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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鎖定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由原上海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上海動植物檢疫局、上海衞生檢疫局合併組建而成,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在上海口岸的直屬機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實施垂直領導。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擁有國內領先、門類齊全的檢驗檢疫儀器設備,是一個技術力量雄厚、檢測手段齊全的綜合性檢驗檢疫機構。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衞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對上海口岸出入境旅客、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商品、運輸工具等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中文名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外文名
Shanghai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所在地
上海市浦東新區
設立機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領導機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性    質
綜合性檢驗檢疫機構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主要職能

1. 貫徹執行出入境衞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細則、辦法及工作規程,負責所轄區域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鑑定、認證和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1] 
2. 負責實施出入境衞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衞生監督。負責口岸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負責出入境人員的預防接種和傳染病監測體檢管理工作。
3. 負責實施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負責動植物疫情監測、調查等工作,辦理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授權的動植物檢疫審批,實施動植物疫情的緊急預防措施。
4. 負責實施進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實施一般包裝和出口危險品貨物包裝檢驗,負責進出口商品鑑定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外商投資財產鑑定。辦理進出口商品複驗工作。
5. 負責實施對進出口食品、動植物及其產品等的生產(養殖、種植)、如工和存放等單位的又生、檢疫註冊,負責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和出口質量許可工作,負責實施進出口產品、體系認證和實驗室認可、人員註冊等工作,並監督管理。
6. 負責實施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驗證,負責出口、轉口商品的有關出境驗證。
7. 負責實施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和集裝箱及容器的衞生監督、檢疫監督和有關的適載檢驗、鑑定,負責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集裝箱、包裝物及鋪墊材料和貨物的衞生除害處理的管理工作。
8. 負責執行國家、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署的有關檢疫、檢驗的國際協議、協定和議定書等。負責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檢疫協議的實施工作。
9. 負責簽發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和標識、封識,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出口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工作。
10. 負責所轄區域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統計,調查和收集國外傳染病疫情、動植物疫情和國際貿易商品質量狀況。提供有關信息。
11. 負責對所轄區域內各類涉外檢驗檢疫、鑑定和認證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以及衞生除害處理機構的的監督管理。
12. 負責出入境檢驗檢疫科技、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負責有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
13. 負責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外事、財務、基建、物資管理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
14. 承辦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工作內容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1、進出口商品檢驗和監督管理
3、進口廢物原料檢驗和監督
6、進出境動植物檢疫
7、出口商品(包括危險品)運輸包裝檢驗
8、外商投資財產鑑定
9、貨物裝載和殘損鑑定
10、進出境旅客衞生檢疫與監督
11、進出境運輸工具和貨物衞生檢疫及處理
12、一般原產地證普惠制產地證簽證和管理
14、涉外檢驗檢疫、鑑定、認證機構管理監督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一)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上海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全局規章制度制修訂的管理工作。 [2] 
(二)負責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等重要會議的秘書和會務工作;承辦局領導公務活動和會議安排。
(三)負責公文(函)收發處理和全局公文管理,局對外行文和內部簽報的審核、呈批以及局領導書報刊物的分發。
(四)負責市人大議案、市政協提案、上級機關和局領導批辦、交辦及其他重大事項的督促檢查工作;負責受理來信來訪並協調、督促有關調查處理工作。
(五)負責局領導講話和全局工作計劃、總結等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協助局領導從事有關檢驗檢疫方針、政策、理論等重大問題的調研,承辦彙總、綜合性事宜。
(六)負責全局機要、文印、檔案、保密、編撰年鑑、外事管理以及外賓、有關內賓的接待安排和協調工作。
(七)負責政務信息以及對內、對外宣傳工作;負責網站使用管理、公務網使用管理等事宜。
(八)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制處
(一)負責法治質檢建設,組織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與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有關的立法工作、普法工作、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監督管理工作和司法、行政協助工作等。
