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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啓泰

(清代同治七年進士)

鎖定
陳啓泰(1842—1909),字伯屏、魯生,自號癯庵。 [1-2]  湖南長沙人。
同治七年(1868年)進士,授編修。曾任同治十三年(1874)及光緒六年(1880)會試問考官等,後改任監察御史,以直言敢諫著稱。在雲貴總督劉長佑軍餉奏銷失察大案中,他奏劾糧道崔尊彝、永昌知府潘英章結托京官周瑞卿貪賄,事涉軍機大臣、户部尚書王文韶等,因起大獄,被罷官80餘人,一時朝野注目。光緒三十三年(1907)升任江蘇巡撫。後以奏劾蘇松太道蔡乃煌貪瀆虐民,兩江總督端方使蔡行賄慶王奕劻,受到二人庇護,其所奏未得批准,由此積憤成疾,於宣統元年5月病逝。
所處時代
清代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地
湖南長沙
出生日期
1842年
逝世日期
1909年
本    名
陳啓泰

陳啓泰人物生平

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生。同治六年(1867)中舉人,翌年成進士,選翰林院庶吉士,散館授編修。其間常與同館陳寶琛張佩綸切磋學問,得益甚大。十三年,充會試同考官。光緒元年(1875)他任陝西副考官,二年充順天鄉試同考官,三年記名以御史用,七年補山西道監察御史。
在御史任內,他以直言敢諫著稱。光緒七年十一月,參奏雲貴總督劉長佑、漕運總督周恆祺溺於洋煙,性耽安逸;又言吏部尚書萬青藜,髖法營私,均請罷斥。八年,河南王樹汶臨刑呼冤一案,他奏請秉公重審,解部覆訊後,王樹汶果非真犯。同年二月,又奏陳對盜案就地正法新法之流弊,請予革除飭令仍照舊例解勘。前後又奏請:整頓吏治,裁汰冗員;整頓財政,“重税洋藥”;清釐關税;並提出亟籌修建鐵路,裁汰河漕兩督。在彈劾雲貴總督劉長佑軍餉奏銷不實一案中,奏劾糧道崔尊彝、永昌知府潘英賄賂軍機章京周瑞清等一案,涉及到軍機大臣、户部尚書王文韶等,因起大獄被罷官者80餘人。後又奏劾浙江巡撫任道熔、副都御史王之翰等。
他直言朝政缺失,聲名遠播,亦遭時忌而不能久居其位。光緒九年,被調出轉掌廣東道事務,尋掌河南道事務。是時,法軍入侵越南,陳啓泰奏陳對法的上、中、下三策,提出水陸軍三道並進;在擇將用人方面,他推薦徐延旭岑毓英楊嶽斌劉銘傳等人。同年十二月,授山西大同府知府,政績卓異。十六年,調直隸大名府。時有盜劫奪順德轉餉,盜首是李鴻章的同鄉,充大名鎮將弁,受到李鴻章的庇護。他通過按察使周馥向李講明,捕殺了盜首。二十一年,調補保定府知府。
光緒二十三年,他補授雲南迤東道,署雲南布政使。二十五年遭親喪歸原籍,二十八年服滿回任迤東道。三十一年,授安徽按察使。三十二年,擢江蘇布政使,兼署提學使。三十三年升江蘇巡撫,任內曾鎮壓鹽梟。後他奏劾蘇松太道蔡乃煌貪瀆虐民,蔡行賄慶親王奕劻受到庇護,不準其奏,遂積憤成疾。宣統元年(1909)六月,陳啓泰病卒,終年67歲。
他生平精於文選和音韻考據之學,有手抄稿本數十冊。喜為長短句,多與吳大澂唱和,著有《意園詩詞鈔》各四卷。工書法,有米(芾)、董(其昌)神韻。 [1] 

