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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

鎖定
原產地證(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國的特定機構出具的證明其出口貨物為該國家(或地區)原產的一種證明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是證明有關出口貨物原產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證明文件。
中文名
原產地證
外文名
CERTIFICATE OF ORIGIN
定    義
證明出口貨物的原產國
作    用
核定關税的標準等
標    準
加工標準,百分比標準等
地    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證明文件

原產地證作用

核定關税的依據; --確定採用何種非關税措施的依據; --國家貿易統計和制定政策的依據。

原產地證申領資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享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從事“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的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均可根據需要申領辦理《原產地證》。

原產地證申報

申請單位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享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
2.從事"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的企業;
3.外商投資企業。
申請註冊登記程序
1.註冊登記:申請單位應持營業執照、主管部門批准的對外經濟貿易經營權證明文件及證明貨物符合出口貨物原產地標準的有關資料,向所在地簽證機構辦理註冊手續。申請單位的印章和申領人員的姓名在申請單位註冊時應進行登記。證書申領人員應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考核合格,持有申領員證。
2.申請簽證:申請單位應至少在貨物出運前3天,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簽證,提交下列文件:
(1) 一般原產地證申請書一份;
(2) 繕制正確、清楚並經申請單位手籤人員手籤和加蓋公章的一般原產地證一式四份;
(3) 出口商的商業發票副本一份;
(4) 含有進口成份的產品還得提交產品成本明細單。
3.申請簽發"後發證書":原產地證一般應在貨物出運前簽發,但如屬特殊情況,未能及時申請簽證,簽發機構可酌情辦理"後發證書"。
4.申請簽發"重發證書":如果已簽發的證書正本被盜、遺失或損毀,從簽發之日起半年內,申請單位可申請重新簽發證書;申請單位在申請簽發"重發證書"前,應首先在〈〈國門時報〉〉上作遺失聲明,除應提交重新繕制的證書以外,還應填寫更改申請書並提供商業發票副本。
5.申請簽發"更改證書":如果申請人要求更改或補充已簽發證書的內容時,應填寫更改申請書,申明更改理由和提供依據,退回原簽發證書,簽證機構經審核無誤後予以簽發新證。
6.凡進口商要求我官方機構簽發一般原產地證的,申請單位應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凡進口商要求我民間機構簽發一般原產地證的,申請單位應向貿促會申請辦理;未明確要求的,可向檢驗檢疫機構或貿促會申請辦理。
7.貨物如在中國進行的製造工序不足,未能取得中國原產地證,可以申領"加工裝配證明書";經中國轉口的外國貨物,不能取得中國原產地證,可以申領"轉口證明書"。申領這兩種證書的申報手續和所需單據與一般原產地證相同。
申請簽發一般原產地證明書應提供的單證與資料
1.一般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一份;
2.一般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一套;
3.商業發票裝箱單各一份。

原產地證相關問題

1《原產地證》申領單位的註冊內容發生變化怎麼辦?
對已註冊的內容,特別是法人代表、證書手籤員、申領員及含進口成分貨物的組成成分或加工工序變化時,申領單位應及時向貿促會申報。
2可否先申領《原產地證》,後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不可以。如申請單位符合《原產地證》申領資格,可以在辦理註冊手續的同時,受理《原產地證》的申請。
3申領單位如何向貿促會辦理年審手續?申領單位註冊期滿一年,貿促會將依照有關規定對申領單位的註冊資格進行年審。逾期未辦理年審的單位,將被視為放棄註冊資格,貿促會將不再保留其註冊編號,申領單位需再申領《原產地證》時必須重新進行註冊申請。
年審需提供的材料有:當年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審過的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政府主管部門授予企業進出口經營權許可的文件影印件;辦理註冊登記時公司方留存的《申請一般原產地證明書註冊登記表》原件;《申領員證》。
當已註冊的各項內容發生變化時,申請單位在年審時應向貿促會申報。
年審時間為每年9月份,不再另行通知。