(二)負責為行政決策和重大行政管理活動提供法律審查意見,組織開展對重大問題的法律研究。
(三)負責承辦國家質檢總局、上海市人大、上海市政府及有關部門交辦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草案的意見徵求和協調工作;負責上海局業務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監督評估工作。
(四)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方案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
(六)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工作。
(七)負責管理和指導行政許可工作。
(八)負責建立和完善執法稽查工作機制,負責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業務專項稽查,開展業務督察活動。
(九)負責承辦上海局行政處罰案件、行政強制、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和補償工作。
(十)負責承辦、協調上海局司法、行政協助(司法調查、司法鑑定、司法移送)工作;處理答覆司法建議、檢察建議;負責指導或協助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處理涉及檢驗檢疫工作的案件。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打擊假冒偽劣產品行動,組織參與全市集中性行政執法檢查和聯合執法活動。
(十二)負責12365系統的使用管理、流向貨督驗管理。
(十三)參加上海市消保委工作,負責組織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四)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通關業務處
(一)負責檢務和通關業務規章制度和相關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局業務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綜合性檢驗檢疫業務的管理和協調工作。
(二)負責檢驗檢疫報檢、簽證、放行與簽證流程管理;負責證單、印鑑、標誌和封識管理工作。
(三)負責管理和協調上海局原產地業務工作。
(四)負責報檢單位登記備案、代理報檢單位註冊登記和原產地註冊(備案)企業註冊登記備案的管理工作;負責報檢員、代理報檢員和原產地證申報員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集中審單管理工作;負責集中審單業務的研究、部署、推廣和指導以及集中審單規則的設定、維護和運行管理。
(六)負責檢驗檢疫業務數據統計、核查、分析和發佈的統一管理,並承擔全局性和綜合性統計調查、分析的組織、彙總、審核和上報工作。
(七)負責協調確定各分支局、辦事處,各業務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的檢驗檢疫業務職責分工,指導並監督有關業務分工的執行。
(八)負責牽頭組織並協調出入境貨物檢驗鑑定的對外委託業務和檢驗檢疫樣品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管理工作。
(十)負責口岸對外開放的管理協調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落實國家質檢總局和上海市政府的合作機制;負責組織協調本局對外合作機制的建立工作。
(十二)負責綜合性檢驗檢疫業務模式和措施的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負責牽頭組織國際性賽事、展會、演藝、會議等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衞生檢疫監管處
(一)負責出入境衞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國境口岸衞生監督等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管理協調上海口岸出入境人員、貨物、行李、郵包、快件等的衞生檢疫工作。
(三)負責牽頭協調交通工具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交通工具、集裝箱等運輸設備的衞生檢疫工作。
(四)負責指導上海口岸衞生除害及衞生檢疫處理工作。
(五)負責管理出入境人員的傳染病監測、預防接種、健康體檢等工作。
(六)負責國內外傳染病疫情信息收集、整理和通報工作。
(七)負責上海口岸出入境特殊物品行政許可和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牽頭協調上海口岸反恐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和管理口岸生物性和放射性恐怖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九)負責監督管理、指導國境口岸醫學媒介監測和控制工作。
(十)負責管理、協調上海口岸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上海口岸重大疫情暴發、重大口岸食品衞生問題和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和聯防聯控機制的建設工作。
(十二)負責指導相關專業的科研規劃、計劃和實施工作;負責組織相關業務的技術交流和技術指導工作。
(十三)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衞生檢疫實驗室的規劃、考核和實驗室相關檢測業務批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衞生檢疫和監督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資格考核和審核工作。
(十四)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本處職責範圍內檢驗檢疫業務對外委託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動植物檢疫監管處
(一)負責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包括生物物種資源、動植物源性生物材料等及本處職責範圍內的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應檢物的檢驗檢疫、註冊登記、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二)負責組織實施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它檢疫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三)負責組織實施進出境交通工具、集裝箱、動植物性裝載容器、包裝鋪墊材料的動植物檢疫、檢疫處理及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動植物檢疫處理的管理工作,指導相關檢疫處理的方法、藥劑與設施的科研攻關和推廣應用工作。
(五)負責國家質檢總局授權範圍內的進境、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審批及相關檢疫審批的預審核工作;負責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的註冊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進出境動植物檢驗檢疫工作中的分類管理、風險管理和誠信管理等工作。
(七)負責牽頭協調進出境旅客攜帶物、郵寄物和快件的檢驗檢疫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進出境旅客攜帶物、郵寄物和快件的動植物檢驗檢疫管理工作;負責檢疫犬應用規劃和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旅、郵檢現場查驗設施規劃、佈局和查驗程序協調工作。