陳啓泰軼事典故

河南有王樹文臨刑呼冤一案,啓泰奏請應秉公鞠訊審問,以重人命.皇上命解刑部復訊,結果王樹文果非真犯,因而,承審此案的各級官員。分別降級、革職。十二月,竊賊潛人宮內,啓泰恐為內奸容留所致,請派親王會同內務府大臣、前鋒護軍統領共同查拿懲辦,從此大內的門禁更加嚴肅。
光緒七年七月,御史胡隆詢請將盜案分首從辦理。刑部研究,欲恢復舊的法制,應將就地正法章程先行停止,奏報之後.再執行正法。而疆臣皆言舊例不便.光緒八年(1882年)二月.啓泰上奏曰:“遷就新章,就地正法,流弊甚大。一案發生,但憑州縣地方官察報,督撫即批令正法,則其中以假作真,移甲就乙,以及改輕為重等情弊,皆所不免。其知地方盜案,立時破獲者少,待參限屆期已滿,破案緝捕無期.往往別取平民妄拿充數,或把前案人名竄人後起;或把尋常案犯陷以重情,捏造賊名,教以口供,刑逼誣服,苦打成招。州縣官但以上級的考核成績為念,案情既結,死者不可復生,斷者不可復續,搜盆之枉,昭雪無門。部臣所稱各省就地正法案件,每歲不下數千百人.其中法無可赦者,固然必有;情有可原者,亦難保其必無。以上所説,實為洞燭情弊之言,若不極思變計,恐殘忍殺戮習為常事,怨憤往往會激成事變,是弭亂不足,召亂有餘。”
陳啓泰又説:“刑罰一個時代輕,一個時代重,原無一成不易的條例。”“百姓初安,元氣未復.休養生息,正在此時。即或有奸究之徒,恃強藐法,但壞人為數畢竟不多,只要官吏認真緝捕,自足綏靖地方……”皇上覽奏,命令諮詢各省詳議,而各省大吏以盜多為藉口,終不盡革新律。啓泰又上疏言:“吏治之不能振作,實山冗員太多。吏部曾奏定考試章程,凡是不列等級的官員,一律勒令問籍,可為淘汰的一種辦法。然而這不過百中之一二,仍於大局無裨益。應請傷令各省督撫認真考試,年終年滿甄別一次.區分其優劣。更應當破除情面,實力裁汰……”
是年七月,啓泰條陳興利除弊事項曰:“為政之道在於用人,尤貴理財,欲強兵必先富國.蓋國之有財,如燈之有油,魚之有水,農之有田。燈無油則熄,魚無水則斃,農無田則飢,此自然之理也。”
陳啓泰又説:“更有事屬創舉,人懷疑慮,但處今日之勢,又能不積極籌試創辦的工作,則是修鐵路。通商各國盡皆是有鐵甲船而兵強,有火輪車而國富“…知己知彼,與師其長技而制之,皆兵家上策。鐵路若成,徵調轉輸,貨運文報的捷便,每項均收實用。先辦清江至京一路,逐漸推廣,收利賴此而無窮。清江一路既開,則江、淮轉運糧食的費用無須開支;且鐵路告成,河工亦緩,並可撤河、槽兩督及所屬廳員武棄兵卒數千人,歲費尤省··一且鐵路之利,更可以補濟輪船不及的地方,尤為有益無損。”皇上對陳啓泰的建議甚為嘉獎,一一採納.
劉長佑報銷雲南軍需不實,賄賂軍機章京周瑞清及部員書吏贓銀10餘萬兩。啓泰彈劫他們,朝廷調查得實,皆受到處分。光緒九年正月.啓泰奏言:“錢制歷代變更.大都是分量過輕的錢.質甘惡劣難以流通,分量重的則盜鑄尤甚。民間的錢不足以資流運轉,主要原因是銷燬與私鑄為害太烈……自通商以來,海禁鬆弛,舊鑄的制錢,奸商多私販出洋,各口青銅、紫鋼作坊,洋商重金收買,以致各省均發生錢荒。可頒發給各省銀模,準其一律開鑄,並鑄出某省字樣,然後撥解支放,令各省通行。這樣做的目的,是杜絕壞人,補救錢荒……外國用洋貨換取中國的銀兩.回國後摻和夾雜一些不值錢的金屬,熔鑄成洋錢,使用幾遍天下,而又能操縱洋錢價值的低高,以及出人,盤剝商民,銀兩外溢的數目,無從計算。以後無論洋商華商概令交納中國銀錢,則銀錢的價值必能一時騰踴升高,洋錢不得楊行,或可懲前毖後.”同年三月,啓泰轉遷掌管廣東道事務,後又掌管河南道事務。
參考資料
  • 1.    人物傳  .長沙方誌網[引用日期2019-08-03]
  • 2.    陳啓泰.癯庵遺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第767卷第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