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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

鎖定
名譽作為一種社會評價,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的品德、才幹、信譽、資歷、聲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觀評判。這種評價直接關係到民事主體的人格尊嚴和社會地位,屬於重要的人格利益。
名譽權,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組織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具體人格權。名譽權的基本內容是對名譽利益的保有和維護的權利。
中文名
名譽權
外文名
right of reputation
定刑依據
民商法

名譽權定義

名譽作為一種社會評價,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的品德、才幹、信譽、資歷、聲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觀評判。這種評價直接關係到民事主體的人格尊嚴和社會地位,屬於重要的人格利益。
名譽權,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組織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具體人格權。名譽權的基本內容是對名譽利益的保有和維護的權利。

名譽權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定義】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名譽權】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名譽權的限制】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因素】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
(二)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
(三)內容的時限性;
(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
(五)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
(六)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 【作品侵害名譽權】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 【媒體報道內容失實侵害名譽權的補救】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採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1] 

名譽權法律特徵

(一)名譽權的客體是名譽
所謂名譽,根據《民法典》第1024條的規定,是指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它體現了民事主體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名譽權的客體不包括名譽感,因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後果通常為社會評價的降低,而名譽感是民事主體自身內心的一種情感,對名譽感的侵害往往並不會導致社會評價的降低。法律對名譽感的保護可以通過對人格尊嚴的保護加以實現。
(二)名譽權的內容是就名譽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
受有利益主要表現在:其一,民事主體就自己的客觀公正之社會評價獲得精神上的滿足。其二,民事主體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譽取得財產上的利益。對以營利為目的的民事主體而言,此種權能尤為重要。排除他人的侵害表現在:第一,維護名譽,使自己的社會評價免於不正當的降低和貶損;第二,在名譽受到侵害時,有權獲得法律救濟,特別是使名譽恢復到受侵害之前的狀態。
(三)名譽權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與隱私權、肖像權等由自然人專有的人格權不同,名譽權的主體也可以是非自然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等。與自然人的名譽相比較,非自然人的名譽的最顯著的特點在於其與財產利益的聯繫更為密切。比如,侵害法人名譽權,可能會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並依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名譽權常見問題

(一)損害名譽行為的方式
損害名譽的行為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侮辱,二是誹謗。所謂侮辱,是指故意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貶低他人人格的行為;而誹謗則是指因過錯捏造、歪曲事實或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同時,基於名譽權作為人格權需與特定主體資格相聯繫並由其專屬享有的特點,上述侮辱和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民事主體實施,方可認定為對名譽的損害。至於侮辱和誹謗的具體行為方式,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是其他的形式。
(二)如何認定名譽權侵權
名譽權的客體是作為社會客觀評價的名譽,判斷名譽權是否受到侵害的重要指標之一,就是看對受害人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是否因侵權行為而降低。因此,如何確定公眾對受害人的社會評價已經降低,以及如何認定名譽權侵權的免責事由是認定侵害名譽權的關鍵問題。對此理論界與實務界多采用“公示”或“第三人知悉”標準進行判斷,亦即因行為人的原因侮辱、誹謗行為對外公示,或者為第三人所知悉的,就應當認定受害人的社會評價因此降低,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名譽權侵權。
(三)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等新聞行為中,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1.行為人捏造、歪曲事實。這種情形是故意利用新聞報道、輿論監督而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捏造事實是無中生有,歪曲事實是不顧真想而進行歪曲。這些都是故意所為,性質惡劣,構成侵害名譽權。
2.對他人提供的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這種情形是新聞事實失實,是因未盡合理核實義務而使事實背離真相,是過失所為。其實不只是對他人提供的失實內容未盡核實義務,即使媒體自己採製的新聞,未盡必要注意義務而使新聞事實失實,同樣也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3.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在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中,有過度貶損他人名譽的侮辱性言辭,對其人格有損害的,也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四)確認傳統媒體在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中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因素
1.內容來源的可信度:如果是權威消息來源,則不必進行核實。
2.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如果該調查未調查,為未盡合理核實義務。
3.內容的時限性:即是否須及時報道,不及時報道將會損害公眾知情權。
4.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與公序良俗具有相當關聯性,應當履行合理的核實義務。
5.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新聞報道或者輿論監督的內容即將發表,受害人名譽的貶損可能性不大的,也不認為是未盡核實義務。
6.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一是媒體的核實能力,如需要專業調查甚至偵查才能核對屬實的新聞,媒體顯然做不到;二是核實成本過巨,得不償失,也不必苛求媒體必須核實。
不符合上述任何一個要求的新聞報道、輿論監督,未盡合理核實義務,造成事實失實,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譽權的,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主張自己已盡合理核實義務而免責的主體,是新聞媒體。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證據規則要求,新聞媒體認為自己在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中已盡合理核實義務的,應當證明自己符合上述規定的要求,沒有過失,即可免責,否則可以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五)文學、藝術作品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1.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的作品。任何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凡是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的,由於其描述對象的確定性,因而只要在作品的內容中含有侮辱、誹謗等內容,對被描述的對象名譽權損害的,就構成侵害名譽權,受害人享有名譽權請求權,可以請求作者承當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對此,關鍵之處是確定作品是否描述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如果使用的是真實姓名,容易確定,這就是特定人。如果沒有使用真實姓名,其判斷標準是:基本的人格特徵、基本生活工作經歷是否一致,如果具有一致性,可以認定描述的就是真人真事。
2.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的作品。如果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是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是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符合主要人格特徵和主要生活工作經歷的一致性原則,就不屬於描述的是真人真事,不認為是對所謂的受害人的名譽權侵害,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六)新聞媒體對媒體報道內容失實負有更正和刪除義務
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負有的義務是更正和刪除。該作為義務不履行,拒不更正、刪除或者道歉的,構成不作為的侵害名譽權行為,要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人格權編對此的相關規定,等於給媒體的行為規範劃出了界限,起到了新聞媒體發的作用,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護好媒體的新聞報道和新聞批評的權利,平衡權利保護和媒體監督的利益關係,有利於推動社會的進步。
(七)實務中常見的法律風險
1.侵權人的身份、網絡侵犯名譽權的行為難認定,受害人舉證難度大
涉新興媒體網絡平台名譽權侵權的關鍵證據是網絡平台的電子數據信息,而該電子數據證據主要涉及兩方面內容的舉證:一是主體確認的證明,即要證明網絡平台中如微信聊天記錄、短視頻等相關內容的發佈人作為侵權人的身份認定。不同於傳統名譽權侵權,網絡平台的侵權人身份確認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匿名網絡用户在網絡服務平台上發表侵權言論、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日益增多。二是發佈內容的證明,即要證明網絡平台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如微信聊天記錄容易因清理或更換手機而導致信息缺失,如不注意留存,證據內容往往缺乏完整性,且電子數據信息容易被刪改或通過技術手段被偽造,其真實性也是證明的難點。
2.侵權行為傳播速度快、影響範圍廣、影響後果難消除
在網絡空間所發生的名譽權侵權行為中,言論往往通過文字、圖片、視頻等多元方式被迅速傳播擴散開來,包括傳播到被侵權人的親朋好友中,使被侵權人的社會評價受到極大影響,對被侵權人造成嚴重的傷害。網絡名譽權糾紛的危害後果不僅僅侷限於一個村落、社區或固定的街坊鄰居、朋友圈內,而是經過網絡的傳播,往往擴散範圍更廣,影響難以消除。
3.網絡公共空間屬性的認定對於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至關重要
短視頻、公眾號的傳播對象是社會公眾,公共空間屬性明顯,而微信羣是否具有公共空間屬性有一定的判斷標準。微信羣所構成的社交圈可以由特定關係人組成,如家人羣、同事羣、同學羣等等,也可以由不特定關係人組成,如小區業主羣、行業羣、某課程羣等等。通常由不特定關係人所構成的微信羣更具有公共空間的屬性,在公共場合中發佈不實言論更容易被認定為侵犯名譽權。微信羣的成員及人數關係到侵權行為的傳播範圍及名譽受損的影響範圍,在損害事實認定中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4.名譽權損害程度的判定
在網絡平台中發表不當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的損害程度,要結合該言論的惡劣程度、發佈頻次、持續時間、網絡傳播的便利、廣泛、快捷特點、發佈信息對成員潛在的影響以及成員反饋的評價等因素綜合考量。侵犯公民個人名譽權往往針對公民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與人格相關的內容進行損害,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表現形式多為捏造、散佈虛假事實、公開發表不實言論或者進行有失公允的評論,以損害法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等。

