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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
(法律詞彙)
鎖定
- 中文名
- 被害人
- 外文名
- aggrieved party
- 來 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定 義
- 合法權益遭受不法行為直接侵害的人
被害人定義
被害人與證人最主要的區別在於,被害人同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有權指控犯罪;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遭受物質損失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不起訴的決定如果不服,有權提出申訴等。同時,被害人有義務遵守法庭秩序,如實向司法機關反映案件情況,不得誇大犯罪行為或捏造事實、誣陷他人等
[2]
。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廣義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
[2]
,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狹義上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屬於當事人之一,居於原告人地位。
被害人法律規定
“被害人”是《刑事訴訟法》
[2]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刑事訴訟“當事人”之一,存在於大多數刑事案件之中。《刑事訴訟法》沒有對“被害人”做出專門的定義,但是結合其他條款,例如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等內容,被害人是指“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為給國家、集體的財產造成了損失,所以《刑事訴訟法》
[2]
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意味着,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國家、集體也可能成為“被害人”。也有一些犯罪行為並未造成實際的人身或財產等損失,這類案件的當事人中就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害人”,例如未造成損害後果的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
被害人分類
我國犯罪學界較為通常的分類方法有兩種:
一種是基於犯罪的成因和罪責,將被害人分為5類,這種分類方法與上述國際上的分類較為相近。
- 無辜被害人,即在犯罪的形成上完全處於沒有任何差錯和閃失的被害人
- 有錯被害人,即由於自己的言行舉止、思想作風的錯誤而為犯罪分子所利用的被害人
- 錯責相當的被害人,即在促成犯罪上與犯罪人有相同責任的被害人
- 有責任的被害人,即在犯罪中起着引發或促成作用的被害人
- 有罪被害人,即對犯罪起着決定作用的被害人
另一種是基於被害人權益的分類,將被害人分為三類,這種分類方法有助於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 人身權利被害人,包括生命權利、健康權利、人格權利、名譽權利以及性權利的被害人
- 財產權利被害人,包括財產所有權、增值權、收益權以及使用權、管理權的被害人
被害人被害人的權利
- 被害人有權向公、檢、法機關報案或控告;
- 對不立案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請複議;
- 有權依法對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 有權參加法庭調查、辯論;
- 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 有權對已生效的判決提出申訴等。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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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郭翔.犯罪學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國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