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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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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之山(英文名稱:Koh-I-Noor),是一顆名貴鑽石的名字,重105.6克拉(21.6克),無色,外形呈橢圓形,原產於印度戈爾康達,在世界著名鑽石中排名第33位。“光明之山”之所以著名,不僅因為它有華麗的外表和奪目的光芒,更因為它有“神秘詛咒”的傳奇色彩。 [3-4] 
“光明之山”原石據説重達800克拉。最初磨成玫瑰型,重191克拉(186.5舊克拉)。1526年曾歸蘇丹巴布爾所有。1738年又成為波斯王納狄爾沙赫的戰利品。1850年歸英國王室所有。1852年為除去上面的瑕疵,將其重新琢磨成圓鑽型,重量減至105.6克拉(21.6克)。這顆鑽石曾引起印度政府與英國王室發生紛爭,其歷史可以追溯到十四世紀。
印度教經文中有這樣一段文字:“誰擁有它,誰就擁有整個世界。誰擁有它,誰就得承受它所帶來的災難。惟有上帝或一位女人擁有它,才不會承受任何懲罰。” [3] 
中文名
光明之山
外文名
Koh-I-Noor
別    名
柯伊諾爾,光之山
記載時間
1304年
產    地
印度戈爾康達
形    狀
橢圓形琢刻形狀

目錄

光明之山歷史

光明之山 光明之山
光明之山又名“柯伊諾爾”,有關它的記載可追溯到1304年,許多曾擁有它的君王都難逃詛咒。在世界著名鑽石中排名第三十三位。 傳説它已有了3000年的歷史,但這不可信。又有説最早有關它的記載是1304年。一般認為,它於1655年發現於印度戈爾康達地區的科勒爾礦山。名鑽沙赫也發現於戈爾康達,但柯依諾爾比沙赫要大很多,它的原石重達800克拉。最早,柯伊諾爾落到印度莫卧兒皇帝的手中。在莫卧兒的皇宮中保存了近百年。又是和名鑽沙赫一樣,在1739年波斯納迪爾沙攻陷德里時,將這顆“柯伊諾爾”和沙赫一起帶到波斯的伊斯法罕城,它的重量也減到了105.6克拉。
1840年錫克戰爭爆發,“光明之山”的最後繼承人、也是錫克王位的惟一繼承人杜利普·辛格只有9歲,受到英國人監護。成年後,他害怕“詛咒鑽石”的悲劇會降臨到自己頭上,便決定遵循古老的傳説,把“光明之山”獻給一個女人——英國的維多利亞女王 [3] 
1851年,“光明之山”在倫敦公開展出。專家們認為,這枚寶石在印度寶石工匠手下所磨成的形狀,閃光較差,不夠美觀。
1852年,英國宮廷礦物學家丁· 坦南特再次磨礪了這顆鑽石,令它更加美豔照人,重量則減到了105.6克拉。它從此成為英國王冠上的主鑽。王冠上面鑲嵌了2800顆鑽石,其中最奪目的光芒就來自王冠頂部十字架上的“光明之山”。維多利亞女王死後,“光明之山”被瑪麗王后鑲在了自己的王冠上。
1937年,瑪麗王后的兒媳、喬治六世的妻子,即2002年去世的英國王太后伊麗莎白·鮑斯-萊昂得到了這顆鑽石。
2002年4月9日,在倫敦威斯敏斯特教堂舉行的王太后葬禮上,這顆鑽石被放置在王太后的棺木上,讓舉世目睹了“光明之山”光芒四射的魅力。 [3] 

光明之山爭議

光明之山印度

2009年2月,印度獨立領導人甘地的曾孫圖沙爾呼籲英國歸還英王冠上的“光之山”鑽石。圖沙爾呼籲當局採取更多的行動以使包括“光之山”鑽石在內的其它珍寶回國。“光之山”鑽石1895年被獻給英國女王維多利亞,鑽石鑲嵌在英國女王母后王冠上,保存在倫敦塔,任甘地基金會主席的圖沙爾稱:“印度是光之山鑽石的合法主人。如果英國皇室的珠寶被一名阿拉伯酋長所佔有,那麼英國肯定會感到不高興。我希望光之山鑽石能夠迴歸印度。歸還它將是對英國對其殖民印度歷史的贖罪。” [1] 

光明之山英國

2013年2月,英國首相卡梅倫率領“史上最大外訪團”出訪印度,意圖加強英印貿易關係。不過,在示好過程中,卡梅倫再一次表示英國不會歸還在殖民時期從印度掠走的巨鑽,並且表示他旨在關注英印兩國的現在與未來,而不是“回顧過去”
2015年11月,鑑於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的母親伊麗莎白王太后曾戴着價值1億英鎊(約合人民幣9.56億元)的鑽石,參加其丈夫和女兒的加冕禮,印度寶萊塢眾影星與商人聯合委託律師將英國王室告上倫敦最高法庭,認為這顆鑽石屬於印度,要求英國歸還。
英國歷史學家安德魯·羅伯特認為,印度發起的是一起“荒唐”的訴訟。他認為,那些參與這起訴訟的人應該意識到,英國的王室珠寶正是光之山鑽石最合適的所在地,英國是通過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獲得它的,“印度應該對英國充滿感激,因為,在過去的三百多年中,正是英國的介入,讓印度最終走向了現代化、發展、農業進步、語言統一,乃至最終實現了民主化。

光明之山巴基斯坦

2015年12月,巴基斯坦律師傑沃德·伊克巴勒·傑佛利狀告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要求其歸還英國在殖民時期所掠奪的本該屬於巴基斯坦的巨鑽“光之山”。在過去的半個世紀中,傑佛利曾向伊麗莎白女王和無數巴基斯坦官員上書超過786封要求英國歸還這顆鑽石,但都未得到實質性迴應。傑佛利在訴狀中表示,這顆巨鑽是英國用暴力威迫的手段非法掠奪所得,理應歸還巴基斯坦。該訴狀尚未得到法院受理。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