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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

鎖定
釣魚執法,在法理上,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在行政執法上,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 [3]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衞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
國家當然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從歷史上看,一些案情複雜、取證難的案件,往往採取釣魚執法的方式。
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着嚴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説,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為控告罪犯的證據
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中文名
釣魚執法
外文名
sting
外文名
entrapment operation
別    名
執法圈套
運用範圍
法律取證

釣魚執法產生原因

執法經濟的利益誘惑之下(比如查處毒品按數額獎勵、查處黑車賣淫嫖娼、賭博等按罰款提成等等),我們的“釣魚執法”大有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偵查領域氾濫成災之勢。眼前發生的問題,不算最嚴重的。僅就查處黑車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賢區一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之後,當着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2008年3月9日《東方早報》)。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為泄憤綁架所謂“倒鈎”的事件。
早些年,媒體還披露過在甘肅省,在短短一年時間裏,三個不同公安機關的部分幹警與同一個毒販合作,分別製造了三起“販毒案”,導致兩人一審被判死刑、一人一審被判死緩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極端惡性案件。
2012年8月,西安警察被曝聯手性工作者“釣魚抓嫖”西安張先生向媒體爆料,稱自己被警察“釣魚抓嫖”,交了3000塊罰金沒有任何處罰證明。記者按照曝料線索,在髮廊外暗訪多日發現:警察抓捕並無固定時間,不屬於定時巡查;抓人時總有一輛無牌麪包車出現帶走嫖客和小姐;小姐20分鐘內返回按摩店繼續營業;嫖客被罰。
事件最新進展: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廟派出所設伏抓嫖釣魚執法”的相關案件有了最新進展,原胡家廟派出所所長、教導員等6人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出庭受審。昨天的庭審從上午11點開始直到下午5點多,庭審仍在繼續當中。共有6名被告坐在被告席上。分別是胡家廟派出所原所長李某、胡家廟派出所原教導員劉某,2名涉案的正式民警和2名參與此案的社會閒散人員。據悉檢察機關是以涉嫌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對胡家廟派出所原所長李某、胡家廟派出所原教導員劉某提起公訴的,對其他4名涉案人員均以濫用職權罪提起公訴。據瞭解,從2009年開始,胡家廟派出所原所長李某、胡家廟派出所原教導員劉某就商議對民警所罰款項提成獎勵。民警白某、劉某等多次在轄區內抓嫖,對當事人罰款後獲得提成。
個別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懷着極其骯髒的利益目的,用盡手段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為守法公民違法犯罪的證據,不僅破壞了法律的嚴肅與公正,破壞了社會對法治的信仰,而且嚴重敗壞社會風氣,撕裂了社會成員間基本的和諧與互信,使社會公德每況愈下,人們的善良、同情、友愛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護的盔甲,使那些社會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們的同情和幫助。同時,還有可能隨時隨地陷公民於危險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在執法經濟的利益驅動下,“釣魚執法”呈不斷向社會擴充“執法力量”之勢,提成機制讓有關部門公然在社會上“招聘”大量“鈎子”,也就是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他們敗壞了“正義”和“正義感”的名聲,使社會誕生出大量不從事生產性、創造性勞動的寄生蟲,也使法律、公權力的公信陷於崩潰的危險邊緣。
個案維權有可能局部討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動不了“釣魚執法”被權力濫用的根。要對“釣魚執法”斬草除根,必須先從源頭上宣判“執法經濟”的死刑,並且嚴格限制公權力機關以各種方式在社會上“聘用”各種社會人員。一方面,法律規定國家公務員非考勿進、非有編制勿進;另一方面,任何執法機關都是由納税人供養,沒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樣“按業績提成”。
1996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雖然有這樣的規定,“任何行政部門都沒有權利私自處理罰沒款,都要上交國庫”,但各地財政一般會按40%到50%的比例將罰沒款返還給行政執法部門,有關部門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還給各分支機構,此辦法被俗稱為“兩次五五分成”。這就等於是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與個人聯手設套盤剝司機。面對如此強勢對手,絕大多數司機除了乖乖挨罰,哪有半點回手之力?
從這個利益鏈條中,我們看到,利益的始端和源頭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不給交通執法部門經費或所給經費很少,不足以維持部門生存,而是寄望於其創收;中端是執法部門,執法單位創收多少與單位和領導的績效考核掛鈎,創收得越多,單位提成和政府財政返回得就越多,領導和員工的獎金、福利等也就越多;末端是執法人員,單位又將創收任務分解給每一個執法人員,並與個人獎金、福利、考核、提職加薪等掛鈎。這樣就在地方政府、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之間結成了一個公權力與私利錯位糾纏的利益共同體,共同體及其成員的目標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執法部門法治意識比較淡薄,特權思想還很嚴重,辦事隨意。由於利益的驅動,更不把法律當回事,以致以罰代法屢禁不止。

