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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權

鎖定
合同債權(Contract Creditor's Rights)合同債權,是指基於合同關係,一方當事人(債權人)可以向對方當事人 (債務人)請求給付的權利。合同債權與物權不同,合同債權是基於當事人雙方之間訂立有效合同關係而存在。合同債權是相對權,存在於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債權人對於給付標的物或者債務人的給付行為並無支配力。更重要的是,合同債權不具有典型的社會公開性,其他人難以知悉。這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出體現。
中文名
合同債權
外文名
Contract Creditor's Rights
適用領域
經濟 法律 債權
應用學科
法律學
享有者
債權人
履行者
債務人
享有權處置
合同債權可以被債權人轉讓
實    質
一種動態的財產權關係

合同債權債權職能

合同債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主要有如下幾項權能:
1、請求履行的權利。指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如請求債務人依據合同的規定交付財產提供勞務等。
2、接受履行的義務。當債務人依據法律或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接
受並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債權人利益的滿足在與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的結果,所以,債權人享受的給付受領權乃是債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3、請求保護債權。當債務人不履行不適當履行,請求國家機關保護,強制債務人履行,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權利並非訴權而是債權的一項權能,常稱為債權所具有的請求力。
4、處分權能。即債權人處分債權的權利。如債權轉讓債務免除、債務抵消。

合同債權債權特點

合同債權是請求權
合同關係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在債務人給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給付客體,也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更不許直接支配債務人的人身,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為給付達
合同債權 合同債權
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來,合同債權為請求權。但合同債權與請求權並非同一概念,因為從請求權方面看,除合同債權的請求權以外,尚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因管理的請求權、侵權賠償損失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人格權的請求權等;從合同債權本身觀察,除請求權以外,尚有選擇、處分、解除等權能。
合同債權是給付受領權
權利的基本思想在於將某種利益在法律上歸屬於某人,合同債權的本質內容,就是有效地受領債務人的給付,將該給付歸屬於債權人。
合同債權是相對權
合同關係具有相對性,合同債權人僅得向合同債務人請求給付,無權向一般不特定人請求給付。但相對性原則在現代合同法上已有所突破,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債權人有權請求第三人為給付;租賃權已物權化,具有絕對性;期房債權因登記備案而有絕對效力等。
合同債權具有平等性
合同債權具有相對性,沒有排他性,因此對同一客體可成立多個合同債權,並且不論發生先後均以同等地位並存。在債務人財產被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執行又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依債務人的總財產數額,在數個債權人之間按各個債權數額的比例分配。但租賃權因其物權化而有優先性,期房債權因其登記備案而具有優先性。
其他
合同債權具有請求力、執行力、依法自力實現、處分權能和保持力
所謂請求力,是指在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得向法院訴請履行的效力。所謂執行力,是指債權人依其給付之訴取得確定判決後,得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的效力。所謂依法自力實現,是指在合同債權受到侵害或妨礙,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時請示國家機關予以救濟的情況下,債權人自行救助,拘束債務人,扣押其財產的效力。所謂處分權能,是指抵消、免除、債權讓與和設定債權質權等決定債權命運的效力。所謂保持力,是指在債務人自動或受法律的強制而提出給付時,債權人得保有該給付的效力
具備上述效力的債權為完全債權,最利於債權的實現,達到債權人的合同目的。不過,在有的情況下,債權會欠缺某項效力,例如,債權因罹於訴訟時效而使其請求力減損;某畫家不履行其為乙畫像的義務時很難被強制執行;某公司被宣告破產時無處分破產財產之權。欠缺某項效力的債權叫做不完全債權。法律對完全債權與不完全債權的保護力度、配置制度不盡相同。例如,不安抗辯權制度用於保護未屆清償期的合同債權,而不得適用於已屆清償期的債權;不法侵害條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條件的債權,被課以信賴利益的賠償損失,但不履行已罹訴訟時效的債務時卻不產生法律責任

