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政
鎖定
- 中文名
- 公路路政管理
- 外文名
- Road Administration
- 前 身
- 公路派出所
- 簡 稱
- 路政
- 拼 音
- lù zhèng
- 注 音
- ㄌㄨˋ ㄓㄥˋ
- 職 責
- 對公路進行的行政管理
路政解釋
《公路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職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行使。
路政主要職責
(一)許可挖掘、佔用、利用公路的申請事項,制止和查處破壞、損壞或者非法佔用公路的行為;
(二)許可超限運輸申請事項,制止和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三)管理公路附屬設施的設置和維護;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七)實施公路路政巡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路政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6、《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7、《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17號)》
8、《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交通部1996年第7號令)》
9、《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2016年第62號令)》
10、《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2003年第2號令)》
路政路政歷史
殷商時期的路政
殷商時,稱道路為“行”。商王太戊命費侯中衙為“車正”,管理道路事宜。據《韓非子 內儲説上篇》記載:“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這是路政管理法之始。
西周與東周時期的路政
西周早起出現了“道”字,到中後期出現了“路”字。
西周設司空,負責道路修建管理,並建立司空視塗的制度。西周還規定“立鄙食以守路”,有專人維護管理野外道路。
秦漢時期的路政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修築馳道,“東窮燕、齊,南極吳、楚”。重要道路的修治由皇帝下詔,地方路政沿襲戰國時制度,由郡守、縣令負責。
秦律規定:私移道路標誌處“耐”刑;棄灰於路處以“黥”刑。
魏晉南北朝時期沿襲了前代的管理方式,北魏對通往中山的“直道”非常重視,建立了每次“南北征巡”均需維修道路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