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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計制度

鎖定
上計制度,是古代考績制度之一。始於戰國,秦、漢日臻完備,兩漢承襲先朝上計考課制度,體制最為完備。有常課、大課、會課三種形式,長官課掾屬、逐級逐層考課兩大系列。 [1] 
上計內容包括户籍財政、治獄懲盜、宗室名籍、邊戍狀況、地理行政、勸課農桑等方面。上計程序由郡縣上計、督郵巡計、丞相受計、御史核計、皇帝主計,又分為冬課、秋課兩類。每年郡縣秋季上計,中央歲末課郡,歲首會課評定殿最,予以升降賞罰。一般以遷、降、轉、徙、出入、遷補六種方式作為賞罰方式。殿最卓異,則以詔嘉、遷官、賜爵、贈秩、賞金為賞,以訓斥、降謫、貶秩、治罪為罰。中期後專設上計吏、上計掾主考課事。在地方,上計官為獨立行使考課職能主持地方集課工作的官員;在中央,則代表地方參予朝會,備詢地方政俗,上承詔敕下傳郡縣。 [1] 
至唐,上計職責逐漸消失,上計制度漸廢。 [1] 
中文名
上計制度
外文名
Shangji system
分    類
古代考績制度之一
形    式
常課、大課、會課
引證解釋
上計 秦漢時地方守、相向朝廷申報一歲治狀的制度。這一制度隨著集權制加強而形成,早在戰國時,魏、秦兩國即已實行。秦律的《倉律》中即提到有關縣裏上計的情況。 兩漢時,郡國守、相於歲終遣吏赴京師上計。漢律中有《上計律》,是處置上計事務的專門律條。西漢時從郡中派到中央去上計的人為丞或長史,東漢時有專職的上計掾、史。上計時地方向中央呈交計書,或稱為計簿,其內容為郡國一歲中的租賦、刑獄、選舉等情況。郡國上計,一般由皇帝或丞相親自接受計書,漢武帝劉徹曾在甘泉宮和其他地方受計。西漢末到東漢,多由大司徒受計。朝廷根據計簿對守、相進行考核,有功者受賞,有過者受罰。各地所上計書,最後集中到丞相府,由計相把這些計簿存檔保管。東漢時計簿歸尚書掌管。 漢代州刺史每年也須向中央上計。各縣於歲末向守、相上計簿,其性質和郡國向京師上計相似。乘計吏送計書到京城之便,地方上把向朝廷申報的其他簿籍或貢奉物品也一併帶去,郡國向中央推舉的孝廉之類人才,也可相隨而行,秦漢時稱這種辦法為“計偕”。 地方官上計時常舞弊,武帝時上谷太守郝賢因上計欺謾不實免官。雖然犯者要受重懲,但弄虛作假仍不斷髮生。漢宣帝劉詢曾指出當時地方所上的計簿,是虛假不實的具文,他命令御史要加強對計簿的查對和核實。元帝時,貢禹説有的守、相因有過而企圖逃避法律的裁製,上計時便委使善於作弊者起草計書。儘管漢代上計制存在不少弊病,但對於從上而下的層層督課,仍起到較大的作用。 所謂上計,即由地方行政長官定期向上級呈上計文書,報告地方治理狀況。縣令長於年終將該縣户口、墾田、錢穀、刑獄狀況等,編制為計簿(亦名“集簿”),呈送郡國。根據屬縣的計簿,郡守國相再編制郡的計簿,上報朝廷。朝廷據此評定地方行政長官的政績。這種考評地方官的方式古已有之。秦漢時已有較完備的制度。漢代並頒佈有專門的法規《上計律》。可惜該律早已不存,而今僅見一律目(注:《周禮·春官·典路》:“大賓客亦如之”。注:“亦出路當陳之”。鄭司農雲:“‘漢朝《上計律》:‘陳屬事於庭’。”)。
戰國、秦、漢時地方官府定期向中央呈報施政情況,作為官員考課依據的制度。戰國時羣臣於年終須將賦税收入寫於木券,呈送國君考核,稱為上計。漢代由縣令(長)將該縣的户口、墾田、錢穀出入等編為計簿,呈送郡國;郡守、國相再加彙編,用副本上計於中央的丞相。或由皇帝親自受計。上計時間通常在歲終之月。東漢時郡國上計形式上歸司徒總核,實則由尚書主持。縣級上計由縣丞代行;郡級由郡丞代行,東漢時改派地位較高的掾史,凡入京執行上計的人員稱為“上計吏”,或簡稱“計吏”。
參考資料
  • 1.    史仲文,胡曉林 主編;顏品忠,顏吾芟,邸建新等 本卷主編.中華文化制度辭典·文化制度.北京: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8.第1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