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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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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8] 
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
辦公地址
新疆烏魯木齊市黑龍江路146號 [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擬訂水利發展政策,組織編制自治區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規劃、水能規劃等自治區重大水利規劃,並依法監督實施。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及自治區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自治區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自治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及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負責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水電建設管理,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自治區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定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工作,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指導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自治區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自治區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定額,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指導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水文工作,對水文工作實行行業管理。組織實施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發佈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自治區水資源公報。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河流、湖泊、水庫、河口、灘塗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項目建設的管理,組織實施河道採砂許可制度。
(八)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具有控制性或跨流域、跨區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和稽察。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組織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的徵收及監督使用,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自治區境內重大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組織重大水利、水電、水產、風能等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擬訂水利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自治區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指導水利信息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指導水利行業外資引進工作。
(十三)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協助廳領導對廳機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廳機關日常工作。
2.負責廳機關公文處理、督辦督查、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保密、機要、密碼、信訪、檔案、國家安全人民防線、收發、文印等工作。
3.負責組織協調召開重要會議,負責組織廳重要公務接待工作。
4.組織草擬廳綜合性重要文稿,承擔廳印章的管理。組織起草機關規章制度。
5.負責做好廳機關固定資產實物管理工作。
6.組織自治區人大和政協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
7.指導做好機關房產、後勤、安全生產、計劃生育、院
內綠化、愛國衞生等工作。
8.負責水利志的修編工作。
9.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規劃計劃處
1.擬訂自治區水利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水利改革發展規劃,擬訂跨地(州)市和涉及兵團用水的中長期供求計劃。
2.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及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報批重點水利工程項目前期。組織重大水利規劃實施評估工作。
3.組織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牽頭組織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事項,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組織實施。
4.審核重大水利工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
5.組織提出中央預算內水利建設投資、中央水利發展資金、自治區區級水利建設資金、水利前期費規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議計劃。組織編制、綜合平衡和執行水利基本建設、水利專項建設、前期工作的年度安排建議計劃。組織指導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執行。組織中央水利資金的績效評價。
6.組織監督檢查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計劃和資金的落實、使用、完成情況。
7.承辦水利基本建設、水利綜合統計工作,承擔水利規劃、計劃、項目前期工作的培訓。
8.協調做好水利項目融資等工作。
9.負責水利援疆工作。
10.指導做好水利規劃與勘察設計市場的管理工作。
11.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財務審計處
1.審核編制自治區本級水利部門預決算,負責預算執行,歸口提出水利廳非建設性財政項目資金安排的意見。
2.負責監督自治區本級水利資金管理使用、績效評估和考核工作,負責廳屬單位財政性資金的支付管理。
