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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職權
鎖定
- 中文名
- 行政職權
- 定 義
- 指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體行政主體身上的國家行政權,是各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
- 分 類
- 固有職權、授予職權
行政職權內容
1、行政立法權;
2、行政許可權;
3、行政確認權;
4、行政檢查權;
5、行政獎勵權;
6、行政物質幫助權;
7、行政處罰權;
8、行政強制執行權;
9、行政合同的簽訂權;
10、行政複議權;
11、其他行政職權,包括行政指導權、行政裁決權等。
行政職權特徵
1.法定性。任何一個組織的行政職權都是法定的,而不是自我設定的。換言之,行政主體擁有或行使行政職權必須通過合法途徑,否則便不能成立。
2.公益性。行政職權的擁有與行使旨在謀求和保護國家、集體、社會的公共利益,同時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必須符合法定的公共目的和範圍。
3.專屬性。行政職權的歸屬,在主體上具有專屬性,也即只屬於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不具有行政職權,受委託組織也只能代行行政職權。
6.強制性。行政職權的行使以國家強制力作保障,具有直接支配他方當事人的強制命令力量,也即可以通過行使行政職權迫使或禁止相對人作出某種行為、實施某些活動。
7.不可處分性。行政職權不僅表現為法律上的支配力,還包含着法律上的職責要求,實際上是職權與職責的統一體,故行政主體對其擁有的行政職權不得任意轉讓和放棄。
行政職權核心
行政職權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體內容包括:
3.行政主體的行為必須遵循合理、適當的原則,避免行政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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