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訴訟時效中斷

鎖定
訴訟時效中斷,法律名詞,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等。 [1] 
中文名
訴訟時效中斷
外文名
Limitation of limitation of action

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 

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有哪些

 訴訟時效是中止跟中斷的區別主要在於發生事由、發生時間、法律效果等三個方面的不同。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後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2、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後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後者重新計算。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