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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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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律,關於糧草倉的法律。
秦律十八種〉中有關倉律的內容較多,共計二十六條。律文中包括了穀物入倉、發放的登記及管理。
中文名
倉律
體    裁
簡書
意    義
關於糧草倉的法律
內    容
共二十六條

倉律簡介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秦簡(雲夢秦簡)共兩百零一枚簡、律文一百零八條,包括倉律二十六條。
秦簡整理小組注云:「倉律,關於糧草倉的法律。」
律文規定十分繁瑣、嚴格,在過程中甚至要求主事的官吏不能換人,需要向縣廷上報出入狀況,如有疑問,則需在縣廷派來的官員監督下重新清點並作記錄、上報。不同品種的稻穀應分開統計、儲積,並製作領取口糧的名冊。不同品種的穀物每畝應發放多少種子、能舂出多少米都有規定。外出洽公領取食糧的官吏,回來後要扣除已領取的部分。此外,關於傳馬的餵食、城旦舂、隸臣妾等刑徒發糧的標準、贖隸臣妾的原則都有嚴格的規定。日本學者對秦倉的研究頗為關注,富谷至、太田幸男、大櫛敦弘等人皆有專文發表。

倉律相關作品原文

原文
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户。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户以氣(餼),自封印,皆輒出,餘之索而更為發户。嗇夫免,效者發,見雜封者,以堤(題)效之,而複雜封之,勿度縣,唯倉自封印者是度縣。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當堤(題),令出之。其不備,出者負之;其贏者,入之。雜出禾者勿更。入禾未盈萬石而欲增積焉,其前入者是增積,可?(也);其它人是增積,積者必先度故積,當堤(題),乃入焉。後節(即)不備,後入者獨負之;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事邑里於廥籍。萬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積。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其出入禾、增積如律令。長吏相雜以入禾倉及發,見?之粟積,義積之,勿令敗。 倉
譯文
穀物入倉,以一萬石為一積而隔以荊笆,設置倉門。由縣嗇夫或丞和倉、鄉主管人員共同封緘,而給倉嗇夫和鄉主管稟給的倉佐各一門,以便發放糧食,由他們獨自封印,就可以出倉,到倉中沒有剩餘時才再給他們開另一倉門。嗇夫免職,對倉進行核驗的人開倉,驗視共同的封緘,不必稱量,只稱量原由倉主管人員獨自封印的倉。穀物出倉,如果不是原入倉人員來出倉, 要令加稱量,稱量結果與題識符合,即令出倉。此後如有不足數,由出倉者賠償;如有剩餘,則應上繳。共同出倉的人員中途不要更換。穀物入倉不滿萬石而要增積的,由原來入倉的人增積,是可以的;其他人要贈積,增積者必須先稱量原積穀物,與題識符合,然後入倉。此後如有不足數,由後來入倉者單獨賠償;要把入倉增積者的姓名、職務、籍貫記在倉的簿冊上。已滿萬石的積和雖未滿萬石但正在零散出倉的,不準增積。在櫟陽,以二萬石為一積,在咸陽,以十萬石為一積,其出倉、入倉和增積的手續,均同上述律文規定。長吏共同入倉和開倉,如發現有小蟲到了糧堆上,應重加堆積,不要使穀物敗壞。
原文
入禾稼、芻?,輒為廥籍,上內史。芻?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 倉
譯文
穀物,芻稾入倉,就要記入倉的薄籍上報內史,芻稾都以萬石一積。在咸陽以二萬石一積。其出倉,入倉、增積和核驗均同上條關於穀物的規定。
原文
禾、芻?積?(索)出日,上贏不備縣廷。出之未?(索)而已備者,言縣廷,廷令長吏雜封其廥,與出之,輒上數廷;其少,欲一縣之,可?(也)。廥才(在)都邑,當□□□□□□□□者與雜出之。 倉
譯文
