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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章 [1]  的相關規定,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問題是行政訴訟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也是行政訴訟區別於其他訴訟的一個重要標誌:它存在着一個受案範圍,即並不是所有行政爭議,行政相對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只有當行政爭議在法律規定的受案範圍之內,行政相對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中文名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外文名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性    質
法律
類    別
訴訟法(程序法)
包    括
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等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受案範圍

行政訴訟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也是行政訴訟區別於其他訴訟的一個重要標誌:它存在着一個受案範圍,即並不是所有行政爭議,行政相對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只有當行政爭議在法律規定的受案範圍之內,行政相對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關於我國行政訴訟範圍問題的研究,從行政訴訟法起草時就受到立法和理論部門的高度關注。儘管我國《行政訴訟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試圖界定受案範圍,但在當時的立法者看來,行政訴訟法對受案範圍的規定只不過是法律遷就現實的一種表現,是行政訴訟制度初步建立階段的歷史現象。[i]所以隨着行政訴訟法實施10多年以來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行政訴訟理論研究的深入與司法實踐經驗的積累,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法治原則的確立,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存在的諸多問題越來越凸顯出來,不斷引發學術爭論,並有升温的趨勢。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這一範圍同時決定着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行為的監督範圍,決定着受到行政主體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訟的範圍,也決定着行政終局裁決權的範圍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具體受案範圍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一併審查規章以下規範性文件;
(八)請求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九)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
(六)重複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
(三)其他行政協議。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