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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官

(軍銜等級的一類)

鎖定
將官,高級軍官的軍銜。又稱將軍。多數國家的軍銜設有將官這一等次,但級別數量的設置不一。有的國家設准將或少將1級;有的國家設准將、少將或少將、中將2級;有的國家設准將、少將、中將或少將、中將、上將3級;有的國家設准將、少將、中將、上將或少將、中將、上將、大將4級。美國設准將、少將、中將、上將、五星上將5級,五星上將只有在戰時或戰後授予具有特殊貢獻的將軍。
將官軍銜對應的軍職,多數國家規定為:上將為方面軍或戰區司令官,中將為軍長,少將為師長,准將為旅長。
中文名
將官
外文名
General

目錄

將官發展

將軍作為官職名稱,最早出現於16世紀的法國。不久,德意志將其作為軍銜名稱使用。1657年,俄國開始設置將軍官銜。17世紀中葉,法國路易十四將少將和准將作為軍銜稱號,授予師和旅的指揮官。以後,將軍銜稱逐步被世界大多數國家採用。將官等級的區分,也隨着戰爭規模和軍隊編制的擴大而逐漸增多。1905年8月,中國清朝政府頒佈《陸軍軍官軍佐任職等級暨陸軍人員補官體制摘要章程》,定上等軍官的軍銜稱號為“都統”,分為正都統、副都統、協都統3級;1909年11月頒佈的《陸軍人員暫行補官章程》規定,在上等軍官第一級(正都統)內,增設“大將軍”和“將軍”銜稱,為正都統積有勳勞者的賞賜榮銜。辛亥革命後,南京臨時政府於1912年1月頒佈《陸軍官佐士兵階級表》,定上等軍官軍銜稱號為“將軍”,分為大、左、右3級。同年8月,北洋政府頒佈《陸軍官佐士兵等級表》,改定上等軍官軍銜稱號為“將官”,區分為上將、中將、少將3級。國民黨政府時期,將官等級最多時為特級上將、一級上將、二級上將、中將、少將5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5~1965年第一次實行軍銜制期間,將官設大將、上將、中將、少將4級。1988年7月公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將官軍銜設一級上將、上將、中將、少將4級。一級上將設而未授。1994年5月公佈的《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不再設一級上將。 [1] 

將官中國

陸海空軍將官常服肩章(2007-) 陸海空軍將官常服肩章(2007-)
1909年,清政府頒佈的《陸軍人員暫行補官章程》規定,在上等軍官第一級正都統內,增設大將軍和將軍軍銜,作為正都統級軍官有功勳者的賞賜榮銜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於1912年1月頒佈《陸軍官佐士兵階級表》,規定上等軍官稱“將軍”,分大將軍、左將軍和右將軍三級。同年8月,改定軍官佐軍銜,上等軍官軍銜稱“將官”,分上將、中將和少將三級。國民黨政府軍隊沿置將官軍銜為上等軍官軍銜等級。
1934年,定陸海空軍軍官佐軍銜,上等軍官將官一等分上將、中將和少將三級。1935年,將上將一級增置為特級上將、一級上將和二級上將三級。1936年,還規定陸軍中將在二級上將無缺額時,授上將加銜,待上將出缺時,正式授二級上將。
我軍1987式將官軍銜 我軍1987式將官軍銜
中國人民解放軍於1955至1965年第一次實行軍銜制期間,將官屬於第二等,分為大將、上將。中將和少將四級。
1988年頒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將官屬於第一等,軍銜設一級上將、上將、中將和少將四級。1994年公佈的《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規定,將官軍銜中不再設一級上將,只設上將、中將和少將三級。 [2] 