3.承擔水利廳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辦理廳屬各單位(所屬企業)的產權登記、資產處置等有關工作。
4.指導、組織和開展水利行業內部審計工作。
5.研究擬訂水利廳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政府採購、內部審計等方面的制度並組織實施。
6.研究提出有關自治區水利税費、基金、信貸政策建議。
7.指導水利行業財務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廳會計核算中心的會計核算工作,配合辦公室監管水利廳機關國有資產。
8.組織實施水利財務人員及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培訓工作。
9.負責廳屬企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10.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水政水資源處
1.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等相關工作,負責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組織編制併發布自治區水資源公報。
2.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權制度建設。按規定指導城市水務方面的有關工作。
3.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4.組織實施流域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
5.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
6.指導水資源費的徵收及監督使用。
7.指導水文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預警工作,指導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
8.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建設與管理處
組織擬訂水利建設政策、法規、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河湖及河口、灘塗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河道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組織實施河道採砂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開工審批、蓄水安全鑑定、驗收、後評價等;組織具有控制性或跨流域、跨區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和稽察;負責水利行業工程質量、造價、監理的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水利建設市場,監督指導市場準入。
(六)水土保持處
1.組織、協調、指導全區水土保持工作,組織、協調全區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督管理和監測評價。
2.組織擬訂水土保持法規、制度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
3.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區及重點區域水土保持規劃,負責落實全國規劃實施情況的考核評估,組織開展全區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
4.負責水土保持監測和信息化應用工作,組織全區水土保持監測網絡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全區水土流失調查、動態監測、預報並公告。
5.負責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檢查及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報備與核查。
6.組織、協調水土流失綜合防治,指導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實施和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
7.指導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徵收及監督使用。
8.指導水土保持科技推廣和技術服務工作。
9.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農牧水利處
1.指導農村水利和農村水電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利和農村水電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
2.組織編制大中型灌區與灌排骨幹工程相關規劃,指導開展大中型灌區與灌排骨幹工程建設前期審批工作,組織開展計劃編制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區與灌排骨幹工程的督導檢查、評估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3.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組織開展規劃和計劃編制工作,指導開展前期審批工作。指導開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督導檢查、評估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4.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灌溉有效水利用係數測算分析工作。
5.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
6.指導自治區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7.承擔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編制和實施牧區水利相關規劃,協調牧區水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8.組織開展自治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天山杯”競賽評比活動。
9.組織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計劃編制工作。
10.負責水利扶貧工作。
11.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科技與國際合作處
1.負責組織編制水利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跨區域跨部門重大水利科技科研攻關。
2.組織開展水利科研項目申報、項目執行管理,負責水利科研成果登記、成果轉化工作,組織開展水利新技術引進、示範推廣及水利專業科普宣傳活動。
3.組織擬定水利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負責宣傳、監督實施。
4.組織開展水利學術交流活動。
5.負責辦理水利科技知識產權有關事宜。
6.協助辦理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
