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設立依據 | 許可條件 | 申請材料 | 辦理時限 | 辦理流程 | 改革措施 | 行政許可實施機構 | 辦理渠道 | 內部申訴與行政複議 | 備註或其他 |
1 |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第9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證照分離” 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教政法廳函〔2021〕18號》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十三條:籌設階段:(一)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第十五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籌設批准書; (二)籌設情況報告; (三)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四)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應當提交本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 15個工作日 | 受理-審查-辦結 | 依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證照分離” 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三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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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2.具體改革舉措:(1)在社會組織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時,不再要求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社會組織近2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等材料。(2)在民辦學校舉辦者再次申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時,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檢查的證明材料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學校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3)將營利性民辦學校申請許可證到期延續審批時限均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5個工作日。(4)對民辦學校申請許可證到期延續的,若許可條件基本不變且無違法違規或失信記錄,在各學段原有許可證期限基礎上延長1年有效期。(5)每半年1次公佈營利性民辦學校存量情況。第(二 )項: 2.具體改革舉措:(1)在社會組織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時,不再要求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社會組織近2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等材料。(2)在民辦學校舉辦者再次申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時,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檢查的證明材料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學校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3)將營利性民辦學校申請許可證到期延續審批時限均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5個工作日。(4)對民辦學校申請許可證到期延續的,若許可條件基本不變且無違法違規或失信記錄,在各學段原有許可證期限基礎上延長1年有效期。(5)每半年1次公佈營利性民辦學校存量情況。 | 教育部:省級政府(由教育部門承辦) | 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國發〔2022〕5號》,大力推進“網上辦、掌上辦、自助辦、一次辦”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民辦學校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實施教育活動。 |
2 |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第10項 | 教育部:省級政府(由教育部門承辦) |
3 |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第11項 民辦、中外合作開辦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籌設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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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教育部門 |
4 |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第12項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設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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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教育部門 |
5 |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第145項民辦技工學院、技工學校籌設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有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實施方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加大“證照分離”改革力度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1〕43號)》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 30日 | - | - | 行政許可清單第147項: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6 | 民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第146項辦技工學院、技工學校設立審批 | 許可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 | - | - | - | - |
14 |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第148項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審批 | 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需求,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條件。 |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實施方案》第一條 :1.申辦報告。2.舉辦者姓名、住址或名稱、地址。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4.承諾書。 | 當場 | 辦理程序:1.申請。舉辦者向所在地相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請。2.告知。所在地相關職能部門向舉辦者告知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許可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諾事項、事後監管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3.承諾。舉辦者簽署承諾書。4.審批。所在地相關職能部門對舉辦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諾事項進行形式審查,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同意的,發給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同意的,書面告知理由。 | 事中事後監管措施:1.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的,須經審批機關批准。2.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工作的管理,優化審批服務。3.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依法查處,並公開查處結果。4.加強信用監管。向社會公佈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信用狀況,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 行政許可清單第148項: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15 |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全國範圍內 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實施方案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可依法申請舉辦技工院校,並需達到《關於印發技工院校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8號)規定的條件。 | 1.申辦報告。2.教學設備設施、師資能力等相關證明材料。3.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根據《關於做好技工院校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3號)規定,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技工院校設立審批辦法 | - | 1.申辦受理。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交設立技工學校申請材料,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備條件的省(區、市)可採取網上申報措施。2.專家評審。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建專家組,按照技工院校評審細則的評分標準,對申辦學校進行評審,作出專家評審意見。3.複核公示。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專家評審意見進行復核,並對達到技工院校設置標準的院校進行公示。4.部門批覆。對於申辦普通技工學校和高級技工學校的,經評審合格並公示無異議後,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覆 | - | - |
16 |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全國範圍內 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實施方案 》第五條: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 - | - | -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實施方案(人社部發〔2021〕43號)》第五條:按照“優化審批服務”方式進行改革,已經在申請設立高級技工學校時提供過的材料,在申請設立技師學院時不再重複提供。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技師學院審批實現申請網上辦理。該許可事項審批層級為省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 - |
17 | | | 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設立宗教院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培養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計劃; (二)有符合培養條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四)有教學任務和辦學規模所必需的教學場所、設施設備; (五)有專職的院校負責人、合格的專職教師和內部管理組織; | | 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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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宗教事務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設立宗教院校,應當由全國性宗教團體向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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