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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計
鎖定
上計詞語簡釋
據《呂氏春秋通詮·知度》載:“上計,戰國、秦、漢時地方官於年終將境內户口、賦税、盜賊、獄訟等項編造計簿,遣吏逐級上報,奏呈朝廷,藉資考績,稱為上計。”所謂上計,即由地方行政長官定期向上級呈上計文書,報告地方治理狀況。縣令長於年終將該縣户口、墾田、錢穀、刑獄狀況等,編制為計簿(亦名“集簿”),呈送郡國。根據屬縣的計簿,郡守國相再編制郡的計簿,上報朝廷。朝廷據此評定地方行政長官的政績。這種考評地方官的方式古已有之。秦漢時已有較完備的制度。漢代並頒佈有專門的法規《上計律》。可惜該律早已不存,而今僅見一律目(注:《周禮·春官·典路》:“大賓客亦如之”。注:“亦出路當陳之”。鄭司農雲:“‘漢朝《上計律》:‘陳屬事於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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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計歷程
秦漢時地方守﹑相向朝廷申報一歲治狀的制度。這一制度隨着集權制加強而形成,早在戰國時,魏﹑秦兩國即已實行。秦律的《倉律》中即提到有關縣裏上計的情況。在秦朝,各郡每年九月必須定期地向中央報告本地的租税收入、户口統計、治安情況等。
兩漢時,郡國守﹑相於歲終遣吏赴京師上計。漢律中有《上計律》,是處置上計事務的專門律條。西漢時從郡中派到中央去上計的人為丞或長史﹐東漢時有專職的上計掾﹑史。上計時地方向中央呈交計書,或稱為計簿,其內容為郡國一歲中的租賦﹑刑獄﹑選舉等情況。郡國上計,一般由皇帝或丞相親自接受計書,漢武帝劉徹曾在甘泉宮和其它地方受計。西漢末到東漢,多由大司徒受計。朝廷根據計簿對守﹑相進行考核,有功者受賞,有過者受罰。各地所上計書,最後集中到丞相府,由計相把這些計簿存檔保管。東漢時計簿歸尚書掌管。
漢代州刺史每年也須向中央上計。各縣於歲末向守﹑相上計簿,其性質和郡國向京師上計相似。乘計吏送計書到京城之便,地方上把向朝廷申報的其它簿籍或貢奉物品也一併帶去,郡國向中央推舉的孝廉之類人才,也可相隨而行,秦漢時稱這種辦法為“計偕”。
地方官上計時常舞弊,武帝時上谷太守郝賢因上計欺謾不實免官。雖然犯者要受重懲,但弄虛作假仍不斷髮生。漢宣帝劉詢曾指出當時地方所上的計簿,是虛假不實的具文,他命令御史要加強對計簿的查對和核實。元帝時,貢禹説有的守﹑相因有過而企圖逃避法律的裁製,上計時便委使善於作弊者起草計書。儘管漢代上計制存在不少弊病,但對於從上而下的層層督課,仍起到較大的作用。
上計上計內容
戰國時期,各國中央的重要官吏和地方的首長,每年要把自己管轄地區的户口、墾田、賦税等預算數字寫在木劵上,上報國君,並把木劵剖分為二,國君執右劵,臣下執左劵。到了年終,官吏必須到國君那裏去報核。國君根據右劵親自考核,或由丞相協助考核。根據考核結果,予以升、降、賞、罰。“上計”制度的建立,更意味着中央對地方財政控制的加強。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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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俞鹿年 編著.中國官制大辭典·下卷.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2.第1227頁.
- 2. 鄭天挺,吳澤,楊志玖 主編.中國歷史大辭典·上卷.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第155頁.
- 3. 漢代的上計制度 .春秋戰國全球中文網[引用日期201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