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

鎖定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是為有效發揮利率槓桿對宏觀經濟的調節作用,加強利率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對1990年頒佈的《利率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1999年3月2日,修訂後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以銀髮[1999]77號印發並在官網發佈。 [1]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自1999年4月1日起實行。
中文名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
頒佈時間
1999年3月2日
實施時間
1999年4月1日
發佈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
目    的
加強利率監管 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
發文字號
銀髮[1999]77號
時效性
現行有效 [2]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通知發佈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局:
為有效發揮利率槓桿對宏觀經濟的調節作用,加強利率監管,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我行對1990年頒佈的《利率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1999年3月2日 [3]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政策全文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
(1999年3月3日銀髮〔1999〕77號文印發 自1999年4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發揮利率槓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加強利率管理,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台灣)經營人民幣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郵政儲蓄部門,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均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經國務院授權的利率主管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各種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變動。
第二章 利率的制定與管理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調整以下利率:
(一)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
(二)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
(三)優惠貸款利率;
(四)罰息利率;
(五)同業存款利率
(六)利率浮動幅度;
(七)其它。
第六條 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以下利率:
(一)浮動利率
(二)內部資金往來利率;
(三)同業拆借利率;
(四)貼現利率轉貼現利率;
(五)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確定的其它利率。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職責:
(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貨幣政策要求,制定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法規並組織實施;
(二)領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利率管理工作;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執行國家利率政策、法規的情況;
(四)協調、處理金融機構的利率糾紛和利率違規行為;
(五)宣傳、解釋國家的利率政策及相關法規;
(六)研究、制定、實施國家的利率改革規劃;
(七)監測、調控金融市場利率
(八)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授權的範圍內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職責:
(一)實施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利率管理,指導下級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二)及時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有關文件,對有關利率調整等內容的重要文件,應在生效日之前傳送到轄區內金融機構,並嚴守機密;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金融機構執行利率政策的情況,處理利率違規行為,並及時向上級行報告本轄區內利率政策執行情況;
(四)建立和完善利率違規舉報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五)宣傳、解釋國家的利率政策及相關法規;
(六)組織有關利率政策的調查研究;
(七)完成上級行安排的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九條 金融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利率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利率政策
(二)系統內發佈的有關利率的文件必須抄送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凡與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內容,以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為準;
(三)嚴格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和相關法規,加強自身及所轄分支機構的利率管理,發現問題應主動處理;
(四)自覺接受並主動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管理和檢查,提供真實的相關資料;
(五)在營業場所掛牌公告法定利率水平;
(六)對利率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條 利率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原則,依法辦事,不得徇私舞弊,泄露機密,翫忽職守。
第三章 存款的結息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儲蓄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儲蓄管理條例》有關條款辦理。
活期儲蓄存款每年結息一次,六月三十日為結息日,結息後的利息併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數不計息。未到結息日清户時,按清户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定期儲蓄存款按存入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利隨本清,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定活兩便儲蓄存款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相應檔次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折計息,打折後低於活期存款利率時,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通知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通知存款管理辦法》執行。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在存期內按照存單開户日銀行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利隨本清,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逾期期間不計息。
第十二條 單位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辦理。
活期存款按季結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
單位通知存款計息和結息按《通知存款管理辦法》執行。
單位協定存款按結息日或清户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按季結息。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收取的保證金,按照單位存款計息、結息。
第十四條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當年歸集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結息後轉入上年結轉户;上年結轉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三個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公積金存款的結息日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的準備金存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結息日的利率計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對欠交準備金的金融機構,從欠交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交足準備金止,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
第十六條 郵政儲蓄轉存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的保證金存款按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利率計息,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按單位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按規定全額劃繳中國人民銀行的財政存款一律不計息,不劃繳的部分按單位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同業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準備金存款利率,計息和結息同第十五條。
第四章 貸款的結息
第二十條 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貸款合同簽定日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貸款合同期內,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短期貸款按季結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月結息的,每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複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最後一筆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
第二十一條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一年後(分筆撥付的以第一筆貸款的發放日為準),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
