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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原產地證

鎖定
普惠制原產地證,(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又稱“G.S.P證”、“Form A證”,是指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在經濟、貿易方面的一種非互利的特別優惠待遇。即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出口製成品或半製成品時,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予以免徵或減徵關税普惠制於1970年由聯合國貿易開發會議第四屆優惠特別委員會推行實施。這一制度的實施,對於發展中國家而言,可以擴大出口,多創外匯,加速經濟基礎發展、促進產業工業化
中文名
普惠制原產地證
外文名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別    名
“G.S.P證”
“Form A證”
機    構
聯合國貿發會秘書處

普惠制原產地證定義

證明書使用的文種為英文或法文,但證明書背面註釋可以使用受惠國本國文字印刷。簽證機構必須是受惠國政府指定的,其名稱、地址、印模都要在給惠國註冊登記,在聯合國貿發會秘書處.

普惠制原產地證注意事項

1、貨物運至(出口商的名稱、地址、國家):出口方名稱、詳細地址及國家(地區)。該欄目內容是帶有強制性的,必須按規定詳細填寫。
2、貨物交給(進口商的名稱、地址和國家):應填寫給惠國內的最終收貨方的名稱、詳細地址及國家(地區)。當給惠國屬於某一關税同盟,由同盟名稱代替國家或地區名稱。
3、運輸工具及航線:填寫裝貨港到貨港及使用的運輸工具(海運、空運等)及方式。如果是轉運,也應列明,並與提單所列內容一致。
4、僅供官方使用:簽證機構在需要時加註內容。
5、項目號:以品名為依據,填寫"1………N",只有單項商品時,一般填寫"1"。
6、嘜頭及包裝編號:此欄應與發票欄所列的同類內容完全一致,無運輸標誌時,要填"no mark"或"N/M"
7、商品名稱和包裝編號及類別:填寫商品的具體名稱,實際的包裝種類和件數,應與信用證和其它單據保持一致,在內容填完後要在後面加結束符號,以防偽造和添加。
8、原產地標準:按背面註釋內容填寫。
9、毛重或其它數量:與運輸單據的總毛重或數量相同。
10、發票號和發票日期:與商業發票的同類內容完全一致。
11、簽證機構證明:簽證機構證明、簽字、蓋章欄。註明簽署地點與日期,不得早於12欄日期。
12、出口商申報:出口方聲明、簽字、蓋章欄。申報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

普惠制原產地證基本程序

普惠制原產地證註冊登記

由申請簽發普惠制產地證書的企業(公司)事先向當地商檢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登記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1)經營出口業務的批准文件;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3)由申請簽證單位法人代表簽署的、委託該單位人員辦理普惠制原產地證書申請及手籤事宜的委託書一份,及被委託之手籤人免冠半身一寸近照兩張。上述證件,經商檢機構初步審核後,發給《申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註冊登記表》和《普惠制FORMA原產地證書申報人註冊登記卡》各—式二份,由申請單位如實填寫,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上述表格遞交商檢機構審核。商檢機構確認該單位具有申請簽證資格後將准予註冊,申請單位應在同時交付規定的註冊費。之後,由商檢機構在指定時間內,對普惠制申請手籤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後,簽發申報證件。申報人可在當年度內憑證向各地商檢機構辦理普惠制申請簽證業務。註冊地商檢機構每二年對已註冊單位及申請手籤人員進行復查。

普惠制原產地證申請出證

申報手籤人在本批貨物出運前五日到商檢機構辦理申請事宜。
申請時一般應提交:
(1)《普惠制產地證書申請書》一份;
(2)出口商業發票(副本)一份;
(3)裝箱單一份;
(4)普惠制產地證書一套;
(5)對含有進口成份的出口商品申請簽證,申請人應填寫《含進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細單》;
(6)商檢機構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有關單證(如信用證、合同、報關單等),並如實解答商檢機構提出的有關問題。對首次申請簽證的單位,商檢機構將派員到生產現場作例行調查。對非首次申請簽證的單位,商檢機構對申報內容有疑問,或認為有必要時,也可派員對產品的生產企業進行抽查。作上述調查後,商檢機構將填寫《出口企業(或生產廠)普惠制籤證調查記錄》,以此作為是否同意簽證的依據。被調查或抽查的單位有義務積極協助商檢人員進行查核,提供必要的資料、證件和工作條件。

普惠制原產地證簽發證書

商檢機構在調查或抽查的基礎上,逐一審核申請單位提交的有關單證,無誤後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交申請單位。〖注〗1.產品所用的原料或零部件全部或部分是從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進口,並已在上述四國交納了出口關税,產品銷往該四國,並按規定能夠享受普惠制優惠待遇時,申請單位還需提供該四國公司或商社簽發的有關原料、零部件的出口商業發票

普惠制原產地證產地規則

普惠制原產地規則是各給惠國關於受惠國出口產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備的條件的規定,是普惠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核心。為了確保普惠制關税優惠待遇僅給予在發展中國家生產、收穫和製造,並從發展中國家出運的產品,各給惠國都制定了相應的原產地規則,用以衡量受惠國的出口產品是否可以取得普惠制的原產地資格。

普惠制原產地證現狀

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的國家共40個:

普惠制原產地證歐盟28國

比利時、丹麥、英國、德國、法國、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芬蘭、瑞典、波蘭、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匈牙利、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和克羅地亞

普惠制原產地證其他12國

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列支敦士登公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