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食品經營許可證

鎖定
食品經營許可證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取得營業執照等,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的合法主體,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發給的食品經營許可憑證。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 [2] 
2021年11月,拱墅區市場監管局發放首張“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製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3] 
2023年12月1日,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實施新版食品經營許可證。 [4] 
中文名
食品經營許可證
外文名
Food hygiene license
定    義
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發給的食品經營許可憑證

食品經營許可證法律依據

2015年8月3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公佈《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2]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訂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企業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企業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1]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2021年4月29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一號)頒佈《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其內容就是針對第三十五條進行修改,明確將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經營者市場準入方式由食品經營許可制度改為備案制度 [3] 
2023年6月1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公佈《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依據該辦法,實施新版食品經營許可證。2015年8月31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公佈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廢止。 [4] 

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申請

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條件

(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户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四)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具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2] 

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複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佈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繫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六)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七)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八)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後以括號標註。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含散裝熟食、不含散裝熟食)、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製售、冷食類食品製售、生食類食品製售、糕點類食品製售、自制飲品製售、其他類食品製售等。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製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准後執行,並明確標註。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2] 

食品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

根據優化市場環境,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註冊時,同步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採集表》,一併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政策宣傳解讀,引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開展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入網食品經營者的審核把關;

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管理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製、發放等管理工作。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主體業態代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6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四)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為負責對食品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的,可以通過簽章的方式在許可證上變更。
(五)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