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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鎖定
相對人,又稱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是行政法學中使用較頻繁的稱謂,它原是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一個行政法學概念,2004年國務院發佈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作為一個法律性文件則已明確使用了“行政管理相對人”一詞。由此,它現在已成為了一個法律術語
中文名
相對人
外文名
offeree
別    名
行政相對人,行政管理相對人
所屬概念
行政法學
確立時間
2004年

相對人基本簡介

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
相對人,指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例如,在藥品監督管理關係中,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是行政主體,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就是行政相對人;在工商管理關係中,工商機關就是行政主體,而作為工商管理對象的企業、個體工商户及其他經營主體就是行政相對人。在我國,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學中兩個相對應的慨念,不是行政法律規範中的專門法律術語,但如同需要行政主體概念以明確其行政職能主體身份和地位一樣,也需要行政相對人概念以明確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行政相對人是行政法律關係中不具有行政職責行政職務身份的一方當事人,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相對性之一,就是二者的法律身份及其權利義務內容在法律性質上的差別。行政相對人所包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身份和被管理者法律地位角度去界定的。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表明其是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義務主體而非行政職權主體,並接受行政主體的行政職能管理。因此,行政相對人只存在於外部行政法律關係中。
行政相對人是與行政主體之間具有特定行政法律關係的人,即行政相對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行為所針對的人。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相對性的另一個特點,就是行政相對人已進入某個行政法律關係中,成為該行政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被管理方當事人。行政相對人所應具有的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地位與身份,只解決了可以成為行政相對人的資格問題,但並未解決現實生活中某項行政行為的行政相對人到底應當是誰的問題。比如,從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與身份資格上講,所有公民都可以是公安機關實施治安管理的相對人,但在公安機關實施的某個治安管理行為中,只有該行為所指向的公民是該管理行為及其所形成的管理關係中的相對人,而其他公民就不是該項治安管理法律關係相對人。因此,行政相對人是行政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
行政相對人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一方的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於行政管理的領域廣泛,行政管理的對象也很複雜,既包括公民個人,也包括各種組織,因而可以成為行政相對方當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

相對人權力保障

為了保證行政處罰活動的合法、適當,規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防止行政違法和濫施行政處罰權,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行政處罰法》賦予行政相對人5項權利。

相對人陳述權

當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行政相對人有權如實陳述與行政處罰相關的事實、情節。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告知並保證行政相對人行使陳述權,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剝奪、阻止行政相對人行使陳述權。

相對人申辯權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認定、證據提取、適用法律和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持有異議的,有權為自己辯解並提出證據,要求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予以調查核實。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對行政相對人申辯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予以調查核實,依法作出給予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相對人複議權

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行政違法行為,為了保證行政處罰的正確實施,糾正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錯誤,必須給予行政相對人法律救濟的權利和途徑。為此,國家制定了《行政複議法》,賦予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受理行政複議、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為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複議權,《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相對人訴訟權

作出行政處罰具體行政行為,其行政機關或其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後,行政相對人不服的,仍然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既可以由行政相對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經行政複議後再向人民法院提起。但法律規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的除外。因此,《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相對人索賠權

一些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處罰,侵犯了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其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該法規定了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時,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賠償。《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相對人參與權

行政相對人的參與權是行政相對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是指受行政權力影響的個人或組織有權參與行政權力主體做出行政行為的過程,以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説,如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參與決策的制定參與與自身有利害關係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等等。“現代行政程序的中心理念就是,改變傳統行政法中行政相對人一味被支配的被動地位,賦予行政相對人各種程序性權利。通過行政程序公開、行政相對人的參與,產生實體結果,通過程序正義吸收不滿,最大限度地實現公正”。
中國法學家認為公眾參與的價值在於:
第一,公眾參與有利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具體行政行為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單方面對自己做出不利的處理,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二,公眾參與有利於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決策行政決定的理解,從而有助於消除行政決策、行政決定在執行中的障礙,保證行政決策、行政決定的順利貫徹執行。
第三,公眾參與有利於消除歧視、偏袒,保障社會公正
第四,公眾參與有利於加強對行政權力行使的監督,防止腐敗。
第五,公眾參與有利於加強公民的主體意識,健全公民的人格。
第六,公眾參與有利於為國家行政權力向社會轉移,推動公民社會的發展創造條件。
從反面説,每個人或任何一個人的權利和利益,只有當有關的人本人能夠並習慣於捍衞它們時,才能免於被忽視。強調行政相對人的參與權,有利於行政權力目標的實現。對行政相對人來説,通過行使參與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直接民主”的方式彌補了“間接民主”——代議制的不足;對行政權力主體來説,由於行政相對人的介入,可以獲得多元信息,提高決策、決定質量;避免牴觸情緒,更易決策、決定執行。