(八)負責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的境外預檢、監裝和產地疫情調查工作;負責管理職責範圍內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疫情監測、疫情調查和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對違法行為及重大動植物檢疫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負責組織落實動植物疫情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的有關工作。
(十)負責跟蹤國內外有關動植物疫情和SPS的信息動態,收集、彙總和上報截獲動植物疫情和相關動植物產品檢出有毒有害物質等信息;負責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的相關業務數據收集彙總、風險分析和整理上報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國際動植物檢驗檢疫條約,並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安排,協調落實動植物檢驗檢疫協作組的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指導相關專業的科研規劃、計劃和實施工作;負責組織相關業務的技術交流和技術指導工作。
(十三)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的檢驗檢疫實驗室的規劃、考核和實驗室相關檢測業務批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檢驗檢疫人員和監督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資格考核和審核工作。
(十四)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本處職責範圍內檢驗檢疫業務對外委託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食品安全監管處
(一)負責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檢驗檢疫、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協調工作。
(二)承擔進口食品/化妝品的入境檢疫許可初審和進口食品/化妝品中文標籤、説明書的檢驗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境外輸華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化妝品收貨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進口食品/化妝品相關企業和進口食品指定加工、儲存企業的備案、批准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實施出口食品原料種養殖場、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的備案,以及經備案的出口食品原料種養殖場、出口食品/化妝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承擔進出口食品/化妝品突發事件和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對工作,並組織落實進出口食品/化妝品的風險分析、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相關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國內外有關食品/化妝品等的檢驗檢疫信息資料的收集、分析、上報、傳達和有關業務數據收集、彙總、分析及上報工作。
(七)負責與上海市食安辦及其他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絡、協調工作,並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落實市食安辦工作部署和要求;負責與本局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業務相關的其他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八)負責指導相關專業的科研規劃、計劃和實施工作;負責組織相關業務的技術交流和技術指導工作。
(九)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實驗室的規劃、考核和實驗室相關檢測業務批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資格考核和審核工作。
(十)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本處職責範圍內檢驗檢疫業務對外委託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檢驗監管處
(一)負責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管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目錄外商品的抽查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確定職責範圍內的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管模式。
(四)負責開展進出口企業的分類管理工作,負責管理職責範圍內的進出口商品免驗和複驗工作。
(五)負責組織實施查驗場站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牽頭協調出入境集裝箱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出入境集裝箱的檢驗監管工作。
(六)負責管理國家實行進出口許可制度的進出口商品出入境驗證工作。
(七)負責職責範圍內的進口商品裝運前預檢驗管理工作,負責境外裝運前檢驗機構的業務聯絡和指導。
(八)負責管理援外物資、出入境貨物放射性檢驗和總局與相關國家政府部門簽訂的合作協議或備忘錄等規定需實施出口商品裝運前檢驗的檢驗監管工作。
(九)負責組織實施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管理和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註冊登記審批管理工作,以及其他各類需備案的進出口工業產品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牽頭協調出口商品退運貨物調查管理工作並向相關商品的主管部門反饋調查結果。
(十一)負責職責範圍內的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對職責範圍內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重大問題和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產品的調查處理;負責組織落實職責範圍內的進出口商品的安全風險分析、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和協調與本處相關的TBT協議的工作,參與有關技術性貿易措施的應對工作。
(十三)負責指導相關專業的科研規劃、計劃和實施工作;負責組織相關業務的技術交流、合作和指導工作。
(十四)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進出口商品檢測實驗室的規劃、考核和實驗室相關檢測業務批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進出口商品檢驗和監督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資格考核和審核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本處職責範圍內檢驗檢疫業務對外委託的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組織實施職責範圍內的進出口重點商品質量分析工作。