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第二十二條 貼現按貼現日確定的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二十三條 信託貸款利率由委託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範圍內協商確定;租賃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計算,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達不到新的期限檔次時,按展期日的原檔次利率計息。
第二十五條 逾期貸款或擠佔挪用貸款,從逾期或擠佔挪用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到清償本息為止,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對貸款逾期或挪用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短期貸款也可按月)計收複利。如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擠佔挪用,應擇其重,不能並處。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按原貸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二十七條 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及其計結息辦法按《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貸款逾期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辦理。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再貸款按合同利率計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計收復利。
再貸款展期,貸款期限不累計計算,按展期日相應檔次的再貸款利率計息。再貸款逾期,按逾期日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到歸還本息,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對逾期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計收復利。
第二十九條 再貼現按再貼現日的再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利率違規行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
(二)變相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
(三)擅自或變相以高利率發行債券的;
(四)其它違反本規定和國家利率政策的。
第三十一條 對存在上述利率違規行為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將視其情節及所致後果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貸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因金融機構違規而多收的存款利息或少付的貸款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絕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間按該筆存款原存單利率對存款人支付利息。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擅自或變相以高利率發行債券的企業,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制止,並會同有關部門依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業務部門負責人及直接業務人員,視情節輕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責任人的行政處分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利率管理規定的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做出的處罰不服的,可以按《行政複議條例》有關規定向上一級人民銀行申請複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説明和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9年4月1日起實行。此前凡與本規定相牴觸的,皆以本規定為準。 [5] 
參考資料 [1]  附件PDF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為什麼頒佈《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
1990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頒佈實施了《利率管理暫行規定》。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該規定已經不適應當前的需要。修改後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總結了多年來我國利率管理的經驗和改革成果,重點對銀行存、貸款利率中的有關問題做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同時又增加了一些新的條款,具有權威性和較高的操作性。
新修訂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突出了哪幾方面的內容
突出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結合我國金融領域開放改革,運用金融工具服務於社會公眾的領域不斷拓寬的現實,擴大了《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的適用範圍,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台灣)經營人民幣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郵政儲蓄部門,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均須遵守該規定。二是結合我國金融宏觀調控體系和手段不斷完善,金融體系日益健全的現實,重新劃分了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分支行的利率管理職責,總行主要職責是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貨幣政策要求,制定、組織實施各項利率政策和管理法規,分支行側重於利率監管;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利率制定權限,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制定中央銀行的存、貸款利率和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利率,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主要負責確定內部資金往來利率、貼現和轉貼現利率,並允許金融機構對同業拆借利率進行協商。三是結合我國近年來利率政策及其相應法規變化較大的現實,重新明確了金融機構辦理各種存、貸款的計息、結息規則,並增補了住房金融、保證金存款、貼現、提前歸還貸款、拒付存款等方面的計息規定。四是結合我國利率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的現實,對一年期以下的短期貸款,允許借貸雙方在結息方式上進行協商,既可按月結息,也可按季結息,這是利率管理的一個重要突破,適應了新形勢下的需要。五是結合我國金融法規不斷健全的現實,對利率違規行為及處罰方法做了較為明確的界定,明確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貸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因金融機構違規而多收的存款利息和少付的貸款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對個人住房存、貸款利率及計結息規則做了哪些新的規定
新規定把明確住房存、貸款利率的制定標準和結息規則做為重要內容。在第十四條規定:各金融機構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業務,分為當年歸集和上年結轉兩部分,前者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後者按三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計息,結息日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對於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及結息規則,在第二十七條明確,按照1998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頒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辦理。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對財政存款計息規則做了哪些規定
 1998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制度進行了改革,明確:金融機構吸收的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金庫存款和代理發行國債款項等財政存款需全額劃繳人民銀行,金融機構辦理的財政存款中的機關團體存款、財政預算外存款劃為金融機構的一般存款。這為明確財政存款計息辦法提供了依據。為此,在規定第十八條明確:金融機構辦理的財政存款,應全額劃繳人民銀行的部分一律不計息,不需劃繳人民銀行列為金融機構一般存款的部分按單位存款利率計息。
為什麼在第二十條中將短期貸款的結息方式由過去的“按季結息”改為“按季或按月結息”
修改後的規定,對短期貸款結息方式做了調整,既由“按季結息”改為“按季或按月結息”,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這為借貸雙方提供了一種新的選擇。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貸款人是否有權獲得利息補償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也是一種違約行為,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予以補償,並在第一百一十三條對補償金額做了明確規定。據此,在《規定》第二十六條明確: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貸款人有權按原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這就是説,如果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除支付按照實際貸款期限計算的利息外,再給予一定的補償,補償金額不超過提前還款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之間應付的利息。當然,如果借貸雙方簽定借款合同時,對提前還款問題的處理已另有約定的,按借款合同執行。
因利率違規產生的收入,如何處理
由於過去是單方明確金融機構在利率違規行為中的責任和處罰,沒有明確金融業務另一方當事人(含企業單位和個人)的責任,使得利率違規屢禁不止。因此,在第五章第三十二條明確:由利率違規給金融業務雙方當事人所帶來的收入均不受法律保護,以此警戒企業單位和個人加強金融方面的自我保護意識,注重自身行為涉及的金融業務的合法性。
金融機構因非不可抗力對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拖延或拒絕支付存款人到期存款如何處理
金融機構無故拒絕或拖延支付存款人已到期的合法存款也屬於違規行為,要承擔由此引發的民事責任,並接受相應的處罰,這在《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已有規定。但如何對存款人的損失進行補償,沒有作具體規定。為更好地保護存款人合法利益,規範商業銀行的行為,在第三十三條明確:金融機構因非不可抗力對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拖延或拒絕支付的,拖延或拒絕支付期間要按該存款利率繼續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以補償給存款人造成的損失。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