釣魚執法實行方式

第一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第二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第三種方式我們可稱為“陷害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釣魚執法執法動機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應當是源於刑事偵查中的“設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證據的同時,為了抓獲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過“誘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網。“誘捕”有着嚴格的控制要求,具體説來,有以下幾個條件: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但刑偵中的設套,是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為人,而所設之套本身,也不能成為證據。但是,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卻是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為定性的證據。這種取證的方式本身顯然就是違法的。
從動機上來看,行政執法機構的違法執法有兩種情況,一是為了遏制部分違法行為的泛濫趨勢而採取的過激方式;一種是為了某種利益而進行的理性選擇。第一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很遺憾,各地所暴露出的違法執法行為,基本上屬於第二種類型———執法者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的與自己的利益有關,並可能為此進行相應的理性策劃。

釣魚執法美國相關案例

從歷史上看,一些案情複雜、取證難的案件,往往採取釣魚執法的方式。美國是實施釣魚執法比較頻繁的國家。第71屆金球獎最大贏家《美國騙局》,即改編自FBI歷史上最著名的釣魚執法案,揭露了華盛頓多位重要領導人物的腐敗。
釣魚執法曾被用在調查兒童色情犯罪案件中,也曾是反腐利器,效果顯著。當然,他們的行動也並非無往不勝,因此飽受非議。
比如,隸屬於美國司法部的煙酒槍械爆炸物管理局,多次故意讓亞利桑那等地的槍械店通過非法途徑銷售槍支,來追蹤槍械的流通情況,以此打擊墨西哥黑幫的毒品交易以及對美國的滲透。
2009年,該局啓動有史以來最大的槍械釣魚行動,代號“速度與激情”,試圖一舉打掉整個地下槍械交易網絡。行動中,可疑買主購買武器後,執法人員不截查,而是選擇監視買主,“放長線釣大魚”。但整個行動僅僅抓獲一些“小魚小蝦”,2000多支“餌槍”下落不明或落入毒販手中。這一釣魚行動被稱為美國史上“最失敗的釣魚行動”。
2014年10月,FBI被曝利用美聯社的名義以及模仿《西雅圖時報》網站,製造虛假的新聞網頁並植入惡意軟件“釣魚”,來追查一名發出炸彈恐嚇的嫌犯。一般只有網絡犯罪分子才會用網頁傳播惡意軟件,FBI卻自己踏入禁區。此舉遭到媒體和隱私保護團體炮轟。
FBI“釣”色情狂的手法也算是獨樹一幟——自營兒童色情網站。2012年11月,FBI查封一家傳播兒童色情信息的論壇。FBI不但沒有第一時間關閉該論壇,還繼續運營該網站長達2周。
FBI發佈色情信息,共享超過10000張兒童色情圖片,試圖確認5600名用户的身份,結果只有一個嫌疑人的電腦被掌控……人們認為靠運行色情網的方式來“釣魚”,其惡劣程度不亞於為抓毒販而率先提供毒品。FBI成了“沒有犯罪,製造犯罪”典型。
美國緝毒局(DEA)早前也被揭發以一名紐約女性的名義,建立一個臉譜(Facebook)帳户來確認一個販毒集團的其他疑犯。此假帳户上甚至有該女子僅穿內衣褲的照片。 [1] 