原產地證種類

上海局可以簽發的證書共15種,包括優惠性原產地證書、非優惠性原產地證書以及專用原產地證書等。優惠性原產地證書主要是普惠制產地證書(FORM A)和各類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書,非優惠性原產地證書主要有一般原產地證書,加工裝配證書以及轉口證書,專用原產地證明書主要是金伯利進程證書,輸歐盟農產品原產地證(蘑菇罐頭證書)。
1.優惠原產地證書是能使出口產品在進口國海關享受關税減免待遇的證明產品原產國/地區的官方證書,在我國主要有以下幾種:
(1) 普惠制原產地證書(FORM A):適用於對40個發達國家出口的符合給惠國相關規定的產品。包括:歐盟28國(比利時、丹麥、英國、德國、法國、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芬蘭、瑞典、波蘭、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匈牙利、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地亞)、挪威、瑞士、新西蘭、列支敦士登、土耳其、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斯坦、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亞
(2) 《亞太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適用於對印度、韓國、孟加拉和斯里蘭卡出口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產品。
(3) 《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FORM E):適用於對印度尼西亞、泰國、馬來西亞、越南、菲律賓、新加坡、文萊、柬埔寨、緬甸、老撾等國出口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產品。
(4) 《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我國出口到巴基斯坦的該優惠框架項下的產品憑此證書可獲得巴基斯坦給予的關税優惠待遇。
(5) 《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FORM F):自2006年10月1日起,我國出口到智利的《中國—智利自貿區協定》項下的產品享受智利給予的關税優惠待遇。
(6) 《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自2008年10月1日起,我國出口到新西蘭的符合中國—新西蘭自貿區原產地規則的產品享受新西蘭給予的關税優惠待遇。
(7) 《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出口到新加坡的符合中國—新加坡自貿區原產地規則的產品享受新加坡給予的關税優惠待遇。
(8) 《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自2010年3月1日起,我國出口到秘魯的符合中國—秘魯自貿區原產地規則的產品享受秘魯給予的關税優惠待遇。
(9) 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國出口到台灣的符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原產地規則的早期收穫產品享受台灣給予的關税優惠待遇。
(10) 《中國—哥斯達黎加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明書: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國出口到哥斯達黎加的符合中國—哥斯達黎加自貿區原產地規則的產品享受哥斯達黎加給予的關税優惠待遇。
2.非優惠原產地證書
(1) 一般原產地證書(CO證書),出口產品在進口國/地區通關所需,是進口國進行貿易統計等的依據。CO證書對所有獨立關税區的國家(地區)都可簽發。
(2) 加工裝配證書(CERTIFICATE OF PROCESSING)是指對全部或部分使用了進口原料或零部件而在中國進行了加工、裝配的出口貨物,當其不符合中國出口貨物原產地標準、未能取得原產地證書時,由簽證機構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所簽發的證明中國為出口貨物加工、裝配地的一種證明文件。
(3)轉口證書(CERTIFICATE OF RE-EXPORT)是指經中國轉口的外國貨物,由於不能取得中國的原產地證,而由中國簽證機構出具的證明貨物系他國原產、經中國轉口的一種證明文件。
3.專用原產地證書
(1) 金伯利進程證書,是指在實施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成員國之間使用的,用於證明進出口毛坯鑽石合法來源地的證明書。
(2) 輸歐盟農產品原產地證(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impor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to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如:蘑菇罐頭證書)是歐盟委員會為進口農產品而專門設計的原產地證書。

原產地證標準

原產地標準是各給惠國分別對原產品概念所下的定義。原產地標準把原產品分為兩大類:完全原產產品和含有進口成分的原產產品。
完全原產產品是指全部使用本國產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國生產、製造的產品。
含有進口成分的原產產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進口(包括原產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產、製造的產品,這些原料或零部件在受惠國經過充分加工和製作,其性質和特徵達到了“實質性改造”。
對於如何判定進口成分是否達到“實質性改造”,各給惠國採用的標準不同,通常用兩個標準來衡量,即加工標準和百分比標準
1.加工標準
加工標準是根據製成品中的進口成分的HS品目號在生產加工過程中是否發生變化來判定是否經過實質性改造的標準。即:在一般條件下,如果進口成分與製成品目號不同,即發生了變化,則經過了實質性改造;如果相同,則未經過實質性改造。在此基本原則基礎上,一些給惠國還規定了某些附加條件,在這些附加條件滿足後,方可認定經過了實質性改造。有關具體條件可參照有關給惠國制訂的《加工清單》。
採用加工標準的給惠國有19個:歐洲聯盟15國、瑞士、挪威、土耳其和日本。
百分比標準是根據進口成分(或本國成分)佔製成品價值的百分比率來判定其是否經過實質性改造的標準。各給惠國採用的百分比各不相同,計算基礎也不盡相同。應用時,應具體參照各國制訂的標準。
採用百分比標準的國家有13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蘭、匈牙利、保加利亞、美國。
3.給惠國成分
一些給惠國規定,受惠國從給惠國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經加工和裝配後,再出口到給惠國,這些從給惠國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稱為給惠國成分,在計算進口成分時,可計為受惠國的本國成分。
實行給惠國成分的給惠國有:歐洲聯盟15國(法國、聯合王國、愛爾蘭、德國、丹麥、意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瑞典、芬蘭)、瑞士、土耳其、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波蘭。
4.原產地累計
原產地累計是指:在確定受惠產品原產地資格時,把若干個或所有受惠國(或地區)視為一個統一的經濟區域,在這個統一的經濟區域內生產加工產品所取得的增值,可以作為受惠國的本國成分加以累計。
原產地累計分全球性累計和區域性累計。全球性累計是指在進行原產地累計時,把世界上的有的受惠國(或地區)視為一個整體,產品中所含的任何一個受惠國的原料和勞務的價值均可視為出口受惠國的本國成分加以累計;區域性累計是指把若干個受惠國(或地區)視為一個統一的經濟區域,它們之間的原料和勞務的價值可以相互累計。
我國適用的是全球性累計,實行全球性累計的給惠國有: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波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