合同債權訴訟時效

合同債權訴訟時效一般問題研究
訴訟時效的效力後果
西方法諺有言:“法律幫助勤勉人,不幫睡眠人。”權利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間及時行使其權利,就很可能導致失權的效果。表面看,這似乎對權利人非常不公平,然而,“在具體情形下,如果訴訟時效對實體公正有損,即若權利人因訴訟時效屆滿失去本來並無瑕疵的請求權,這也是關係人必
合同債權 合同債權
須向公共利益付出的代價;因為如果不是權利人對請求權行使置若罔聞,訴訟時效本無由發生,所以權利人的請求權利益,實屬微不足道,其因此付出的代價,也難説嚴酷。”一旦權利失效,那麼權利人將喪失何種性質的實際權益呢?中國《民法通則》採用的是勝訴權消滅論,即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而實體權利本身並未消滅,只是該權利失去了國家強制力的保護成為一種自然權利,也即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非起訴權。然而,依中國《民法通則》第135條推論,訴訟時效完成後,其最一般的效果是:權利人失去“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利益。對此之具體解釋,在國學理則存在分歧,一些學者主張訴權消滅主義,即理解為:請求權在訴訟時效完成後,其實體本身雖然存在,但請求權人的訴權歸於消滅。根據這種理解,當事人的起訴根本不能成立,法院應對起訴直接駁回,而不是依義務人是否主張時效利益而定。1999年以來在我國司法實踐似乎採取了這種理解,一向依職權積極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無須義務人主張就駁回請求權人的起訴,這種理解值得商榷。在請求權之外,是否存在分離的訴權是值得懷疑的,因而訴訟時效完成,只是使義務人取得拒絕履行抗辯權,請求權人仍然可以起訴。如果義務人主張實效抗辯,其起訴不予保護;如果義務人不主張時效抗辯,則請求權人仍然可以勝訴。據此,法院無權也不應該直接適用訴訟時效。同時,義務人行使抗辯權時,應當明示,並且由於義務人的時效利益是抗辯權,其當然可以放棄,只不過在時效利益屬於多人時,除法律明文規定外,一人拋棄,其影響不及於他人而已。
訴訟時效的效力範圍
關於訴訟時效的效力範圍,即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經過是否及於從債權的問題,中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按照一般法理,主權利消滅,從權利自然消滅,即主權利的消滅效力及於從權利。 《擔保法》第52條、74條、88條也僅概括規定,主債權消滅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同時消滅。實務中,對主債權因時效期間經過是否導致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消滅尚存爭議。筆者認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權利人設置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本身就含有督促其積極行使權利的意思,故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經過,不宜使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效力消滅。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1] 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合同債權案件千差萬別,因此,具體到每個案件,其時效的起算點也不相同。筆者認為通常應做如下分類: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時開始起算;
(4)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起算;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同時,所謂的“應當知道”,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即使當事人因主觀過錯應當知道而沒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也應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至於權利人在事實上能否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則並不影響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
訴訟時效的中斷
時效中斷,有學者將之稱為訴訟時效進程中的一種障礙。中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時效中斷,有三種法定事由:提起訴訟,一方(權利人)提出要求,一方(義務人)同意履行。首先,對於起訴,筆者認為值得探討的是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的中斷問題。此時,筆者認為,並不當然使債權人取得時效中斷,只有當債權人依程序申報債權,才視同起訴,發生中斷效力。同時,只申報部分債權的,中斷效力及於申報部分;破產程序被法院撤消時,債權人申報,應視為未發生,不具有中斷時效的效力。其次,就權利人的請求而言,如果權利人為請求後,義務人不加理睬,而權利人也不採取進一步行動,是否仍然可以中斷時效呢?對此,中國《民法通則》及相關解釋沒有明確。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如果在請求後一定期限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換言之,若債務人在請求後加以承認,則確定地發生中斷效力。反之,債務人不予理會,債權人在特定期限內起訴的,中斷效力予以維持,否則,視為沒有請求。最後,對於義務人的承認,其性質屬於準法律行為中的觀念通知,並且僅以債務人單方行為而成立。義務人如對請求權人表示承認權利的存在,會使權利人發生信賴,從而不急於行使權利,這種情形,不僅義務人本身已無信賴可言,而且如果不中斷訴訟時效,對請求權人也非常不公平。同時,筆者還主張對承認應做狹義解釋,即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使債權人產生了信任,相信債務人不會主張訴訟時效,以平衡雙方利益之損益,保證實質公平。此外,對於時效中斷的效力,有一點必須予以明確,“即在多數人之債中,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起訴的,對其他債務人發生同樣的效力;但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起訴的,對其他債權人不發生起訴之效力。”

