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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水利教育協會

鎖定
中國水利教育協會(英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Education,縮寫:CAHEE)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專業性社會團體。
1994年,經水利部和原國家教委批准,由民政部核准登記註冊。由水利部主管,中國水利學會代管,業務指導司局為人事勞動教育司。
中國水利教育協會由全國水利系統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水利類中高等院校、水利培訓中心、部分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和有關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現有單位會員300多個,個人會員100多名。協會現設有秘書處、諮詢部、編輯部、學術委員會等工作機構,設有高等教育分會、職業技術教育分會和職工教育分會等分支機構。
中文名
中國水利教育協會
外文名
China Association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Education
會    長
黃河 [1] 
類    型
全國專業性社會團體
批准機構
水利部、原國家教委
法定代表人
張明俊 [4] 

中國水利教育協會建設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水利教育培訓工作者,“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積極主動為水利教育主管部門服務、為水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水利教育事業改革發展服務、為廣大水利教育培訓工作者服務,努力在實施科教興水戰略、水利人才戰略和水利可持續發展戰略進程中作出應有貢獻。

中國水利教育協會業務範圍

開展教育培訓學術理論研究,總結交流水利教育理論與實踐經驗;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培訓、技術諮詢服務, 組織編輯發行協會期刊和有關圖書資料;承擔水利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調查研究、統計分析、評估諮詢等工作任務;開展國內外、行業內外教育合作與交流活動,組織開展出國留學、考察與培訓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機構開展教育扶困、智力扶貧工作;利用教育資源興辦符合協會宗旨的實體,開展形式多樣的中介、有償服務活動。 [2] 

中國水利教育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水利教育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Association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Education,縮寫為CAHEE。
第二條 協會是由水利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職工教育的管理、辦學機構及其工作者自願組成,經國家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專業性社會團體,是聯繫水利教育機構及其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為水利教育改革發展服務的非營利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和人才工作決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規範,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團結全國水利教育培訓工作者,為促進水利教育事業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實現水利現代化建設目標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努力奮鬥。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水利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水利部綜合樓。
第二章 主 要 任 務
第六條 協會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促進水利教育事業發展,增強水利院校與行業的密切結合,推進水利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組織建設,為水利事業發展提供人才支撐、智力保障;
(二)聯繫各類水利院校,參與國家對水利院校和專業的評估認證工作,擬訂水利學科和專業建設的諮詢意見和建議,協調各類院校的水利專業教材和培訓教材建設工作,開展水利院校畢業生供求信息收集發佈和諮詢服務,引導畢業生到水利基層單位就業。
(三)開展水利院校教育資源普查、水利專業人才培養能力統計分析、人才需求預測和水利人才培養規格擬定工作,參與擬訂水利教育培訓規劃和相關政策規定,參與水利職業資格制度建設。
(四)面向行業開展水利專業技術人才的繼續教育和水利基層職工的職業培訓工作,協調水利院校開展水利基層職工的學歷教育工作;
(五)受水利部委託檢查評估教育培訓工作開展情況,評選表彰水利教育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和重視教育優秀領導,評審有關優秀教育成果;
(六)組織開展水利教育培訓學術理論及相關課題研究,組織開展國內外教育培訓考察、協作交流和業務技術諮詢服務活動;
(七)溝通、交流各類水利教育教學和培訓信息,編輯發行《中國水利教育與人才》雜誌和有關書刊、資料; (八)為會員單位和水利教育工作者服務,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水利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水利類中高等院校、培訓機構、水利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社團組織等單位,均可成為協會單位會員;
(四)熱心水利教育培訓工作,具有科級以上行政職務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教育培訓工作者或有關領導、專家、學者,且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週歲,均可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分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三)經協會委託分會頒發會員證或通過文件方式予以確認。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支持協會開展的活動;
(三)向協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四)支持會刊的組稿、發行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分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協會秘書處審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協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權力機構、工作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協會工作機構為:秘書處、諮詢部、編輯部、人才研究工作部、遠程培訓工作部和學術委員會;協會分支機構為:高等教育分會、職業技術教育分會、職工教育分會。
第十五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定協會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各項職權。
第二十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分別須有2/3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一般1-2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需要時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一般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需連任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協會法定代表可由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人選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二)檢查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工作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主持處理秘書處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不再負責教育工作的,其會內職務自行解除;接替人選由所在單位推薦,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分支機構是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按協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水利教育基金及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協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7年3月2日召開的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國水利教育協會發展歷史

