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
鎖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中文名
-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
- 手 段
- 欺騙
- 對 象
-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 危 害
- 構造成重大損失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概念
本罪屬於《刑法修正案(六)》
[2]
新增加的罪名。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所謂“欺騙手段”,指行為人在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信貸資金、信用時,採用的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掩蓋了客觀事實,騙取了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只要申請人在申請信貸資金或信用過程中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情節,或者只要提供假證明、假材料,或者信貸資金沒有按照申請時所承諾的用途去使用,都可以認為是欺騙。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是,看是否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重大損失”的標準尚有待於司法機關明確;“其他嚴重情節”,是指行為人採取的欺騙手段惡劣,或多次欺騙金融機構,或因採用欺騙手段受到處罰後又欺騙金融機構的等情形。對於雖然採用欺騙手段從銀行獲取貸款,但數額不大的,或者雖然數額較大但在案發前已經歸還了貸款或者在案發後立即歸還了貸款的,可以認為不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一是本罪在主觀上不要求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貸款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必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司法實踐中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比較困難,致使社會上大量的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難以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本罪的設立,降低了打擊騙取銀行貸款和信用行為的門檻,為保障銀行信貸資產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通常是貸款人,但若擔保人、銀行職員等幫助貸款人出謀劃策,掩蓋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構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至於如何區分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本文將在下面專門論述。
2、主觀方面:應該為故意,即積極採取欺騙手段,追求獲得貸款歸貸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貸款人主觀上有將貸款佔為己有,不再歸還的目的,則應當構成貸款詐騙罪。
3、客觀方面:在向銀行申辦貸款的過程中採取了欺騙手段。只要行為人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有虛構事實、掩蓋真相的情節,或者在申請貸款過程中,提供了假證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實填寫貸款資金真實用途,以騙得貸款的順利審批的,都屬於“欺騙手段”。
4、犯罪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的安全。這裏的“銀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類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各種開展金融業務的機構,如證券、保險、期貨、外匯、融資租賃、信託投資公司等。這裏的“安全”,是指騙貸行為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這些資產與正常貸款相比處於相對不安全狀態,不利於銀行的風險防範。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認定
1、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當行為人實施了其中一種行為時,即可構成犯罪;當行為人實施了其中兩種以上的行為時,仍成立本罪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3]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處罰
單位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4]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立案標準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 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 保函等的;
- 參考資料
-
- 1.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案分析 .參考案例[引用日期2013-05-20]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審判規則[引用日期2014-11-17]
- 3.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認定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認定[引用日期2013-01-09]
- 4.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量刑標準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量刑標準[引用日期2013-01-09]
- 5.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立案標準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立案標準[引用日期2013-01-09]
-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國人大網[引用日期2022-08-19]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14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校园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