名譽權案例剖析

某汽車公司訴微博大V劉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某汽車公司創立於2015年,初始註冊資本20億美元,從事新能源汽車及相關零部件技術開發等,於2018年6月上市一款智能電動汽車。被告劉某系新浪微博大V,微博身份認證為:汽車達人、微博汽車視頻博主,截至2019年4月1日,賬號粉絲683,142人。自2017年5月至2019年9月,特別是自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的一年時間裏,劉某密集發佈了180餘條與原告直接、間接相關的微博,內容包括被告認為原告騙取被告方案、原告車輛存在質量缺陷等,並大量使用侮辱性詞語。原告主張被告行為侵犯其名譽權,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刪除相關微博、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嘉定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微博內容從文義出發,帶有強烈的侮辱意味,內容涉及直接、間接針對原告的負面評價,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已經超出監督、評價的合理範圍,確有侮辱、詆譭原告的故意;考量發佈言論的密集性、持續性,這一行為整體上已經構成對原告的侮辱,足以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導致原告的名譽權受損。被告作為專業車評人,在微博平台擁有大量關注和粉絲,更應當審慎使用其作為微博大v的影響力,謹言慎行,使用更專業的方式進行表達。據此,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侵犯原告的名譽權,判令被告刪除相關微博,在微博公開賠禮道歉並置頂90日,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律師費8萬元及公證費2萬餘元。本案判決後,被告劉某未提起上訴,案件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典型意義】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對於新興民營企業而言,其在消費者眼中的形象具有重要意義。對民營企業的負面言論,不僅侵害企業的名譽,情節嚴重的,更可能直接造成企業利益的大量減損。網絡平台大V在平台發表侵害企業名譽的言論,具有傳播速度快、不可逆、社會影響大等特點,亟需進行有效治理。本案明確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網絡平台大V密集、持續發表帶有強烈侮辱意味或者負面評價內容的這一行為,已經構成對企業名譽權的侵犯,應當承擔刪除侵權言論、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成本的侵權責任,精準打擊了利用互聯網侵害民營企業名譽權的不法行為,切實發揮了民事審判的規則導向和價值引領作用,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參考意義,對網絡環境中的類似行為有震懾作用,有效維護了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名譽權相關詞條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