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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鎖定
行政審批是現代國家管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事務的一種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
在中國,由於傳統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巨大影響,行政審批已被日益廣泛地運用於許多行政管理領域,對於保障、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一種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根據統計,我國現有150多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行政審批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涉及國防、外交、 [1]  公安、經濟、城市管理等20多個領域、50多個行業。
但是,隨着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正式成為WTO的成員的今天,而行政審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規範,在行政審批中長期存在的問題就越來越突出,有些已成為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因此迫切需要對行政審批制度進行改革,來自國內外改革的呼聲也愈來愈強烈。 [2] 
中文名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改革開始日期
2001年10月9日
改革方面
政治經濟文化
頒佈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相關法案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改革歷程

2001年9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成立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國辦發〔2001〕71號),成立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積極、穩妥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全面啓動。 [3] 
2001年10月18日,國務院下發《國務院批轉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發〔2001〕33號】。 [4] 
2002年4月,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了《關於對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審批制度進行課題研究的實施方案》,確定了15個大中城市率先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課題研究,此後又組織了國務院各部門開展這項工作。各地區、各部門領導高度重視,承擔課題研究的15個大中城市和一些國務院部門專門成立了課題研究小組,認真組織開展研究,結合實際,突出重點,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一些地方和部門還聘請專家學者參與研究,多方協作,集思廣益,提高研究質量。 [5] 
2002年5月,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中國社會科學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與焦作市委、市政府在焦作市聯合舉辦了全國首次行政審批制度研討會。圍繞如何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展開討論,來自全國13個省、市、自治區的有關負責人蔘加研討會。 [6] 
2002年6月6日~7日,由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天津市行政管理學會聯合主辦的“中國加入WTO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研討會在天津市隆重召開。 [7]  2012年2月24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承辦的“法治政府建設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研討會”在海南順利召開,國內14名專家教授彙集海口以海南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經驗為範本,探討推動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建設以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研究。 [8] 
2002年6月25日,在北京召開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會議。 [9] 
2002年11月,取消789項行政審批項目(第一批) [10] 
2003年2月,取消406項行政審批項目,改變82項行政審批項目的管理方式(第二批) [11] 
2003年9月18日,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進一步推進省級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
2003年9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推進省級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12] 
2004年5月19日,取消和調整495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409項;改變管理方式39項;下放47項。在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中有25項屬於涉密事項,按規定另行通知。(第三批) [13] 
2007年10月9日,取消和調整186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128項;下放29項;改變管理方式8項;合併21項。另有7項擬取消或者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是由有關法律設立的,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相關法律規定。(第四批) [14] 
2008年8月5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工作規則》、《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和《全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方案》三個文件,明確了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務。馬馼主持會議並講話。 [15] 
2009年5月19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北京召開第二次會議,強調要認真貫徹落實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和國務院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充分認識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長期性、複雜性、艱鉅性,以更加積極的態度和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下力氣再減少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切實加強對行政審批權力運行的監控,推動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18] 
2009年7月16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京召開第三次會議。馬馼主持會議並講話。她強調,要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對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核作為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嚴格把好合法關、合理關、監督關,確保再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目標的實現,推動政府職能轉變,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2009年12月25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北京召開第四次會議,重點審議國務院部門擬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會議認為,聯席會議辦公室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部門的職責,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組織各地區各部門和管理相對人、有關專家對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審核論證,與各有關部門作了充分溝通協商並達成了一致意見,提出的擬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既積極又穩妥,同意進一步論證後報請國務院審定。
2010年7月4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184項。其中取消113項,下放71項。五批) [19] 
2010年9月25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北京召開第五次會議,總結前一階段工作,研究安排下一步工作。會議強調,要認真抓好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決定的貫徹落實,繼續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20] 
2011年11月14日,在北京召開國務院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會議總結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階段行政審批工作,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温家寶在會上作重要講話。 [2]  [21] 
2012年4月25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召開第六次會議,聽取了國務院部門第六輪行政審批項目集中清理工作情況彙報,審議了建議取消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研究了下一步工作。馬馼主持會議並講話。 [22] 
第六批)2012年8月22日,取消和調整314項部門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184項;下放117項;合併13項。重點對投資領域、社會事業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特別是涉及實體經濟、小微企業發展、民間投資等方面的審批項目進行了清理。 [23] 
2012年8月,國務院已分六批共取消和調整了2497項行政審批項目,佔原有總數的69.3%。 [24] 
2012年8月23日,國務院批准廣東省“十二五”時期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試,對行政法規、國務院及部門文件設定的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在本行政區域內停止實施或進行調整。 [25-26] 
2013年5月15日,取消和下放117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其中,取消行政審批項目71項,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20項,取消評比達標表彰項目10項,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3項;取消或下放管理層級的機關內部事項和涉密事項13項。 [1] 
2013年6月,國務院明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牽頭單位由監察部調整為中央編辦,國務院審改辦設在中央編辦。 [27] 
2013年8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首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處。 [28-31] 
2017年12月1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中國人權法治化保障的新進展》白皮書,介紹了我國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的進展。
根據白皮書介紹,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務院部門累計取消行政審批事項618項,徹底清除非行政許可審批,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目錄清單取消269項,國務院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清單取消320項,國務院部門設置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削減比例達70%以上,3次修訂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中央層面核准的投資項目數量累計減少90%。實施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將政府職能、法律依據、職責權限等內容以權力清單的形式向社會公開,截至2016年,全國31個省級政府部門均已公佈權力清單。
白皮書説,職權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國家加快推進行政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禁止行政機關法外設定權力,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32]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改革內容