相對人行政範圍

相對人國家組織

國家組織是國家機關和國家機構的合稱,它們在一定條件下成為行政相對人。
1、國家行政組織。國家行政組織是行政機關和行政機構的合稱。它是我國行政管理的主要承擔者,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能成為行政相對人。行政組織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內部行政相對人,但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外部相對一方。例如,某市有車輛管理機構,對本市範圍內的所有車輛的行駛有監督權。本市其它行政組織的車輛在受到它的管轄時,被管轄的行政組織便成了外部行政相應的一方。
2、其它國家組織。如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軍事指揮機關。在以下情形下它們可以成為外部行政相對的一方。第一,當它們以“機關法人”的身份參與民事活動時,適用法人在行政法上的地位;第二,當它進行非職權性活動,而這些活動又屬於行政機關的管轄內容時。

相對人社會組織

社會組織是國家組織以外的結合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
企業單位作為行政相對一方的法律地位,是通過它與人民政府之間的法律關係體現出來的,而這種關係由憲法和有關企業法確認的。
事業單位作為行政相對一方的法律地位,體現在它們與人民政府之間的法律關係中。
人民政府對社會團體沒有直接的領導關係,社會團體的活動按章程進行,但人民政府對社會團體的活動有監督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公民在行政法律關係中一般以行政相對人身份出現。
外國組織和外國人
外國組織和外國人也可以成為我國行政法律關係中的行政相對人。
1、外國組織。包括政治組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等。外國組織成為我國行政相對人通常以其在我國境內為前提條件。
2、外國人。包括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與外國組織成為我國行政相對人的前提條件一樣,外國人成為我國的行政相對人也通常以其在中國境內為前提條件。

相對人基本特徵

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共有特徵
行政法律關係範圍內,觀察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共有的一些特徵。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作為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雙方,除具有受行政法調整、參與行政法律關係、享有行政法上權利和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等共同特徵外,還具有內在自由與外在自由的統一、與客體關係中的“為我”傾向、自為性、自律與他律性一系列共有的特徵。
(一)內在自由與外在自由的統一
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內在自由是指主體的意志自由,即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意志和認識狀態,是一種理性自由和精神活動。
(二)與客體關係中的“為我”傾向
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性地位不僅表現在行政法律主體意志活動中按照“自我”的價值取向認識和把握行政法律關係客體,而且還表現為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在權力性實踐活動中按照“為我”的目的建構、控制乃至改造行政法律關係客體。
(三)自為性
在實踐——認識活動中有“為我”傾向的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在同行政法律關係客體相互作用時必然表現出自為性。
(四)自律與他律的統一
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為我”趨勢和自為性等主體性特徵,並不是説主體是不受限制的。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所受的制約來自兩個方面:自律與他律。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自律,即主體的自我制約。在每一行政法律規範中,都暗含着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義務,“命令”着行政法律關係行使權利時,不應超過邊界條件。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在權利性實踐活動中選擇和建構行政法律關係客體,要受其已形成的價值觀唸的約束,這些價值觀念是其選擇和建構行政法律關係客體時的判斷基礎。
行政相對人自有的特徵
根據權力主體的歸屬和實際運轉,可以把權力主體分解為歸屬主體和行使主體。歸屬主體就是權力歸誰所有,哪一個主體是權力的所有者。行使主體就是權力由誰來行使,哪一個主體是權力的行使者。
1、行使主體是不能離開歸屬主體而獨立存在的,如果説兩者呈主屬關係的話,歸屬主體是主,而行使主體為從。
2、行政相對人在意志上的主導性。行政權主體分解為歸屬主體和行使主體必然使行政權在運行過程中形成兩個主體意志:歸屬主體意志和行使主體意志。行使主體意志從屬於歸屬主體的意志是保持行政權統一性的前提條件。
3、行政相對人的零散性與分散性。從兩個主體的客觀表現看,歸屬主體雖然從絕對數相對數看其量都大於行使主體,但其呈現出較大的零散性、分散性,其結構尤其鬆散。行使主體則不然,其量的大小雖不能與歸屬主體相提並論,但其有着無可比擬的集中性、結構嚴謹性和較大的聚合力。
4、行政相對人的弱勢性。權力是一種力量,它可以決定並改變有關參與者的物質關係、精神關係乃至於意識關係。行政權在整個權力系統中則是最為敏感的權力形態,它涉及了具有相當寬度和廣度的社會生活領域,幾乎對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有影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