將官蘇聯

1935年9月22日,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蘇聯人民委員會發佈《關於在蘇聯紅軍中建立軍銜制度的決議》,在蘇聯紅軍和紅海軍中按照軍人類別分別設立:陸軍和空軍指揮員和士兵軍銜、海軍指揮員和士兵軍銜、軍隊政工人員軍銜(1936年又設定海軍政工人員軍銜)、陸軍和空軍技術人員軍銜、海軍工程技術人員軍銜、各軍兵種各勤務部門軍事經濟和行政人員軍銜、各軍兵種各勤務部門軍醫人員軍銜、各軍兵種各勤務部門獸醫人員軍銜、軍事司法人員。(注:各種軍銜的等級設置、劃分不盡相同)
同時,決定設立“蘇聯元帥”軍銜,作為蘇聯軍隊的最高軍銜,授予“在國防建設、軍隊建設、反侵略戰爭中建立卓越功勳,和具有傑出軍事思想的高級指揮員”。
陸軍和空軍指揮員和士兵軍銜,共5等14級,第一等是高級指揮員,分為一級集團軍級、二級集團軍級、軍級、師級、旅級等五級;紅海軍指揮員和士兵軍銜,共5等13級,第一等是高級指揮員,分為一級艦隊級、二級艦隊級、一級分艦隊級、二級分艦隊級、海軍上校等五級;軍隊政工人員軍銜,共3等9級,第一等是高級政工人員,分為一級集團軍政委級、二級集團軍政委級、軍政委級、師政委級、旅政委級等五級;陸軍和空軍技術人員軍銜,共3等9級,第一等是高級(技術)主管人員,分為集團軍級工程師、軍級工程師、師級工程師、旅級工程師等四級;海軍工程技術人員軍銜,共3等9級;各軍兵種各勤務部門軍事經濟和行政人員軍銜,共3等9級,第一等是高級(軍需、行政)主管人員,分為集團軍級軍需、軍級軍需、師級軍需、旅級軍需等四級;各軍兵種各勤務部門軍醫人員軍銜,共3等9級,第一等是高級(軍醫)主管人員,分為集團軍級軍醫、軍級軍醫、師級軍醫、旅級軍醫四級;各軍兵種各勤務部門獸醫人員軍銜,共3等9級,第一等是高級(獸醫)主管人員,分為集團軍級獸醫、軍級獸醫、師級獸醫、旅級獸醫等四級;軍事司法人員,共3等9級,第一等是高級(軍事司法)主管人員,分為集團軍級軍法官、軍級軍法官、師級軍法官、旅級軍法官等四級。
根據有關蘇聯法律、蘇軍條令規定,從1935年起,對軍人類別的稱謂作了一些變化:在法規條文中,將各類指揮員、政工人員、主管人員統稱為“首長”,並按軍銜區分為高級、上級、中級、初級。
1936年12月22日,在紅海軍中實行有別於陸軍政工人員的“海軍政工人員軍銜”,調整海軍工程技術人員軍銜稱謂,海軍政工人員軍銜,共3等10級,第一等是高級政工人員,分為一級艦隊政委級、二級艦隊政委級、一級分艦隊政委級、二級分艦隊政委級、三級分艦隊政委級等五級;海軍工程技術人員軍銜,共3等9級:第一等是高級(技術)主管人員,分為艦隊級工程師、一級分艦隊級工程師、二級分艦隊級工程師、三級分艦隊級工程師等四級。
1940年5月7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頒佈命令:在陸軍、空軍和海軍高級指揮員中實行將官軍銜,原一級集團軍級改稱大將,原二級集團軍級改成上將,原軍級改稱中將,原師級改稱少將,原旅級保留;原一級艦隊級改稱海軍元帥,原二級艦隊級改稱海軍上將,原一級分艦隊級改稱海軍中將,原二級分艦隊級改稱海軍少將,原海軍上校改為海軍上級指揮員的第一級。
政工人員在部隊中擔任軍事委員會委員、政治副司令員、政治副職及政治部主任等,軍銜較同級正職首長低一至兩級,但權力很大,對部隊戰鬥、行動有最高決策權。1941年7月16日,在紅軍中實行“政治委員會制度”(7月20日擴大到紅海軍),在軍團、兵團、部隊中設立政治委員,在分隊中設立政治教導員、政治指導員,以上政工首長與同級正職首長職級相同。1942年年10月9日,國防人民委員斯大林發佈命令,在紅軍中建立完全的“一長制”和取消政治委員制度,10月13日擴大到紅海軍(注:各級部隊的政治副職仍然保留,政工軍銜仍然存在)。
1943年1月16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命令,設立空軍元帥、炮兵元帥、裝甲兵元帥等高級軍銜,這些高級軍銜(軍兵種元帥)與陸軍中的大將屬於同一級別。
1943年7月24日,根據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命令,將紅軍軍人中的高級指揮員改稱將官,8月10日,根據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命令,將紅海軍軍人中的高級指揮人員改稱將官。1943年10月9日,根據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命令,設立空軍主帥、炮兵主帥、裝甲兵主帥、通信兵主帥等高級軍銜。這些軍兵種主帥是低於蘇聯元帥高於大將/軍兵種元帥的高級將官軍銜。
到1943年10月為止,蘇聯軍銜名稱、等級的規範工作基本完成,實現了軍銜劃一,規定了統一的軍人軍銜,其中大部分軍銜使用到蘇聯解體。對中國、朝鮮、越南等社會主義國家的軍銜制度產生了一定的影響。蘇聯解體後大部分被俄羅斯等前蘇聯各加盟共和國繼承。 [3] 

將官其他國家

美國將官,屬於美國軍銜體系中的第一等,分為五星上將(戰時或戰後對有特殊貢獻的高級軍官才授予)、上將(也稱作四星上將)、中將、少將、准將等五級軍銜。
俄羅斯將官,屬於俄羅斯軍銜體系中的第二等,分為大將、上將、中將、少將等四級軍銜。
英國將官,屬於英國軍銜體系中的第二等,分為上將、中將、少將、准將等四級軍銜。
法國將官,屬於法國軍銜體系中的第一等,分為上將、中將、少將、准將等四級軍銜。
朝鮮將官,屬於朝鮮軍銜體系中的第二等,分為大將、上將、中將、少將等四級軍銜。
越南將官,屬於越南軍銜體系中的第一等,分為大將、上將、中將、少將等四級軍銜。
古巴將官,屬於古巴軍銜體系中的第二等,分為大將、上將、中將、少將等四級軍銜。
印度將官,屬於印度軍銜體系中的第二等,分為上將、中將、少將、准將等四級軍銜。
韓國將官,屬於韓國軍銜體系中的第一等,分為上將、中將、少將、准將等四級軍銜。
加拿大將官,屬於加拿大軍銜體系中的第一等,分為上將、中將、少將、准將等四級軍銜。
日本自衞隊將官,屬於日本軍銜體系中的第一等,分為上將、中將、少將等三級軍銜。
阿爾及利亞將官,屬於阿爾及利亞軍銜體系中的第一等,分為少將、准將等兩級軍銜。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