釣魚執法社會反響

釣魚執法專家質疑

“釣魚”執法的行為本身也被法學家們質疑,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專家姜明安教授認為: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佈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程序適當、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採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楊建順認為,行政法強調取證的正當性、要求客觀、全面調查調查取證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據國家税制要求,打黑車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車採取“以惡治惡”方法不可取,“打擊時要將打擊黑車和‘好意搭乘’嚴格區別開”。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應松年教授質疑,對“非法運營”法律上無明確界定。而在西方國家,為節省能源,政府還推廣拼車行為。如果幫助路人也算“非法運營”,以後有病求救誰還敢停車。應松年教授認為“鈎子拔鑰匙”行為是一種強制行為,強制行為須有法律授權。他似乎在配合執法,但若無法律授權,那與搶劫有何區別?協管人員和鈎子似乎都參與了執法,需要明確執法主體。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認為羣眾可以取證、錄音、舉報,但拔車鑰匙等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行為一定要有合法的行政授權,不能隨意委託別人去做,更不能以市場方式,協助抓一個車給多少錢。

釣魚執法程序違法

儘管執法者找出了諸多的理由以示執法的正當性,但卻掩蓋不了實質上和程序上的違法性,以及背後的利益驅動。回顧類似行為造成的結果,發現在“魚鈎”上晃盪着的,除了當事人,還有更大的“魚”——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們的善良之心。滬上私家車車主張先生因為惻隱之心竟然引來“非法營運”的橫禍。張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動了惻隱之心搭其上路,結果,“搭客”拔了他的鑰匙,車外七八個身着制服的人將張拖出車外,還被雙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駕駛證行駛證。對方告訴張,他們是城市交通執法大隊的,要他交錢才能拿回車,在各種壓力下,最後張交了1萬元才取回車。近年來執法部門“釣魚”讓普通公民成為“違法者”而進行處罰的案件層出不窮,上海甚至發生過司機殺死“鈎子”的事。

釣魚執法社會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過程中,執法者的行為倍受公眾關注,也最有可能影響公眾的法治觀念。執法者嚴格、公正的執法行為,所樹立起的不僅是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權威和形象。當一個執法部門為了私利而“執法”時,特別是引誘守法者“違法”時,社會對法律就會產生強烈的質疑。而執法者所影響的也不僅僅是這一部門的形象,更影響了法律的形象,動搖了人們心中的法治觀念和信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但會讓公眾在守法與違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更是對社會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擊。當“釣魚”成為常態,社會的信任危機也自然會加重,互助友愛的美德將在“釣魚”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執法者的“釣魚”,守法者固然是那條魚,法律、道德也同樣是那條魚。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非法運營”。從法治國家的經驗看,誘惑取證應受到嚴格限制,它絕不能由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操作,因為他們往往對“執法”有利益訴求,傾向於“引誘”當事人。而這種“執法釣魚”撕裂了社會成員間樸素的情感,敗壞了公德,今後那些真的生病、臨產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幫助。
它更會引發嚴重的衝突,比如,上海奉賢區一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之後,當着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為泄憤綁架所謂“倒鈎”的事件。
現代行政法治裏有所謂“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營運”雖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惡劣程度遠低於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對其採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這一手段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實在是害莫大焉。
行政執法不僅需要事實正義,也需要程序正義。加緊行政程序立法,將行政執法權牢牢限制在程序正義的籠子裏,“釣魚式執法”才會真正退出歷史舞台。

釣魚執法法律制定

2010年6月9日,上海市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透露,為健全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上海即將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明文禁止“釣魚執法”,並將切斷“釣魚執法”的源頭。
《規範》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暫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費。《意見》規定,保證執法手段的合法、正當,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兩份新文件還明文規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通過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所得的款項。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行政執法經費全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收入按比例返還行政執法單位,作為行政執法經費或者獎勵經費使用。法制專家認為,上述規定截斷了“釣魚”執法的源頭。

