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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管理
鎖定
利率管理利率管理簡介
利率管理沿革
發達國家的中央銀行制度剛建立時,基本實行指導性利率管理,即中央銀行通過再貼現率以及在公開市場上買賣證券的價格來引導和指導整個市場利率。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利率由其自行決定。1929~1933年世界經濟危機打破了指導性利率管理的格局,開始實行指令性利率管理,對存款利率實行最高限額控制,貸款利率可在競爭中自由確定。由於經濟形勢和金融形勢在40年後發生了很大變化,指令性利率管理出現了一些弊病,因而,在70年代,西方一些發達國家開始放棄指令性利率管理,又重新回到指導性利率管理體制。在發展中國家,利率管理具有強烈的指令性,受限制的利率種類比較多,對存款利率、貸款利率均實行最高限制。對金融市場上除政府債券外的信用工具實行收益管制,但在經濟起飛以後,指令性利率管理也同樣出現了一些問題,因而,在一些國家如土耳其、印度尼西亞等先後放棄了利率限額管制,實行了以中央銀行利率為中心的指導性利率管理體制。
利率管理權限和辦法
利率管理歷史事件
1979年以後,人民銀行在利率管理上有所鬆動,首先,信託投資公司吸收和發放的存、貸款,其利率可以上下浮動20%,1982年,又授權各專業銀行貸款利率可以下浮20%,其浮動幅度和範圍均由各專業銀行總行掌握。中國境內的外幣貸款利率授權中國銀行制定並公佈。對集體經濟組織的城鄉信用合作社可以根據貸款項目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利潤大小、償還能力、信用好壞等適當上浮。
1983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以後,除正常調整利率外,主要加強了利率管理,制定了一些具體規定,1990年又作了補充,制定了利率管理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管理權限。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家利率政策,負責擬定有關利率管理的法規草案,制定利率管理基本規章,根據國務院決定或授權確定調整存款、貸款、同業拆借和債券利率及其浮動幅度,領導各級分支機構的利率管理工作,協調、仲裁、處理金融機構的利率糾紛和違犯規定的行為。
利率管理宗旨
各專業銀行可制定本系統內部的上存、借用、聯行和同業往來以及行社往來利率,對本系統的利率工作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