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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漢字
鎖定
2001年1月1日,時任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了第三十七號主席令,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明確了規範漢字的法定地位。
- 代 表
- 新華字典、現代漢語詞典等
- 相關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 功 能
- 明確規範了漢字的標準
規範漢字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七條對允許繁體字、異體字保留或使用的情形作出了規定:
(一)文物古蹟;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
規範漢字標準
一、新中國成立後經過整理簡化的字與傳承字
二、異體字中的選用字
1956年恢復“阪”、“挫”2字為規範字;
1986年《簡化字總表》收進的“訴”、“曄”等11個類推簡化字為規範字;
三、字形
以1988年3月國家語委和新聞出版署聯合發佈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準。
四、地名
1955~1964年,國務院分九次公佈更改的縣級以上地名生僻字37個,如:陝西省的“醴泉縣”改為“禮泉縣”。
五、更改的部分計量單位名稱用字
以1977年7月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和國家標準計量局聯合發出的《關於部分計量單位名稱統一用字的通知》為準(淘汰的計量單位舊式譯名用字,如:“呎”、“哩”等)。
規範漢字選用字
規範漢字正體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文件中“正體字”是“異體字”的反義詞,正體字以1955年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發佈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選用的字為準,如:「浚」是正體字,而「濬」是異體字。該表公佈後又作了幾次調整,恢復使用了28個被淘汰的異體字。
1955年公佈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所收的正體字為規範漢字,相對的異體字為不規範漢字,除姓氏和某些特殊場合外,不再使用。1986年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和《現代漢語通用字表》都對《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提出的異體字作了修訂。
規範漢字簡化字
1986年10月,國務院批准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中所收的簡化字為規範字,對照的繁體字為不規範字,一般在面向社會公眾的場合中停止使用。
規範漢字新字形
在1988年發佈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中所收的新字形為規範字形,相對的舊字形為不規範字形,一律不再使用。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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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用規範漢字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門户網站.2013-06-18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引用日期2015-09-27]
- 3. 國務院關於公佈《通用規範漢字表》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門户網站[引用日期2015-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