1.協會成立前的基本情況
1988年水利電力部分部以後,水利部先後成立了“全國水利職工教育學會”、“全國水利職業技術教育學會”和“中國水利高等教育學會”。三個學會均在全國範圍內活動。
三個水利教育學會成立以來,依據各自的章程,團結全國水利教育工作者,開展學術研究、協作交流、技術培訓和諮詢服務,在中國水利教育改革和發展以及社會主義水利建設事業中,發揮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2.籌備成立協會的過程
三個學會成立後,分別向民政部進行申請登記工作,經過大量曲折的工作,到1993年民政部表態水利行業可以組建一個教育方面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三個學會抓住時機,多次協商,成立了中國水利教育協會籌備委員會,並向水利部寫了申請報告。水利部十分重視,大力支持,於1993年5月1O日以水人勞[1993]26號文作出《關於成立中國水利教育協會的批覆》,並於5月18日以水科教[1993]281號文向國家教委提出《關於成立中國水利教育協會的函》。1993年6月26日國家教委發出教辦[1993]368號文《關於同意成立中國水利教育協會的批覆》。1993年9月7日民政部社團司受理了學會的申請,經過審查同意,於1994年2月18日簽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團登記證》。1994年6月1日,召開了中國水利教育協會第一次工作會議。決定自即日起開始啓用協會及其分支、辦事機構印章和財務專用章。至此,中國水利教育協會籌備委員會就完成了其預定任務。
3.協會第一屆理事會召開
中國水利教育協會第一屆理事會會議於1995年7月25~28日在廈門集美召開。參加會議的有協會的三個分支機構——高教分會、職教分會和職工分會推選出的來自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和部直屬單位以及11所高校、14所中專和中技校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共61人。
與會理事按所屬分會系統,認真討論、審議和修改了協會工作報告和協會章程草案,討論了分會工作計劃。一致同意協會工作報告,通過協會章程。
會議確認了各分會推選的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理事共90名。第一屆理事會理事和理事代表選舉產生了由29個單位、41名常務理事組成的第一屆常務理事會。在第一屆第一次常務理事會上選舉了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經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聘任了副秘書長。

中國水利教育協會理事成員

中國水利教育協會第一屆

名 譽 理 事 長:張春園 水利部 副部長
理 事 長:張季農 水利部 原副部長
常務副理事長: 高而坤 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 副司長
副 理 事 長:(以姓氏筆劃為序)
方五慶 浙江省水電幹部學校 校 長
王克修 華北水利水電學院 院 長 副教授
孫忠祖 水利部辦公廳 主 任 教授
吳光文 廣西水電學校 校 長 高級講師
陳自強 水利部人教司學校處 處 長 高工
鄭金全 福建水利電力學校 校 長 高工
姜弘道 河海大學 校 長 教授
邵平江 黃河水利學校 校 長 副教授
趙景欣 水利部人教司 高工(教授級)
謝漢祥 廣東省水電廳 副廳長
黃自強 黃河水利委員會 副主任 高工(教授級)
潘安福 武漢水利電力大學 副校長 教授
秘 書 長:竇以松(兼)

中國水利教育協會第二屆

名譽理事長:索麗生水利部 副部長
張季農 水利部 原副部長
理 事 長:朱登銓  水利部 原副部長
常務副理事長:陳自強 水利部人教司 副司長 教高
副 理 事 長:(按姓氏筆劃順序)
王志鋒南昌水電高等專科學校 校 長 教授
李興旺安徽水利職業技術學院 院 長 高講
李新民黃河水利委員會人勞局 局 長 高經
陳再平長江水利水電學校 副校長 副教授
張渝生 水利部人才資源開發中心 主 任
高經
姜弘道 河海大學 校 長 教授
徐維浩北京市水利局 副局長 高工
黃自強黃河水利委員會 副主任 教高
傅秀堂長江水利委員會 副主任 教高
彭澤英 廣東省水利廳

中國水利教育協會第三屆

名譽會長:胡四一 水利部
副部長 朱登銓 水利部 原副部長
會 長:周保志 水利部 原部黨組成員
副 會 長:(15人)(按姓氏筆劃順序)
烏斯滿·沙吾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 書記 高工
王志鋒 南昌工程學院 院長 教授
劉憲亮 黃河水利職業技術學院 院長 教授
嚴大考 華北水利水電學院 院長 教授
張長寬 河海大學 校長 教授
張壽全 北京市水務局 副局長 研究員
李興旺 安徽水利水電職業技術學院 院長 教授
杜平原 河南省鄭州水利學校 校長 高講
陳 楚 水利部人才資源開發中心 主任 教高
陳自強 水利部人教司 巡視員 教高
徐 乘 黃河水利委員會 副主任 高經
彭建明 中國水利教育協會 秘書長 研究員
熊 鐵 長江水利委員會 副主任 教高
秘 書 長:彭建明(兼)
第四屆
名譽會長:胡四一 水利部 副部長
朱登銓 水利部 原副部長
會 長:周保志 水利部 原部黨組成員 教高
副 會 長:(16人) (按姓氏筆劃順序排列)
孫高振 水利部人事司 副司長 高工
劉國際 黃河水利職業技術學院 院 長 教授
李興旺 安徽水利水電職業技術學院 院 長 教授
李建林 三峽大學 黨委書記 教授
李燕明 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總經理助理 教高
嚴大考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 校 長 教授
陳 飛 長江水利委員會 紀檢組長 教高
陳 楚 水利部人才資源開發中心 主 任 教高
陳自強 水利部人事司 原巡視員 教高
徐 乘 黃河水利委員會 副主任 研究員
金志農 南昌工程學院 校 長 研究員
徐 輝 河海大學 校 長 教授
徐章文 山東省水利廳 副廳長 研究員
談廣鳴 武漢大學 副校長 教授
彭建明 中國水利教育協會 副會長 研究員
秘 書 長:彭建明(兼)

中國水利教育協會現任領導

會長:張明俊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