合同債權具體問題

合同債權訴訟時效中的幾個具體問題
一、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
有效合同通常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但無效合同因原約定的履行期限無效而致使訴訟時效的起算在實踐中存在很大爭議。對此,主要有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應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因為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應當知道
合同債權 合同債權
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第二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應從該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該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前,權利人並不知道合同無效和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第三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應從該合同原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第四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應從權利人起訴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筆者認為,上述第三種觀點較為合理。就第一種觀點而言,雖然法律對民事主體實施民事行為的成立條件有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應當知道這些規定,但實際上只有當原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權利人才能認為權利受到侵害;如果以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雖然可以推定合同當事人應當知道合同違法而無效,從而推定權利人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但對合同履行期間長於訴訟時效期間的權利人來説,其合法權利將失去法律的保護,這對權利人顯然不公平。就第二種觀點而言,在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提請仲裁或審判確認合同無效之前,該合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是一個不確定之日,這會出現合同不受時間限制地任何時候都可以提起訴訟,這顯然與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精神不符。第四種觀點其實十分荒謬,起訴是訴訟實效中斷的事由,如果把起訴作為訴訟時效的開始,就會陷入訴訟時效在開始的同時又中斷的怪圈,何況起訴時再計算訴訟時效,實際上已無意義。而就第三種觀點而言,它的合理之處就在於,雖然原約定的履行期限無效,對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但以該時間點來判斷債權人在原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從而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對合同雙方來説,都較為合理與公平。
二、即時清結之交易與未約定履行期限之交易的訴訟時效
即時清結的交易因是即時清結,本身就無須再約定履行期限,其在合同成立時即開始履行合同,因此,即時清結的交易從合同成立時起就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應從權利人第一次主張權利時起計算訴訟時效,有寬限期的,從寬限期屆滿時起計算,若再次主張權利,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審判實踐中,口頭合同因無其他證據證明合同的詳細內容,尤其是履行期限的約定,從而導致雙方當事人對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爭議較大。筆者主張,在這種情況下,應由主張權利方承擔舉示關於履行期限約定的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並且按交易習慣也難以處理時,應認定為即時清結的交易,從合同成立時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三、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和向非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
權利人主張權利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但權利人主張權利必須向債務人主張,且這種主張權利的意思必須到達債務人;否則,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後果。因為訴訟時效制度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此權利主要是指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因此可以説,訴訟時效制度所支持的僅是權利人的司法保護請求權,而非債權本身。當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因債務人躲債、下落不明等原因,客觀上不能到達債務人時,表明權利人的權利目的能否實現已經受到嚴重威脅,此時若權利人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説明權利人怠於行使該權利,因此,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不能到達債務人時,僅有權利人主觀上未放棄權利的意思,訴訟時效不能中斷。
當權利人向非債務人主張權利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訴訟時效不能中斷。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解釋意見的規定,權利人向債務人的保證人、代理人、財產代管人、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主張權利時,訴訟時效應中斷;另最高法院審理涉及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籤章或簽收債務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佈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四、請求權競合與訴訟時效期間
“同一事實符合多個條文的法律要件,產生多個可以累計或者不能累計的滿足同一利益為目的的獨立請求權時,為請求權競合。”每一請求權有各自的時效期間。請求權競合時,原則上,每一請求權互相獨立,依從各自所適用的訴訟時效期間。其中一請求權歸於時效,不影響其他請求權行使,權利人即使因某請求權歸於時效而遭駁回,仍然可以就另一請求權起訴。作為例外,在其中一個請求權適用短期訴訟時效時,則其他請求權應當排除其他時效期間的適用。這是法規目的解釋所要求的必然結論
五、權利繼受與訴訟時效的計算
權利繼受,指請求權人因為債權讓與或債權法定轉移(繼承合併等)發生更替的情形。其對時效的影響,中國沒有明文規定。各國民法原則上規定,權利繼受對時效的進行沒有影響,應與已經經過的期間合併計算。債務人可以以消滅時效已過去的得對抗原債權人的那部分時間,來對抗新的債權人。相對人因為債權讓與或法定移轉發生更替時,對時效也應合併計算。這樣的做法較為合理,可作為我們進一步研究的方向。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