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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大益愛心基金會

鎖定
雲南大益愛心基金會成立於2007年12月12日,是由雲南省民政廳登記、雲南省教育廳主管的具有慈善組織屬性的基金會。 [1] 
中文名
雲南大益愛心基金會
成立時間
2007年12月12日
主管單位
雲南省教育廳
地    址
雲南昆明市春城路219號東航投資大廈1201室

雲南大益愛心基金會發展歷史

雲南大益愛心基金會是由雲南勐海茶廠和雲南大益茶業集團在總結了2005——“滇茶大益天下·馬幫西藏行”;2006——“我的長征”;2007——“祖國不會忘記”四大活動的經驗後,有效配合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雲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開展大型公益活動,積累了豐富的公益事業經驗。在這個基礎上,雲南大益茶葉集團於2007年成立了雲南大益愛心基金會,為進一步加大支持雲南公益事業的發展,積極開展獻愛心活動,實現愛心無限的企業價值,共創和諧社會,奠定了基礎。 [2] 

雲南大益愛心基金會基金來源

基金會基金來源基金會除註冊資金500萬元外,基金會每年有固定的捐贈收入,大益茶業集團確定從2009年起,勐海茶廠每年按銷售收入的2.3%捐給大益愛心基金會作為愛心基金。截至2011年,已連續投入兩千多萬元人民幣用於公益事業。 [2] 

雲南大益愛心基金會組織機構

監事→理事會→秘書長→(綜合部、財務部、項目部、新聞聯絡部、志願者中心)。 [3] 
組織成員
組織機構圖 組織機構圖 [3]
理事長一人 ,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三人, 秘書長一人,工作人員六名。 [3] 

雲南大益愛心基金會理事成員

吳遠之先生 吳遠之先生 [4]
雲南大益愛心基金會創始人為吳遠之先生。吳遠之1966年出生於海南省,1988年畢業於北京航空航天大學,1997年獲加拿大渥太華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學位,畢業後任職於海南省政府經濟研究中心,後赴海外從事金融工作。 2004年他率團隊對勐海茶廠進行全面改制,創建了大益茶業集團並任董事長,短短几年內將大益集團發展為行業內的旗艦企業,將“大益”打造成中國茶業界的領先品牌。少時清貧的求學生涯使他在事業成功後時刻感念回饋社會,報效國家。2007年12月12日,吳遠之發起成立雲南大益愛心基金會(後被評為AAAA級基金會組織),主要致力於扶持貧困地區的教育事業。從2005年其前身大益愛心基金始,截至2011年,已在公益事業上累計投入2000餘萬元,在全國援建了40所大益希望學校(其中中學兩所),並在全國15所大學設立大益獎學金,在全國12所高校設立大益愛心茶室。 由於在公益事業方面的付出和成就,2009年10月,他被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授予“希望工程20年特殊貢獻獎”。 [4] 

雲南大益愛心基金會公益活動

活動項目
資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表彰、資助優秀學生;資助與改善貧困地區的教育基礎設施;資助貧困地區的教師培訓;資助與改善貧困地區的文化、衞生、醫療基礎設施的建設;開展與本會宗旨相符的其他公益與愛心活動。 [2] 
主要公益活動
大益愛心基金會公益活動
大益愛心基金會公益活動(10張)
截至2011年,大益集團與大益愛心基金會出資2千萬多元開展各項公益活動。在全國援建40所大益希望學校,幫助了2萬名孩子告別危舊校舍;為18所大益希望小學配備了圖書室;為7所大益希望小學建設了體育園地;為5所大益希望小學配備了鼓號隊;為2所大益希望小學配置了電腦室,為5所大益希望小學配備了多媒體室。多次組織開展校長、教師培訓和快樂聯盟活動。與雲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聯合發起創辦一年一度的“雲南省希望工程愛心單位與愛心人士聯誼會”。逐漸在網站設立“大益希望學校”專區,架起學校與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的橋樑,共同促進大益希望學校的發展。在全國十五所大學(中山大學、雲南大學、雲南財經大學、雲南中醫學院、雲南藝術學院雲南師範大學、安徽農大、雲南民族大學、雲南農大、蘭州大學、西南林業大學、昆明醫學院、昆明理工大學、昆明學院、雲南基督教神學院)建立“大益愛心獎學金”, 獎勵和資助近千名優秀及困難的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在雲南省12所高校設立了“大益愛心獎學金”並援建了12個“大益愛心茶室”。愛心茶室為受助學生和愛心人士提供了“愛心傳遞的平台”,“公益活動實踐的平台”和“社會成長學習的平台”,愛心茶室項目得到了大學校方及廣大師生的認可和歡迎。大益愛心茶室已為上百名大學生提供了社會學習成長的平台,為上千名大益獎學金受助者搭建了回報學校和社會的平台,為數十萬大學生提供了愛心傳遞、公益活動實踐,和茶文化體驗的平台。在貧困地區開展建立敬老院、人畜飲水池、慰問老紅軍,修建紅軍烈士墓、救濟災民等公益活動,受益人羣近萬人,得到社會的好評。 [2] 

雲南大益愛心基金會主要榮譽

榮譽證書 榮譽證書 [2]
2009年10月,大益愛心基金會理事長吳遠之被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授予“希望工程20年特殊貢獻獎”,成為雲南省唯一獲此榮譽的企業家。
2009年,大益愛心基金會被雲南省民政廳評為AAAA級基金會組織。
2010年12月,共青團雲南省委授予雲南大益愛心基金會“希望工程20年特殊貢獻獎”。 [5]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6-7] 

雲南大益愛心基金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雲南大益愛心基金會。英文譯名:YUNNAN TAETEA CHARITY FOUNDATION ,縮寫為:YTC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扶貧幫困、助學育才、奉獻愛心、關愛社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來源於雲南大益茶業集團有限公司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教育廳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云南昆明市春城路219號東航投資大廈12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
(二)表彰、獎勵優秀學生;
(三)資助與改善貧困地區的教育基礎設施;
(四)資助貧困地區的教師培訓;
(五)資助與改善貧困地區的文化、衞生、醫療基礎建設設施;
(六)開展與本會宗旨相符的其他公益與愛心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七條 本基金會由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八條 理事的資格:(一) 熱愛公益事業;(二) 具有一定的領導和工作經驗;(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第九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一) 參與和決策本基金會重大事項;(二) 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表決權 ;(三) 參與審議基金會年度財務的預算和決算;(四)有宣傳本基金會宗旨、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和協調各方面工作關係的義務;(五)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六)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四)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五)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六)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七)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八)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九)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二)投資收益;(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一)資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二)表彰、獎勵優秀學生;(三)資助與改善貧困地區的教育基礎設施; (四)資助貧困地區的教師培訓;(五)資助與改善貧困地區的文化、衞生、醫療基礎建設設施;(六)開展與本會宗旨相符的其他公益與愛心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接受捐贈及投資活動是指:(一)重大接受捐贈是指每次捐贈額在10萬元以上的募捐;(二)重大投資活動是指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上的投資。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7年 12 月 12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