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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鎖定
- 中文名
-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 類 別
- 執業資格考試
- 內 容
- 城市規劃師
- 發佈時間
- 1999年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簡介
1999年,依據《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9號),國家開始實施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2000年2月,人事部、建設部下發了《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0〕20號),2001年5月人事部、建設部辦公廳下發了《關於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辦發〔2001〕38號)。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全國城市規劃執業制度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被用人單位聘任為相應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實施。建設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報名和資格初審,人事部門負責資格審查,省人事考試中心負責考務工作。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註冊條規
考試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頒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證書管理
初始註冊:
2、已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因離職、出境等原因超過3年以上者,須在接受最近一個註冊登記期內的繼續教育後,由個人提出申請辦理初始註冊登記。
延續註冊:
3、註冊城市規劃師的註冊登記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仍繼續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可申請辦理續期註冊或登記。
4、已經註冊登記的人員,因故延時續期註冊登記(含因故被撤銷註冊登記的人員),須在接受最近一個註冊登記期內的繼續教育後,可申請辦理續期註冊登記。
變更註冊:
在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或登記的有效期內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請變更註冊登記:
5、註冊登記有效期內離、退休且所在單位不再返聘,而應聘於其他單位的;
6、所在單位發生重大變化的(撤銷、合併、轉制等);
7、工作調動的(含異地調動、辭職等)。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設置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
《城市規劃實務》的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其餘3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個半小時。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費用
按照省財政廳、省計劃發展委員會《關於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收費的批覆》(豫財規[2000]35號)和《國家計委辦公廳關於註冊城市規劃師等考試、註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辦價格[2000]839號)的規定,客觀題每人每科收費98元(其中上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42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廳18元,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10元,省人事考試中心留28元),主觀題每人每科收費176元(其中上交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部84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廳36元,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10元,省人事考試中心留46元)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參考教材
作者 全國城市規劃執業制度管理委員會
一、《城市規劃原理》
二、《城市規劃相關知識》
三、《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
四、《城市規劃實務》試用版
五、《城市規劃法規文件彙編》
六、《考試大綱》
出版社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
作者 邱躍 王瑋 甘靖中等
1、城市規劃師考試教材—城市規劃原理(第1分冊)
2、城市規劃師考試教材—城市規劃相關知識(第2分冊)
3、城市規劃師考試教材—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第3分冊)
4、城市規劃師考試教材—城市規劃實務(第4分冊)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需知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凡在建設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規劃工作資質的單位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報名參加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
(三)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6年。
(四)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5年。
(五)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3年。
(六)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3年。
(七)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年。
(八)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年。
(九)在《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5年。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為每年的5月份(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佈的時間為準)。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方法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及具體安排
2012年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時間為2012年10月20日—21日,具體考試安排如下表所示: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2012年10月20日 | 上午9∶00—11∶30 | 城市規劃原理 |
下午2∶00—4∶30 | 城市規劃相關知識 | |
2012年10月21日 | 上午9∶00—11∶30 | 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 |
下午2∶00—5∶00 | 城市規劃實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