一積穀物,芻稾出盡和時候,應向縣遷上報多餘或不足之數。如未出盡而數額已足,應報告縣廷,由縣廷命長吏會同一起將倉封緘,並參預出倉,向縣庭報告所出的數量,如餘數較少可以整個稱量。倉如在都邑,應由……參預共同出倉。
原文
□□□□□不備,令其故吏與新吏雜先?(索)出之。其故吏弗欲,勿強。其毋(無)故吏者,令有秩之吏、令史主,與倉□雜出之,?(索)而論不備。雜者勿更;更之而不備,令令、丞與賞(償)不備。 倉
譯文
……不足數,令原任的吏和新任的吏一起將倉出盡。如原任的吏不同意,不要勉強。如沒有原任的吏,則令有秩的吏,令史主管和……共同出倉,出盡後再處理不足數的問題。共同出倉的人員中途不要更換,如更換而出現不足數的情況,要責令令、丞同他們一起賠償。
原文
程禾、黍□□□□以書言年,別其數,以稟人。 倉
譯文
計量穀子,黍子……要以文書其產年,分別記數,以便發放給人。
原文
計禾,別黃、白、青。?(秫)勿以稟人。 倉
譯文
算穀子的帳,要把黃、白、青三種區別開來,黏谷不要發放給人。
原文
稻後禾孰(熟),計稻後年。已獲上數,別粲、?(糯)?(?)稻。別粲、?(糯)之襄(釀),歲異積之,勿增積,以給客,到十月牒書數,上內史。 倉
譯文
稻如在穀子之後成熟,應把稻計算在下一年的帳上,收穫後上報產量時,應將秈稻和糯稻區別開來,要把用以釀酒的秈稻和糯稻區別開來,每年單獨貯積,不要增積,用來供給賓客。到十月用牘寫明數量,上報內史。
原文
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太)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 倉
譯文
各縣太倉上報領取口糧人員的名藉和其它費用,就與每年的帳簿同時繳送,都官應在每年結帳時核對領取口糧人員的名藉。
原文
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鬥,禾、麥畝一斗,黍、荅畝大半鬥,叔(菽)畝半鬥。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 倉
譯文
種子,稻、麻每畝用二又三分之二斗,穀子、麥子每畝一斗,黍子、小豆每畝三分之二斗,大豆每畝半鬥,如果是良田用不到這樣的數量,也是可以的。田中已有作物,可酌情播種。
原文
縣遺麥以為種用者,餚禾以臧(藏)之。 倉
譯文
各縣留作種子的麥子,應和穀子一樣收藏。
原文
粟一石六斗大半鬥,舂之為?(糲)米一石;?(糲)米一石為鑿(?)米九鬥;九鬥為毀(毇)米八斗。稻禾一石。有米委賜,稟禾稼公,盡九月,其人弗取之,勿鼠(予)。 倉
譯文
穀子一石又三分之二斗舂成糲米一石,糲米一石舂成鑿米九鬥,鑿米九鬥舂成毇米八斗。有賞賜的米或向官府領取穀物,到九月底該人尚未領取,不再發給。
原文
為粟廿鬥,舂為米十鬥;十鬥粲,毀(毇)米六斗大半鬥。麥十鬥,為?三鬥。叔(菽)、荅、麻十五斗為一石。?稟毀(毇)粺者,以十鬥為石。 倉
譯文
稻穀二十鬥,舂成米十鬥,十斗的粲舂成毇米六又三分之二斗。麥十鬥出(此字為“左麥右商”),(注:《説文解字》雲:“‘左麥右商’,麥核屑也。”——錄者注)三鬥。大豆、小豆、麻以十五斗為一石,領取毇、粺的,以十鬥為一石。
原文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為將,令縣貣(貸)之,輒移其稟縣,稟縣以?其稟。已稟者,移居縣責之。 倉
譯文
宦者,都官的吏或都官的一般人員為朝廷辦事而來督送,令所到縣墊發口糧,應即用文書通知原發這些人糧食的縣,據以扣除他們的糧食。如在原發糧食的縣已經領過了,應以文書通知所到的縣責令賠償。
原文
有事軍及下縣者,齎食,毋以傳貣(貸)縣。 倉
譯文
到軍中或屬縣辦事的,應自帶口糧,不得發符傳向所到的縣借取。
原文
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及告歸盡月不來者,止其後朔食,而以其來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 倉
譯文
按月領取口糧的人員,糧食已經發給而因公出差,由沿途驛站供給飯食。以及休假到月底仍不歸來的,應停發其口糧,直到回來的時候再行發給,有秩的吏則不停發。
原文
駕傳馬,一食禾,其顧來有(又)一食禾,皆八馬共。其數駕,毋過日一食。駕縣馬勞,有(又)益壺〈壹〉禾之。 倉律
