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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改造

鎖定
勞動改造,意為針對判處徒刑的罪犯,凡有勞動能力的,讓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 [1] 
中文名
勞動改造
外文名
Labor Reform
定    義
對判處徒刑的罪犯,凡有勞動能力的,讓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
性    質
刑罰執行措施

勞動改造勞改概述

勞動改造勞改的法律化

中國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並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實行集中勞動和教育,使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的刑罰執行制度。1951年在鎮壓反革命運動中,出現了一大批應判徒刑的犯人。為了解決監獄看守所擁擠和犯人坐吃閒飯的問題,國家組織犯人從事生產建設勞動,並促使犯人在勞動中得到改造。1954年8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使這項改造犯人的政策法律化。

勞動改造勞動改造方針

勞動改造機關對罪犯在勞動改造中,貫徹“懲罰管制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勞動生產與政治教育相結合”,“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方針,既對罪犯實行軍事管制、勞動教育,同時又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在生活上給予革命人道主義待遇,促使他們改惡從善,重新做人。嚴禁虐待、肉刑

勞動改造犯人管理

勞動改造 勞動改造
勞動改造機關對已判決的犯人,按照犯罪性質和罪行輕重,分設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給予不同的監管。對少年犯設置少年犯管教所進行教育改造。勞動改造機關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現判決有錯誤或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處理。對於服刑期滿的犯人,應發給釋放證明,按期釋放。對於確有悔改表現的犯人,應當給予表揚、物質獎勵、記功、減刑或者假釋等獎勵。但減刑或假釋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犯人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應報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根據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規定:勞改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執行外,加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脅方法逃跑的,加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勞改犯逃跑後又犯罪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罰。刑滿釋放後又犯罪的,從重處罰。勞改期滿釋放後有輕微犯罪行為但不夠刑事處分的,給予勞動教養處分。對於行兇報復的勞改罪犯,依法從重或者加重處罰(見量刑)。

勞動改造權利與義務

犯人在服刑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人可以行使選舉權,但不享有被選舉權
②人身不受刑訊體罰和侮辱虐待權;
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權;
④合法婚姻家庭不受侵害權;
但犯人不得藉口行使權利無理取鬧,或者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犯人在服刑期間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①嚴格遵守監規紀律
②服從勞改工作幹部的管教;
③積極參加生產勞動
④接受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術教育;
⑤揭發檢舉監內外的違法犯罪活動。

勞動改造勞動改造作用

組織罪犯勞動是實現監獄宗旨的主要途徑,同時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養勞動觀念,矯正自身所存在的惡習,掌握一定的勞動技能,解教以後能夠自食其力。

勞動改造基本原則

罪犯勞動改造基本原則,是指監獄人民警察在對罪犯組織和實施勞動改造過程中所應該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和行為規範。罪犯勞動改造實踐證明,罪犯勞動改造應當遵循依法實施的原則、社會主義人道主義原則、勞動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區別對待罪犯勞動改造原則和幹警直接指導管理原則。

勞動改造意義

伴隨着新中國的成立,勞動對於罪犯來説已經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勞動不再作為以懲罰罪犯為目的。在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指導下,成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會後,能夠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自己養活自己,成為一名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所貢獻的勞動者。
組織罪犯勞動是實現監獄宗旨的重要途徑,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內容的主要方面之一。它與監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稱為“監獄三大改造”,同時它也為監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個改造中介和物質的保障。勞動改造是將罪犯置身於特定的生產關係之下,在勞動實踐中感受和體驗人生價值社會價值法律規範等,逐步使他們形成屬於自己的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世界觀
《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其它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見,對罪犯進行勞動改造是強制的,並非罪犯自願的,是一種法定的義務,具有強制性。事實證明,勞動改造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對末代皇帝日本戰犯、國民黨戰犯的成功改造,充分顯示了勞動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