櫥窗、辦公業務和職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種建築設備用房和車庫等;該部分所佔商店總建築面積的比例數可按第3.1.2條的規定。
第3.4.2條 商店的辦公業務和職工福利用房面積可按每個售貨崗位配備3~3.50㎡計。
第3.4.3條 商店內部用衞生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男廁所應按每50人設大便位1個、小便斗1個或小便槽0.60m長;
二、女廁所應按每30人設大便位1個,總數內至少有坐便位1~2個;
二、盥洗室應設污水池1個,並按每35人設洗臉盆1個;
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實際需要設置集中浴室,其面積指標按每一定員0.10㎡計。
第五節 專業商店
第3.5.1條 菜市場類建築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場內設商品運輸通道時,其寬度應包括顧客避止範圍;
二、商品裝卸和堆放場地應與垃圾廢棄物場地相隔離;
三、場內淨高應滿足良好通風、排除異味的要求,其地面、貨台和牆裙應採用易於沖洗的面層。
第3.5.2條 大中型書店建築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廳宜按書籍的文種、科目等適當劃分範圍或層次,顧客較密集的售區應位於出入方便地段;
二、營業部分宜單獨設置機關供應部和郵購業務部,並可按經營需要設置書展場地(可不佔營業廳面積指標);
三、設有較大的語音、聲象售區時,宜設試聽小室或利用書展室兼作試看室;
四、如採用開架書廊營業方式時,可充分利用空間設置夾層,其淨高不應小於2.10m;
五、開架書廊和書庫儲存面積指標,可按400~500冊/㎡計;
書庫底層入口宜設汽車卸貨平台
第3.5.3條 糧油店建築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營業廳內,應分設糧、油售區,收款發票台位面積可按15~20㎡計(含顧客等候面積);
二、糧油庫房宜與營業廳隔開,並應採取防火、防潮、防鼠雀等措施,同時具有良好通風和易於清掃的地面;
三、一般糧油店庫房面積可按不大於營業廳面積的200%計;
如按規定存放量來確定面積時,則庫房總面積可按糧油堆垛總面積的170%計(含通道和空位)。
第3.5.4條 中藥店建築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廳內,配售飲片的每個售貨崗位面積指標可按20㎡計(含顧客佔用部分);
二、營業部分如附設門診時,面積指標可按每一醫師10㎡計(含顧客候診面積),但單獨診室面積不宜小於12㎡;
三、倉儲部分建築宜按各類藥材、飲片及成藥不同保存温濕度和防止黴變的要求而分設庫房;
四、飲片、膏、劑加工場和煎藥間均應符合衞生標準和消防規定。
第3.5.5條 西醫藥商店建築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廳內,應按藥品性質與醫療器材種類進行適當的分區、分櫃;
二、營業部分如附設配方部時,應設專用調劑室,其面積為25~40㎡(含儲藥小間,其設施可參照中小門診部調劑室)。收方發藥櫃位面積宜為20㎡(含顧客等候面積);
三、倉儲部分建築應設置與商店規模相適應的整理包裝間、檢驗間及按藥品性質、醫療器材類別而分設庫房;一般藥品庫應通風良好,空氣乾燥,無陽光直射和室温不大於30℃。
第3.5.6條 專業商店附設的作坊或工場部分建築設計,應按生產工藝要求和防火、衞生有關規範進行 [1] 
參考資料
  • 1.    《商店建築設計規範 JGJ 4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