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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結悔過
鎖定
- 中文名
- 具結悔過
- 外文名
- make a statement of repentance
- 概 念
- 刑法中的非刑罰處理方法之一
- 意 義
- 反省言行、回憶檢查思想
- 解 釋
- 責令免於刑事處罰的罪犯保證悔改
具結悔過基本簡介
責令具結悔過是以確認相對人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為前提,並要強制相對人寫出承認錯誤,保證不得再犯的悔過書,這樣既可能降低對相對人的思想品質、道德操行、生活作風的社會評價,也可能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婚姻家庭關係等方面,給相對人造成不利影響。
具結悔過通知書
責令具結悔過通知書是指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其應當遵守的法律規定時,公安機關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而使用的法律文書。在作出責令具結悔過決定時,應當製作具結悔過通知書,用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期間內具結悔過,並將悔過書送交公安機關。
製作具結悔過通知書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要填寫清楚具結悔過人的姓名、法律依據、具結悔過的時間等內容。
(2)對具結悔過的原因要求逐項寫清楚,並且要明確具結悔過人的悔過書中應當包括的基本內容。
具結悔過處罰特點
責令具結悔過的行政處罰具有以下特點:
(2)它是公安機關作出的能夠對治安管理相對人產生有關權利和義務影響的單方行為。這種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的強制力,非以法律的原因並經過法定的程序,不能停止它的執行,有關當事人必須遵守和服從;
具結悔過《解釋》規定
《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1)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行為;
(2)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3)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4)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5)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6)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具結悔過的行政行為不屬於上述任何一種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之外的行政行為。
其次,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分析,責令具結悔過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理應享有訴權。責令具結悔過的行政處罰雖然不涉及當事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婚姻自主等人身權利,也不產生撤銷或者限制權利的法律後果。它是以確認相對人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為前提,並要強制相對人寫出承認錯誤,保證不得再犯的悔過書,這樣可能降低對相對人思想品質、道德操行、生活作風的社會評價。而名譽權屬於“其他人身權”的範疇,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8項的規定,公民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而提起訴訟的,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再次,從《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角度看,上級公安機關撤銷原處罰決定後,當事人不服的,依法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上級公安機關作出的裁決本身就是一種行政行為,而且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不僅對原被處罰人是否違法作出了裁定,而且對申訴人的要求作出了回答。
具結悔過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在《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見》中規定,對於初犯、從犯、預備犯、中止犯、防衞過當、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親友、鄰里、同學、同事等糾紛引起的案件,可以依法適用不起訴,並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具結悔過、賠禮道歉。
具結悔過類型
非刑罰處理方法是指對於犯罪分子判處刑罰以外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1.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或責令賠償損失。
這兩種處罰是判令犯罪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是刑事附帶民事的強制處分,前者適用於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後者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而免於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
2.訓誡、責令具結悔過及賠禮道歉。
3.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向被告人所在單位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由主管部門直接給予被告人以一定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