一要按照應減必減、該放就放的原則,進一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設前置審批。以部門規章、文件等形式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審批項目動態清理工作機制。
二要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範化建設。
新設審批項目,必須於法有據,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任何部門不得以規章、文件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項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設定和管理辦法。 [33] 
三要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組織管理改革。
把適合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工作和管理服務事項,通過委託、招標、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抓緊培育相關行業組織,推動行業組織規範、公開、高效、廉潔辦事。
四要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
繼續推進政務中心建設,健全省市縣鄉四級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並逐步向村和社區延伸。加強行政審批績效管理,推行網上審批、並聯審批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做法,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審批項目較多的部門要建立政務大廳或服務窗口。
五要加強政府監管。
對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監管責任,制定後續監管措施,強化工作銜接,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工作重點轉到依法監管上來,切實履行職責,制定政策法規、標準規範,加強日常動態監管,保證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安全。
六要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領域防治腐敗工作。
深化審批公開,推行“陽光審批”。加快推廣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嚴肅查處利用審批權違紀違法案件。
七要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投資體制、財税金融體制、社會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結合起來。
進一步理順和規範政府與企業、與社會的關係,規範上下級政府的關係。進一步優化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務質量。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總體情況

一是大幅度削減行政審批項目,審批事項過多過濫的狀況明顯改變。2004年,監察部、國務院審改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審批項目進行了新一輪審核論證。經過嚴格審核和充分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三批取消和調整審批項目495項。至2006年,國務院部門分三批共取消和調整審批項目1806項,達到了國務院部門全部審批項目的50.1%。 [34] 
二是保持上下銜接,形成了國務院部門改革與地方政府改革良性互動的格局。國務院各部門加強對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導與協調,提出了審批項目上下銜接的意見和辦法;各省(區、市)對照國務院部門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從審批部門、審批對象、審批依據、審批內容等方面進行全面核對,根據不同情況對審批項目作了分類處理,並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辦法,防止管理上出現漏洞。 [34] 
三是創新管理方式,政府職能進一步轉變。相關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後,各地區、各部門積極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對能夠通過市場機制解決的事項,採取招標、拍賣等市場運作方式;對應由統一的管理規範和強制性標準取代個案審批的事項,制定並組織實施相應的管理規範和標準;對轉為日常監管的事項,加大事中和事後檢查力度;對不再實施審批,轉由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組織自律管理的事項,積極穩妥地做好移交工作。 [34] 
四是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制約,行政審批權力的運行逐步規範。不少地區和部門在改革中逐步建立了行政審批受理、實施、監督等環節的規章制度,比如,在受理環節,建立公示制度,對審批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實施主體、條件、程序等內容予以公示;在實施環節,嚴格限定審批時限,規範審批程序,並普遍實行首問負責、服務承諾、限時辦結等制度;在監督環節,完善內部層級監督機制,建立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對違規和不當審批行為予以糾正。 [34]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重要意義

國務院審改辦主任、監察部副部長李玉賦:
首先,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但是還不完善。政府與企業、市場、社會的關係還沒有完全理順,政府還在管着許多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這些問題導致政府行政管理和社會資源配置的低效,限制了正常的市場競爭,成為阻礙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在於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和運行特點,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國民經濟充滿活力、富有效率、健康運行。
其次,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建設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促進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約束和規範行政權力,使行政權力授予有據、行使有規、監督有效。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規範審批權和審批行為,有助於促進法治政府建設。
第三,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徑。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助於促使各級政府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與正確政績觀,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全面發展;有助於提高各級政府工作人員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係;有助於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合理劃分經濟社會事務管理的權限和職責,在維護中央統一領導的同時,更好地調動和發揮地方的積極性。
第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根本舉措。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有利於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有利於增強行政審批的透明度,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是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的一項重大舉措。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社會影響

有力促進了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增強了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有力促進了依法行政,進一步規範了政府行為;
有力促進了政府管理創新,提高了行政效能;
有力促進了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完善了政府系統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體制機制。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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