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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

鎖定
《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為了加強單位存款的管理,規範金融機構的單位存款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的辦法。
中文名
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
實施時間
1997年11月21日 [2] 
發佈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
文件類型
辦法條例
生效狀態
生效
發文號
銀髮[1997]485號 [1] 

目錄

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辦法發佈

關於印發《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髮[1997]485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各全國性非銀行金融機構:
現將《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1] 

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辦法全文

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單位定期存款及計息
第三章 單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協定存款及計息
第四章 單位存款的變更、掛失及查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2] 

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單位存款的管理,規範金融機構的單位存款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辦理人民幣單位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參加人民幣存款的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單位存款是指企業、事業、機關、部隊和社會團體等單位在金融機構辦理的人民幣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協定存款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金融機構單位存款業務的管理、監督和稽核工作,協調存款單位與金融機構的爭議。
第五條 除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單位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此項業務。
第六條 經批准的金融機構吸收單位存款應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範圍,同時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財政撥款、預算內資金及銀行貸款不得作為單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機構。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
任何個人不得將私款以單位名義存入金融機構;任何單位不得將個人或其他單位的款項以本單位名義存入金融機構。
第二章 單位定期存款及計息
第九條 單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個月、半年、一年三個檔次。起存金額1萬元,多存不限。
第十條 金融機構對單位定期存款實行帳户管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款除外)。存款時單位須提交開户申請書、營業執照正本等,並預留印鑑。印鑑應包括單位財務專用章、單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負責人印章)和財會人員章。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給存款單位開出“單位定期存款開户證實書”(以下簡稱“證實書”),證實書僅對存款單位開户證實,不得作為質押的權利憑證。
第十一條 存款單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轉帳方式將存款轉入其基本存款帳户,不得將定期存款用於結算或從定期存款帳户中提取現金。支取定期存款時,須出具證實書並提供預留印鑑,存款所在金融機構審核無誤後為其辦理支取手續,同時收回證實書。
第十二條 單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內按存款存入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第十三條 單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餘部分如不低於起存金額由金融機構按原存期開具新的證實書,按原存款開户日掛牌公告的同檔次定期存款利率計息;不足起存金額則予以清户。
第十四條 單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辦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按照《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 單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協定存款及計息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對單位活期存款實行帳户管理。金融機構和開立活期存款帳户的單位必須遵守《銀行帳户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單位活期存款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開辦單位通知存款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遵守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的通知存款章程。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同期同檔次通知存款利息計息。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開辦協定存款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遵守經人民銀行核准的協定存款章程。協定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佈。
第四章 單位存款的變更、掛失及查詢
第二十條 因存款單位人事變動,需要更換單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單位負責人章)或財會人員印章時,必須持單位公函及經辦人身份證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機構辦理更換印鑑手續,如為單位定期存款,應同時出示金融機構為其開具的證實書。
第二十一條 因存款單位機構合併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過户或分户,必須持原單位公函、工商部門的變更、註銷或設立登記證明及新印鑑(分户時還須提供雙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協定)等有關證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機構辦理過户或分户手續,由金融機構換髮新證實書。
第二十二條 存款單位的密碼失密或印鑑遺失、損毀,必須持單位公函,向存款所在金融機構申請掛失。
金融機構受理掛失後,掛失生效。如存款在掛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規定手續支取,金融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存款單位遷移時,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轉移,應辦理提前支取手續,按支取日掛牌公佈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結清。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對存款單位的存款保密,有權拒絕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有權拒絕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凍結、扣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開辦單位存款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違反國家利率政策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或者超範圍吸收單位存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存款單位支付現金的,或辦理活期存款業務時違反《銀行帳户管理辦法》的,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制度》、《關於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及《銀行帳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泄漏存款單位的存款情況或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扣劃單位存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及金融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從發佈之日起執行。中國人民銀行1982年制訂的《單位定期存款暫行辦法》(銀髮〔1982〕165號)同時廢止。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