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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麾勳章
鎖定
- 中文名
- 雲麾勳章
- 主要成就
- 南京國民政府陸海空軍勳章之一
- 得名由來
- 勳章中心刻有云麾
- 頒行日期
- 中華民國24年(1935年)6月15日
- 等 級
- 1—9等
- 相關文件
-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雲麾勳章授予資格
根據1935年6月15日公佈的《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的規定,凡陸海空軍軍人,對於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攝內亂立有功勳者”,均得頒給雲麾勳章。此外,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對於戰事建有勳功者,也可頒給之。其等級在同等寶鼎勳章之下,忠勤勳章之上。
嗣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六月十五日改訂為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此等級為無綬,有表。1980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改為黃色大綬。
雲麾勳章的九等,簡言之,上等官佐授予一至四等,中等官佐授予三至六等,初等官佐授予四至七等,准尉、準佐及士兵授予六至九等。
上等官佐由國民政府主席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中等以下官佐及士兵由主管長官或原呈請頒勳機關授予。
此章頒給陸海空軍軍人,凡對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立有下列功績之一者頒給之︰
一、治軍有方成績顯著者。
二、發明新兵器用以殺敵而獲成效者。
三、籌劃作戰允洽機宜因而致勝者。
四、剿辦股匪收復匪區被佔地方者。
六、臨陣勇敢率先奪取軍械及捕獲叛黨與匪首者。
七、冒險達到命令中之任務者。
八、破獲國際陰謀擾亂機關證據確鑿者。
九、辦理困難或危急事件甚切機宜者。
十、服務成績特別優良者。
將官頒給一至四等,校官頒給三至六等,尉官頒給四至七等,准尉及士官頒給六至九等。但授予外籍人員時,一等稱特種大綬雲麾勳章、二等稱大綬雲麾勳章、三等稱黃色大綬雲麾勳章、四等稱特種領綬雲麾勳章、五等稱領綬雲麾勳章、六等稱特種襟綬附勳表雲麾勳章、七等稱襟綬附勳表雲麾勳章、八等稱特種襟綬雲麾勳章、九等稱襟綬雲麾勳章。
雲麾勳章佩戴規定
此章於着軍禮服時佩帶之,着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一、二、三等勳章佩於左襟中部,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四、五等勳章以領綬佩於領下,六等以下以襟綬佩於左襟。與他種勳章並佩時,一至五等位於同等寶鼎勳章之後,六等以下佩於忠勇勳章之左,忠勤勳章之右。
雲麾勳章授予人員
戴安瀾1933年3月,率部參加長城古北口抗戰,榮獲五等雲麾勳章。
淞滬會戰中,第33旅在旅長葉佩高的指揮下,與日軍數度激戰,並屢次挫敗日軍的攻勢,解救友軍於危難之際,使11師這支王牌勁旅的名聲逐漸在日軍中宣揚起來。1938年元旦,葉佩高被授予雲麾勳章和干城獎章各一枚。在以後的敵後游擊戰中,葉佩高指揮以11師師直部隊、第31旅和第16突擊總隊編組“蘇皖支隊”,戰功卓著,獲四等雲麾勳章
饒少偉四等雲麾勳章(8月3日頒發)。
自“七七事變”爆發後至撤出防地,前後23天,吉星文以一團之兵,斃、傷敵上千人,俘虜日軍、武器甚多。 在整個抗日戰爭期間,由於吉星文作戰勇敢,先後被國民黨政府授予勝利、光華、雲麾、干城、忠勤等勳章,並被提升為29軍37師的師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