(十七)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認證監管處
(一)負責進出口認證認可制度、出口商品註冊登記制度、許可制度和出口食品企業註冊備案制度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擬定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審批和免於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處理程序的管理規程,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口岸專項抽查;協助檢驗監管處管理和協調全局強制性產品認證入境驗證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局屬各技術中心實驗室認證認可工作。
(四)負責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出口商品註冊登記行政許可工作。
(六)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負責組織實施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評審員的培訓考核、資格評定和註冊管理工作。
(七)負責管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對國外註冊推薦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新設許可的初審工作,監督管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並組織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人員的資格考試工作。
(九)負責組織實施對承擔本局委託檢驗、委託鑑定業務的社會合格評定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
(十)負責指導相關專業的科研規劃、計劃和實施工作;負責組織相關業務的技術交流和技術指導工作。
(十一)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發展規劃處
(一)負責檢驗檢疫改革發展政策的理論研究。
(二)負責擬定全局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
(三)負責組織起草重要文件和局領導重要講話。
(四)負責績效考核管理工作。
(五)負責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運行、維護和改進。
(六)負責技術性貿易措施調查和研究工作。
(七)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科技處
(一)負責科研和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實驗室管理和科技情報資料管理等科技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檢驗檢疫科技發展規劃、科研和標準制(修)訂計劃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科研和標準制(修)訂的申報、評審、立項、鑑定(審定)、成果登記、報批以及經費管理等工作。
(四)負責組織管理科學技術獎勵和成果轉化工作。
(五)負責科技委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實驗室的規劃、計劃、審批、驗收等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實驗室能力建設工作。
(七)負責組織實施實驗室相關儀器設備配置計劃的技術論證,制定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和大型儀器修繕的項目預算,對實驗室建設、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工作進度進行監督管理,並負責儀器設備日常管理及使用率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實驗室檢測技術及關鍵設備應用等培訓和國內外技術交流。
(九)負責科技信息、科技資料管理和科技期刊的出版工作。
(十)負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管理和監督全局檢驗檢疫儀器設備的計量工作。
(十二)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息化管理處
(一)負責管理全局信息化工作,制定全局信息化發展規劃、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承辦上海局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全局信息化硬件設備、機房、網絡通信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四)負責國家質檢總局信息化應用項目的推廣實施和技術支持;負責全局信息化應用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上海局電子政務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審核全局信息化預算,並組織實施和管理。
(六)負責全局信息化安全規劃、建設、管理。
(七)負責與系統內外相關單位信息化主管部門的聯繫工作,參與信息化合作與交流。
(八)負責檢查指導全局信息化工作。
(九)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事處
(一)負責承辦全局幹部隊伍日常管理、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工資福利、出國(境)管理和非在編人員管理工作。
(二)負責擬定幹部人才隊伍發展規劃和人事管理工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承辦幹部培養、考察、任免、調配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管理工作;負責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及個人收入申報管理工作。
(四)負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管理,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五)負責中青年專家隊伍建設和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考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實施幹部、職工培訓和對外培訓管理工作。
(七)負責工資、福利、社會保險、職工考勤、工傷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實施獎懲工作。
(八)負責因公出國(境)和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
(九)負責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工作;推薦、申報、審批、登記參加社會協會、學術團體事項。
(十)負責全局統戰工作。
(十一)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計劃財務處
(一)負責研究制定全局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等財務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核算中心工作。
(二)負責全局的預算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彙總、審核、上報、下達年度預算工作;負責全局各類經費、資金、專項撥款、外匯、基本建設項目經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全局部門決算、基本建設決算、非貿易外匯決算、住房改革支出決算、國有資產年度決算報表、月/季會計報表的編制、彙總、審核、上報工作。
