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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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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黑龍江省紀委、中共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是中共黑龍江省紀律檢查機關,具有維護黨紀、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等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1] 
中文名
中國共產黨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外文名
Heilongjiang 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機構屬性
紀律檢查機關
機構簡稱
中共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機構簡介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黑龍江省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上級紀委和同級黨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中共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任期,每一屆為五年。 [3] 
中共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上一級紀律委員會和黑龍江省委批准。 [3] 

中國共產黨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人事任免

日前,中共中央批准:張巍同志任黑龍江省委委員、常委和省紀委書記。 [2] 
2020年3月25日,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召開領導班子成員會議,省委書記張慶偉出席會議並講話,新任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張巍作表態發言,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陳安麗主持會議。 [2] 

中國共產黨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改革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4] 

中國共產黨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 [8]
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研究室、法規室(複查複議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七監督檢查室、第八至第十四審查調查室、信息技術保障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機關黨委。 [8] 

中國共產黨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現任領導

中國共產黨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中國共產黨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

中國共產黨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委常委

王延增、王佳斯、盧丙海、謝振華、曹元義、單玉傑 [5]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