7.指導水利行業外資引進工作。
8.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安全監督處
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承擔自治區水利廳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監督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安全監督;指導水利水電工程設施、防洪設施、水庫大壩及重點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和保衞工作;組織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水利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
(十)政策法規處
1.組織擬定水利行業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地方水利立法協調、後評估、清理、解釋等工作,承辦有關部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徵求意見答覆工作。
2.組織水利發展重大政策調查研究工作。
3.研究和組織擬訂綜合性水利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
政策研究項目管理,推動研究成果轉化應用。
4.指導水利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組織協調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工作。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水事糾紛預防調處工作,協調和仲裁跨地(州、市)、兵團、中央駐疆單位水事糾紛。
5.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指導水政監察隊伍建設,組織建立水行政執法制度,負責水利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指導重大涉水違法案件的查處。
6.承辦廳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承擔廳規範性文件審查、法律文書文件合法性審核和流域管理機構規範性文件備案管理等工作。承辦廳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工作。
7.指導廳法治宣傳教育和普法工作,組織擬訂廳普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8.指導行業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水利廳深化水利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統籌協調改革任務,調研總結典型經驗,收集報送改革信息等。
9.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宣傳教育培訓處
1.擬定水利宣傳教育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2.組織廳宣傳、新聞發佈和輿情分析工作,指導廳系統宣傳、水情教育和水文化建設工作。
3.組織開展水利建設、水資源管理、水生態保護等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中國水利報新疆記者站工作。
4.指導做好水利信息化工作。指導做好新疆水利門户網站工作,負責廳網站的審讀審核工作。
5.負責水利系統職工培訓、繼續教育、職業技能鑑定及水利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工作。會同有關處室開展專項培訓工作。
6.指導廳屬院校工作。
7.負責水利行業特有工種技術工人等級晉升、培訓、考核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競賽工作。
8.承擔水利廳機關和廳屬事業單位非水利工種技術工人等級資格初審和上報工作。
9.組織實施水利廳機關幹部職工健康體檢並配合衞計委做好廳系統廳級幹部、廳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的健康、體檢服務工作。
10.負責廳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職工工作證的辦理。
11.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機關黨委
1.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各單位的黨羣工作。
2.承擔廳黨組履行黨建主體責任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廳直屬單位黨建工作。
3.承擔廳黨組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學習、教育、監督紀檢監察干部等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廳直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
4.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負責廳黨組黨校日常工作。做好黨員、羣眾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5.負責管理機關各處室黨組織。指導廳各單位召開黨員大會和黨員代表大會和黨委換屆工作,按管理權限,負責廳機關違紀違法科級及以下黨員及受監察人員的處理工作。配合做好乾部隊伍建設工作。
6.組織指導黨員發展、黨員監督和管理服務工作,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做好廳所屬黨組織黨員的組織關係轉接及黨費的收繳管理使用。
7.領導廳機關工會、共青團等羣眾組織,支持羣團組織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負責開展工作。負責意識形態、民族宗教等工作。
8.負責機關紀檢工作,對所屬廳機關黨組織和科級及以下黨員及受監察人員進行監督執紀問責。
9.承擔廳黨建研究會的日常工作,指導行業精神文明創建工作。
10.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為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十四)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1.負責機關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廳各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2.負責機關離退休黨總支和各支部的黨建工作,組織做好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學習工作。
3.依照有關規定,落實好離退休人員的政治和生活兩項待遇,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4.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離休人員醫療週轉金辦理工作。
5.負責廳屬企業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醫療保險補助金的辦理工作。