(四)負責全局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工作。組織全局用款計劃的編制、審核、彙總、上報工作;負責全局各類銀行賬户的審核、上報、批覆及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局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的管理、業務指導和稽查工作;組織協調審計、財政、税務、質檢總局等外部審計檢查工作;負責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會計繼續教育工作、上崗任職資格的審定工作。
(六)負責財務管理權限範圍內財務審批工作。
(七)負責全局政府採購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局房產、辦公設備、通用設備、交通工具等國有資產的預算審核、配置和報廢處置管理及相關資產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九)負責組織實施全局基本建設項目、裝修、改擴建等工程項目的審計、審價工作。
(十)負責非税收入的收繳、檢查工作;負責全局財政部專用票據的訂購、發放、銷燬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局做好對其他票據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法人單位經濟合同的備案管理工作;負責無法人資格部門、單位經濟合同的複核和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局機關財務檔案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規範和指導全局財務檔案的管理工作。
(十三)根據有關規定製定全局非實驗室儀器設備的管理規定、制度和工作程序,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局非實驗室儀器設備預算的編制、彙總、審核、上報工作;根據有關財務規定,做好全局非實驗室儀器設備的績效考核和日常考核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全局儀器設備的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全局儀器設備的購置、驗收、登記、調撥、報廢報損、績效分析和事故審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協調和組織全局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的協作共用工作。
(十五)負責局機關日常財務報銷、會計核算和財務監督工作;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的購入、調撥、處置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局機關人員的工資、津貼補貼等發放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職工福利的籌辦事項;負責局機關社會保障繳費、税金等代扣代繳工作;負責全局職工公積金管理工作;負責檢驗檢疫計收費管理。
(十六)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一)負責全局離退休幹部工作,制定相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落實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的具體事項,發揮離退休幹部作用。
(三)負責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
(四)負責執行離退休幹部困難幫扶機制。
(五)負責開展各項走訪慰問離退休幹部活動。
(六)負責建立離退休幹部所屬居委幹部、保健醫生、家屬子女聯絡機制。
(七)負責離退休幹部活動場所、設施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各種主題教育和文體活動。
(八)負責離退休幹部信息宣傳和信訪接待工作,推進離退休幹部體系管理和制度化管理。
(九)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政工處)
(一)負責全局機關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制定規劃措施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局工會、團委、文化建設工作。
(二)負責全局機關黨組織和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
(三)負責黨建質量管理體系的組織和實施。
(四)負責組織實施黨員教育和黨員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全局政治理論學習和黨的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六)負責全局精神文明單位創建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局年度先進集體和個人評比表彰活動,負責大型文體活動的策劃指導工作。
(八)承辦上級組織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察審計室
(一)負責全局黨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和內部審計工作規章制度和相關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二)負責組織落實全局黨風廉政建設及反腐敗工作,並監督指導全局政風行風建設工作。
(三)負責組織指導全局黨風黨紀、反腐倡廉的宣傳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工作。
(四)負責對全局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投訴、檢舉、控告的受理和調查核實工作;負責黨員、行政監察對象申訴的受理和調查核實工作。
(五)負責局幹部選拔任用對象的廉政監督工作。
(六)負責組織開展全局內部日常審計監督和幹部離任經濟責任等專項審計工作。
(七)負責政府採購、基建項目招投標的廉政監督工作。
(八)負責對基層紀檢監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九)負責紀檢監察、審計檔案的管理及統計報表等工作。
(十)承辦上級組織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直屬單位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動植物與食品檢驗檢疫技術中心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工業品和原材料檢測技術中心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機電產品檢測技術中心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機關服務中心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所獲榮譽

2011年12月,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三批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3]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分支局

上海浦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浦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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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