釣魚執法其他案例

2014年6月16日,美國逮捕兩名中國公民,指控其涉嫌走私軍用傳感器。
美聯社稱,29歲的中國留學生蔡文通(音譯,下同)及28歲的中國人蔡博(音譯)因涉嫌企圖購買20台ARS-14軍事級傳感器而被捕。訴訟文件詳細講述了美國國家安全部特工偽裝成商人接近蔡文通、取得其信任並出售傳感器的過程。兩人將面臨最高20年的監禁和100萬美元罰款。蔡文通稱,自己購買傳感器是為了研究。
據報道,蔡文通就讀於愛荷華州立大學,曾是該校獸醫微生物與預防醫學部的一名博士生。
美聯社稱,2013年10月,蔡文通和蔡博與偽裝成一名傳感器經銷商的美國特工碰面,因蔡文通酷愛美劇《絕命毒師》,為了取得其信任,該特工還帶他去遊覽了該劇的拍攝地。
美聯社稱,在“多次交流”中,卧底特工告訴蔡文通,他可以拿到傳感器,但拿不到可靠的出口許可證,雖能通過“被證實的途徑”運往中國,但要冒被逮捕的風險。蔡博最終向該特工支付了3台傳感器的訂金2.7萬美元。報道稱,蔡博在帶着傳感器欲飛往中國時被捕,蔡文通隨後被捕。
近日,一則《南寧永新派出所釣魚執法黑幕》的帖子在網上熱轉。該發帖人稱,自己被當地警方“釣魚”信用卡“套現”後,以“送去坐牢”相威脅,逼她再釣“下家”。最後不得已向警方繳納了近2萬元罰款,卻沒有得到任何收據。發帖人名叫吳良彩,是一名身懷六甲的29歲孕婦。在實名舉報涉嫌釣魚執法的警察後,她被立案成為犯罪嫌疑人,目前處於取保候審狀態。
執法是嚴肅、神聖的,可加上了釣魚兩個字後,執法就喪失正當性,變成了違法。想想看,身為執法人員,以自己為誘餌,潛伏在旁,誘導你去違法,然後亮出身份,要求你繳納罰款,這能讓人心服嗎?釣魚執法之惡,惡在不擇手段的釣到目標後,目的不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威嚴,而是以法律為工具,想方設法為自己創收,為個人牟利,從這個目的出發,這類違法事件自然是越多越好,越多帶來的利益就越大。所以這樣的執法根本就是站在法律的對立面。釣魚釣魚,釣不到魚才懊惱,釣到了才開心。
而在廣西南寧的這起釣孕婦事件中,我們還看到了更大的惡。以往的釣魚執法事件中,一般釣到違法者也就到此為止了,收罰款放人,釣魚者喜笑顏開,被釣者滿腹怨氣,可是永新派出所將被釣到的孕婦關了一夜後,因為吳良彩一下子湊不到鉅額罰款,竟然威脅孕婦再去釣魚。至於被迫去釣魚的孕婦要承擔多大的心理壓力,絲毫不管。吳良彩説,她至今還記得自己聽到這個“建議”時內心的震撼:作為警察,他們不知道這樣做的嚴重後果嗎?萬一“被釣魚”的人心存記恨,將會引起怎樣的連串報復!法律的底線被踐踏,人性的底線被突破,為了自己的貪婪喪心病狂到了如此地步。
被當魚釣和其後又被迫去釣魚的孕婦站了出來,實名舉報。一個普通的市民都能看到這樣做是不妥的,是與執法精神格格不入甚至背道而馳的,難道那些警察就意識不到?只是利慾薰心之後,他們手中的權力已經由公器淪為私器。罰款沒有收據,釣出來的罪證成了威脅那些被釣者沉默的把柄,不站出來舉報沒事,一站出來舉報馬上變成犯罪嫌疑人,如此種種,視法律程序為無物,法律在他們手中成了可以肆意揉捏的麪糰,這樣的事多了,只會帶來民眾和執法者之間的情緒對立,給全體執法人員抹黑,給法律抹黑。對釣魚執法説不的,不能光是一個身逢其害的孕婦了。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