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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

鎖定
2021年11月15日,教育部公佈了《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將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教育領域更大範圍推動照後減證和簡化審批。 [1] 
中文名
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
信息索引
360A02-04-2021-0006-1
發文字號
教政法廳函〔2021〕18號
信息類別
教育綜合管理

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印發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教政法廳函〔202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有關精神,推進教育部有關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並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加大改革試點力度,教育部制定了《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3日 [2] 

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內容全文

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
為做好教育部有關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並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加大改革力度相關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要求,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教育領域更大範圍推動照後減證和簡化審批,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二、工作範圍和內容
(一)在全國範圍內的改革事項。對“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設立、分立、合併、變更和終止審批”等2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按照優化審批服務的方式推進審批制度改革。
(二)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改革事項。直接取消“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籌設審批”,將“實施自學考試助學的民辦學校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改為備案,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
三、在全國範圍內的改革舉措
(一)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
1.改革方式:優化審批服務。
2.具體改革舉措:(1)在社會組織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時,不再要求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社會組織近2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等材料。(2)在民辦學校舉辦者再次申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時,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檢查的證明材料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學校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3)將營利性民辦學校申請許可證到期延續審批時限均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5個工作日。(4)對民辦學校申請許可證到期延續的,若許可條件基本不變且無違法違規或失信記錄,在各學段原有許可證期限基礎上延長1年有效期。(5)每半年1次公佈營利性民辦學校存量情況。
3.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定期進行抽查檢查,加強對民辦學校的過程性指導,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2)推進民辦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將民辦學校的法人登記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年度檢查信息、監督檢查結果、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公示,強化信用約束。(3)依法依規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依法向社會公開,並對其今後在民辦教育領域的許可申請實施重點監管。(4)健全聯合執法機制,通過跨部門的實時數據對接和信息共享,及時掌握和研判民辦教育領域出現的新問題,積極主動予以應對。
(二)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設立、分立、合併、變更和終止審批
1.改革方式:優化審批服務。
2.具體改革舉措:(1)在社會組織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時,不再要求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社會組織近2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等材料。(2)在民辦學校舉辦者再次申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時,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檢查的證明材料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學校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3)將營利性民辦學校申請許可證到期延續審批時限均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5個工作日。(4)對民辦學校申請許可證到期延續的,若許可條件基本不變且無違法違規或失信記錄,在各學段原有許可證期限基礎上延長1年有效期。(5)每半年1次公佈營利性民辦學校存量情況。
3.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定期進行抽查檢查,加強對民辦學校的過程性指導,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2)推進民辦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將民辦學校的法人登記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年度檢查信息、監督檢查結果、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公示,強化信用約束。(3)依法依規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依法向社會公開,並對其今後在民辦教育領域的許可申請實施重點監管。(4)健全聯合執法機制,通過跨部門的實時數據對接和信息共享,及時掌握和研判民辦教育領域出現的新問題,積極主動予以應對。
四、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改革舉措
(一)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籌設審批
1.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審批。
2.具體改革舉措:舉辦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再向教育部門申請辦理籌設審批,直接申請辦理辦學許可。
3.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定期進行抽查檢查,加強對民辦學校的過程性指導,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2)推進民辦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將民辦學校的法人登記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年度檢查信息、監督檢查結果、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公示,強化信用約束。(3)依法依規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依法向社會公開,並對其今後在民辦教育領域的許可申請實施重點監管。(4)健全聯合執法機制,通過跨部門的實時數據對接和信息共享,及時掌握和研判民辦教育領域出現的新問題,積極主動予以應對。
(二)實施自學考試助學的民辦學校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
1.改革方式:審批改為備案。
2.具體改革舉措:對實施自學考試助學的民辦學校,取消辦學許可,改為備案管理。
3.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定期進行抽查檢查,加強對民辦學校的過程性指導,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2)推進民辦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將民辦學校的法人登記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年度檢查信息、監督檢查結果、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公示,強化信用約束。(3)依法依規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依法向社會公開,並對其今後在民辦教育領域的許可申請實施重點監管。(4)健全聯合執法機制,通過跨部門的實時數據對接和信息共享,及時掌握和研判民辦教育領域出現的新問題,積極主動予以應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教育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層層壓實責任,聚焦企業和社會關切,確保改革舉措落地見效。
(二)抓好工作落實。要做好改革政策宣傳解讀,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氛圍。及時調整優化業務流程,修訂完善有關工作規則和服務指南。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強信息共享,推動提升政務服務水平,提高服務效率。
(三)強化評估總結。要密切跟蹤改革進展,研究完善工作舉措。及時總結經驗,發揮典型示範效應,為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積累可複製可推廣的創新做法和經驗。
本方案實施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教育部(政策法規司)。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