譯文
每次駕用傳馬,喂飼二次糧食,回程再喂飼一次糧食,都要八匹馬一起喂。如果連駕九次,不得超過每天飼糧一次。如駕車路遠,馬疲勞了,可再加喂一次。
原文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假)者,?(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柀事之。 倉律
譯文
未到役使年齡而由官府給予衣食的妾,如有百姓要借,可以借給,叫妾到他那裏取得衣服,此後官吏就不再役使。
原文
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鬥;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倉
譯文
隸臣妾為官府服役,隸臣每月發糧二石,隸妾一石半。如不服役,不得發給。小城旦或隸臣勞作的,每月發糧一石半,不能勞作的,每月發糧一石。小城旦、隸妾或舂勞作的,每月發糧一石二斗半,不能勞作的,每月發糧一石。沒有母親的嬰兒每人發糧半石,雖有母親而隨其母為官府服役的,也發給糧食,每月半石。隸臣作農業勞動的,從二月起每月發糧二石半,到九月底停發其中加發的半石。舂每月發一石半,隸臣、城旦身高不滿六尺五寸,隸妾、舂身高不滿六尺二寸,都屬於小。身高達到五尺二才,都要勞作
原文
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為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 倉
譯文
小隸臣成年,在八月登記為大隸臣,從十月起加發口糧。
原文
更隸妾節(即)有急事,總冗,以律稟食;不急勿總。 倉
譯文
更隸妾若有緊急差役,集合起來,應按法律規定發給口糧,不急勿需集合。
原文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為它事者,參食之。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參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倉
譯文
城旦築牆和作其它與築牆相當的勞作,早飯半鬥,晚飯三分之一斗,站崗和作其它事的,早晚飯各三分之一斗。有病的,酌情給予口糧,由吏主管。城旦、舂、舂司寇,白粲作土工,早晚飯各三分之一斗,不作土工,按法律規定給予口糧。
原文
日食城旦,盡月而以其餘益為後九月稟所。城旦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論吏主者。?舂城旦月不盈之稟。 倉
譯文
應按天發給城旦口糧,到月底將剩餘的糧食移作九月的口糧,城旦作輕勞作而增加口糧,應按犯令的法律對主管的吏進行論處。舂、城旦服役不滿月,其口糧應予扣除。
原文
免隸臣妾、隸臣妾垣及為它事與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參,女子參。 倉
譯文
免隸臣,隸臣妾築牆和作其他與築牆相當勞作的,給予男子早飯半鬥,晚飯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飯各三分之一斗。
原文
食?囚,日少半鬥。 倉
譯文
給受飢餓懲罰的囚犯每天三分之一斗。
原文
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許之。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贖,許之。贖者皆以男子,以其贖為隸臣。女子操?紅及服者,不得贖。邊縣者,複數其縣。 倉
譯文
要求以壯年二人贖一個隸臣,可以允許。要求以壯年一人贖一個已當免老的老年隸臣、身高在五尺以下的小隸臣及妻子,可以允許。用來贖的必須是男子,就用贖的人作隸臣。從事文繡女紅和製作衣服的女子不準贖,原籍在邊遠縣的被贖後應將户籍遷回原籍。
原文
畜?離倉。用犬者,畜犬期足。?、?之息子不用者,買(賣)之,別計其錢。 倉
譯文
養雞應離開糧倉,用狗的所養的狗以夠用為度。小豬、小雞不需用的應賣掉,單獨記帳。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