6.負責關心下一代工作。
7.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人事處
1.擬訂水利系統人才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指導機關及廳各單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
2.負責機關及廳各單位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
3.負責幹部監督和因公(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負責掛職幹部的選派和管理工作。承辦廳管幹部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4.負責思想政治和統戰等工作。負責水利社團管理有關工作。
5.組織擬訂機關及廳各單位領導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6.負責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招錄、職位管理等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內部機構設置、崗位設置和人員招聘等工作;負責事業單位機構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7.負責機關及廳各單位人員編制、調配等工作。
8.負責職稱評審、專家管理工作,指導廳各單位做好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9.負責機關及廳各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指導津補貼工作。負責幹部退休、病退、辭退及探親休假等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
10.負責水利幹部人事統計工作,歸口管理廳表彰獎勵工作。負責軍轉幹部及復員軍人安置工作。
11.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河湖管理處
1.負責組織推進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自治區河湖長制相關制度,組織對河湖長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考核評估。
2.指導全區河流“一河一策”、湖泊“一湖一策”方案編制並組織實施。
3.指導全區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利用及保護和水利風景區建設管理工作,開展水域及其岸線確權劃界工作,組織全區河湖岸線管理利用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
4.指導重要河流湖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負責監督河湖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和活動,組織實施河湖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
5.指導全區水生態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6.指導、監督全區河道採砂管理工作,指導採砂規劃和計劃的編制。
7.負責全區河湖長制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設管理及維護。
8.承擔自治區全面推行河湖長制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協助自治區級河長湖長開展河湖巡查調研、召開聯席會議,完成河長湖長交辦的其他事項,履行自治區河湖長制辦公室職責。
9.負責全區河湖長制相關工作的培訓、宣傳。
10.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八)水旱災害防禦處
1.組織編制重點河流和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
2.組織編制乾旱防治規劃及重點河流和重要水工程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編制抗禦旱災預案。
3.負責對重點河流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洪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協調指導山洪災害防禦相關工作。
4.組織協調指導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5.組織協調指導水情旱情信息報送和預警工作,組織指導水庫蓄水和乾旱影響評估工作。
6.指導重點河流和重要水工程水旱災害防禦調度演練。
7.組織協調指導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8.組織指導水旱災害防禦物資的儲備與管理、水旱災害防禦信息化建設和洪水風險圖編制運用工作,負責提出水利工程水毀修復經費的建議。
9.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人員編制

自治區水利廳機關行政編制為90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7名(含紀檢組長),政治部主任1名,總工程師1名、總規劃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3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處領導職數3名)。
自治區紀委(監察廳)雙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另文下達。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直屬單位

  • 駐烏直屬單位
自治區水電及農村電氣化發展中心
改水防病辦公室
自治區防汛抗旱服務中心
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管理
新疆水利科技推廣總站
自治區農村飲水安全管理總站
農牧區水利規劃總站
水政監察總隊
自治區水利管理總站
自治區灌溉排水發展中心
自治區寒旱區水資源與生態水利工程研究中心
自治區水利外資項目中心
水利經濟民警
新疆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總站
機關服務中心
塔里木河流域執行委員會辦公室
水利廳建設管理與質量安全中心
水資源中心
網絡信息中心
水資源規劃研究所 [2] 
  • 駐地直屬單位
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
水文局
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
克孜爾水庫管理局
瑪納斯河流域管理處
金溝河流域管理處
吉音水庫建設管理
自治區水產局
烏魯瓦提水利樞紐管理局
新疆水利廳頭屯河流域管理處
喀什噶爾河流域管理局 [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歷史沿革

新疆地處亞洲內陸腹地,屬乾旱半乾旱地區,遠離水汽源,氣候乾燥,降雨稀少,蒸發強烈,乾旱是新疆自然地理的基本特徵,是典型的灌溉農業。新疆水利灌溉有悠久的歷史,歷來的統治者都也重視水利工作。不注重興修水利,則國計民生無以為繼,只是各個時期的生產力水平、管理水平、生產關係的不同,或隨着政局的戰亂與穩定不同,水利機構的建立與完善程度和水利的治理水平不同而已。本沿革因時間久遠、有些資料缺少文字記載只好“闕如”了。
