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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包乾

鎖定
財政包乾是中央核定收支總額,分別不同情況由地方包乾上繳收入或中央差額補貼,地方在劃定的收支範圍內自行組織收入,自主安排支出,自求收支平衡。它是預算管理體制的一種重要形式。如1971年實行“定收定支,收支包乾,保證上繳 (或差額補貼),結餘留用,一年一定”的預算體制就屬這種類型。其主要內容: 地方收支劃定後,由地方包乾,自求收支平衡;收大於支的地區,包乾上繳,相應計算收入留解比例;支大於收的地區,中央差額補貼,地方包乾使用;超收部分,原規定全部留地方,後改為超收1億元以上部分上繳中央50%;年終結餘留用;體制一年一定。 [1] 
中文名
財政包乾
屬    性
中央與地方關係的一種制度
作    用
擴大了地方的財政收支範圍
實施時間
1971年
制度介紹
其具體辦法在不同年度不同,財政包乾的方法在1971年開始實行,在當時情況下,證明是一種傳統有效的方法,它擴大了地方的財政收支範圍和管理權限,調動了地方籌集財政資金的積極性,有利於國家財政的綜合平衡。從1980年起,我國財政部門又採用“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新體制。這一體制的特點是:明確劃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範圍,以1979年各地方的財政收支數為基礎,核定地方收支包乾的基數,對收入大於支出的地區,規定收入按一定比例上繳,對支出大於收入的地區,將工商税按一定比例留給地方,作為調集收入;工商税全部留給地方後仍收不抵支的,再由中央給予定額補助。收入分成比例或補助支出數額確定後,五年不變。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可以少支,中央不再增加補助,地方財政必須自求平衡。這種辦法把地方類權力結合起來,改變了吃“大鍋飯”的現象,所以又被稱為“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從1989年起,又調整基數,實行“劃分税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的體質,使得財政包乾制度更加完善。
但隨着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斷擴大,其弊端日益明顯。主要表現在:税收調節功能弱化,影響統一市場的形成和產業結構優化;國家財力偏於分散,制約財政收入合理增長,特別是中央財政收入比重不斷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在此背景下,在朱鎔基總理力推下,分税制改革出台,主要內容是: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合理確定各級財政的支出範圍;根據事權與財政結合的原則,將税種統一劃分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並建立中央税收與地方税收體系,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税務機構分別徵管,實行規範的中央財政對地方税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