1759年,滿清政府在伊犁設新疆總統將軍,由清朝軍事長官:既統轄軍隊又統轄軍墾,也管水利,地方實行伯克,管水利的伯克叫密剌布伯克。
1884年,新疆共設四道六府八個直隸廳,二個分防廳,水利工作附在農事之內。
1915年2月,民國初年,新疆都督楊增新,在新疆成立了第一個專業水利委員會。1916年7月6日,新疆督軍署下設政務廳,政務廳下設實業科,實業科內有管水利的。1917年9月8日,新疆設實業廳,實業廳主管新疆的農林工礦墾牧水利。
盛世才時期,新疆的水利由農礦廳管理。以後( 1933年),水利工作又由建設廳管理。1940年,新疆建設廳下設水利科。李萬義、郭彥俠、孫家祿先後任該科科長。
1944年6月7日,國民黨重慶中央行政院水利委員會薛篤弼委員長派遣一個水利勘測總隊到新疆工作。王鶴亭時任總隊副總隊長代理總隊長兼總工程師。
1946年6月,張治中主持新疆國民黨省政府並與三區革命地區和談成功,重新組成聯合政府,水利科仍下屬省建設廳。
1946年6月6日(相傳為大禹誕辰的節日),新疆省政府決定建設廳的墾殖科、水利科人員與新疆水利勘測總隊部分人員合併正式成立新疆省政府水利局。局長兼總工程師王鶴亭;副局長孫家祿、馬吉提·阿克毛拉也夫、顧問顧乾貞、塗治、副總工程師劉鍾瓚、張家瑤。一直到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
解放前,新疆省水利局直屬水利機構有:第一、二、三、四工程處,第一、二、三測量隊,第一、二、三、四工程隊,第一、二、三、四工務所,新疆水文總站,迪化水文站,焉耆水文站,天池水文站,天池水庫管理所,紅雁池水庫管理所、迪化代水泥製造廠。
1944年以後各縣成立水利委員會的有:河南縣(查布察爾)、鞏哈縣(尼勒克)、呼圖壁縣、綏來縣(瑪納斯)、綏定縣、精河縣、塔城縣,迪化縣(烏魯木齊)、裕民縣、沙灣縣、霍城縣、和闐區、焉耆區、吐魯番縣、伊寧縣、博樂縣、鞏留縣、拜城縣、阿瓦提縣、布爾津縣、烏蘇縣、疏附縣、阿克蘇縣、葉城縣,伽師縣、巴楚縣、烏什縣、温宿縣、英吉沙縣、額敏縣、鎮西縣(巴里坤)、乾德縣(米泉)、昌吉縣、温泉縣、昭蘇縣等36個縣。
1946年,建有三區革命政府水利局。
1949年12月21日,新疆和平解放後,新疆省政府第二次委員會上決定將原國民黨新疆省水利局和國民黨中央水利委員會派來新疆工作的水利勘測總隊合併,成立新疆省水利廳。對原水利局人員全部留用,其工作機構暫時保留。爾後,開始對水利廳機構和下屬單位進行整頓和改編。
1950年1月5日新疆省人民政府正式以秘字第[0051]號代電批准成立新疆省水利廳並任命廳長、副廳長(政務院政人字[18]號令:1949年11月30日政務院13次會議批准任命。)廳長阿里木江、副廳長王鶴亭。
1950年6月6日新疆省人民政府通令:“從6月1日起水利廳名義取消、改為水利局、歸農林廳領導”。改為水利局後,機關工作機構和下屬單位進一步縮編。
1952年4月1日,水利局撤消。機關工作人員大部分調離,小部分人員歸農林廳,成立水利科。時過一年即1953年4月,又成立水利局,恢復和重建了部分科室和下屬單位。
1956年9月,省水利局改為自治區水利廳。相繼成立了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水文總站等機構和單位,使水利廳機構更趨完善。廳長陳實、副廳長王鶴亭、馬吉提·阿合毛拉也夫、哈吾力·吐遜、李浴、張羽。
這一時期,特別是進入“一五”後,隨着水利事業的發展,廳屬及專州水利機構也相應得到很大的發展。至 1960年底,全疆各專州成立了水利局,各縣(市)都成立了水利科,全疆成立大河流域管理機構15處,灌溉管理處(站)160處,各專州水利部門都擁有大小不等的專業施工隊伍,共有水利職工9000人。
1959年至1962年,國家經歷了三年自然災害的磨難,提出“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開始了大規模精簡機構的工作。水利廳遵照黨中央提出 的“八字方針”,精簡、合併、撤消了部分機構和單位,裁撤了部分職工,自辦農場、充實基層,減少國家負擔,同時加強了為農業服務的力度。
水利廳機關也作了較大的調整、行政事務、政治、人事管理、採取水利廳辦公室和勘測設計院本部合署辦公的形式,廳辦和設計院辦公室合併,人事和組織合併。
1962年,自治區水產局併入水利廳、成立水利廳水產處。
1966年5月16日,“文革”開始,9月,水利廳各級黨政機構癱瘓。
1968年9月,自治區革委會成立。隨後,水利廳成立了以軍代表為主體的革命領導小組。
1969年底,自治區革委會成立農業局,主管農、林、水、牧等系統的工作。
1970年,自治區革委會成立水林局、把水利和林業從農業局中分離出來,同年又合併回農業局。
1971年6月15日,自治區革委會批准成立水利電力局,從農業局分離出來併成立水利電力局革命領導小組。組長分別是:楊玉山(軍代表),褚南聲、陳實;副組長分別是:李浴、張羽、哈吾力·吐遜(維)、李庚友、克尤木·巴斯提(維)、範金龍;顧問:王鶴亭。
1974年8月,自治區水利電力局核心領導小組改為黨的核心小組。
1976年10月“文革”結束,1978年7月自治區革委會水利電力局革命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改稱局長、副局長。局長:陳實;副局長:李庚友、哈吾力·吐遜、李浴、範金龍、克尤木·巴斯提、王鶴亭。
1979年2月,自治區水電局改為自治區水利局。局長:哈吾力·吐遜、副局長:李庚友、範金龍、李錫齡、陳鴻彥、王鶴亭。
1981年1月1日,水利局改名為自治區水利廳。
1981年5月,自治區調任維吾爾·米努甫為水利廳廳長;1983年7月,調任範金龍為新疆駐京辦事處主任;1984年10月,調任昌吉州副州長張立德為水利廳副廳長;1984年10月,區黨委免去陳鴻彥副廳長職務;1983年5月,副廳長兼總工程師李錫齡改任總工程師;副廳長阿扎買提·阿合買托夫改任顧問;1985年5月,區黨委調任總工辦主任唐其釗為副廳長;1986年7月,免去李庚友副廳長職務(退二線);1987年7月,區黨委調任科教處處長伊馬木·日木土拉為副廳長。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水利廳加強了幹部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提高了幹部的素質。 1981年以後,水利廳的組織系統更加完善,工作機構由過去的15個增加到1987年10月的24個。工作機構系統化、規範化、處理日常事務更為及時,更加適應四化建設的要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單位榮譽

2017年11月,被獲評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 [3] 
2019年12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改水防病辦公室獲得“全國水利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4] 
2020年1月7日,榮獲2019年水利行業節水機關。 [5] 
2022年1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水旱災害防禦處榮獲“全國水旱災害防禦工作先進集體”稱號。 [7]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副廳長:張強
廳長:梅鈺 [6]  [13-14] 
自治區水利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兼),兵團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孫錄勤
黨組成員、副廳長:杜丙照 [12] 
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水利廳紀檢監察組組長、黨組成員:魏紅 [11] 
黨組成員、副廳長:焦全喜 [9] 
黨組成員、副廳長:艾斯卡爾·吾休爾 [10]  [1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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