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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是主管全國監察工作 [1]  的國務院原有組成部門之一,於1954年9月設立,前身為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 [2] 
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再保留監察部,併入國家監察委員會。 [3-4]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機構屬性
國務院原有組成部門
設立時間
1954年9月
撤銷時間
2018年3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首次設立

1954年9月,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政務院改為國務院,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為國務院監察部。
1959年4月,因國家管理體制調整,撤銷監察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二次設立

1986年12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1987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正式掛牌辦公。
1993年1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監察部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 [2] 
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再保留監察部,併入國家監察委員會。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機構職責

  •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部主管全國監察工作,對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實施監察。
監察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等規定履行職責。根據該法第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和糾正損害羣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監察部可以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1] 
  • 機構權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監察部享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行政處分權。
1、檢查權。是指對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以及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檢查。
2、調查權。是指對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以及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
3、建議權。是指監察機關可以對國家行政機關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向有處理權的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可以對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議;對監察對象模範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遵守行政紀律的行為,對同監察對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堅決鬥爭,作出顯著貢獻的個人或單位,向有處理權的機關提出獎勵的建議。
4、行政處分權。監察部根據檢查、調查的結果,對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決定、命令的行為,對違反行政紀律的監察對象,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監察建議,予以糾正和處理;也可以作出監察決定,直接給予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5]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組織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內設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監察部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的通知》(國函〔1987〕14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設十二個局級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機關下設辦公廳、研究室、政法教科文衞局、工業局、財貿外事局、農林城建交通局、地方一局、地方二局、地方三局、幹部局、信訪局、行政管理局。 [6]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派出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監察部設置派出機構的批覆》(國函〔1988〕7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在四十六個部門設立的監察局和監察專員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部、經貿部、農業部、林業部、水利部、建設部、地礦部、冶金部、機械電子部、能源部、航空航天部、化工部、紡織部、輕工部、鐵道部、交通部、物資部、郵電部、文化部、衞生部、廣播影視部、國家體委、海關總署、中國民航局、國家旅遊局,設立監察局;在國家科委、國家民委、民政部、審計署、人事部、勞動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建材局、國家工商局、國家海洋局、國家醫藥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設立監察專員辦公室。 [7]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人員編制

根據《國務院關於監察部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的通知》(國函〔1987〕141號),該機構機關行政編制六百二十人。 [6]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歷任領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歷任部長
姓名
性別
任職時間
1954年9月-1959年4月
1987年-1993年4月
1993年4月-1998年3月
1998年3月-2003年3月
2003年3月-2007年8月
2007年8月-2013年3月
2013年3月-2016年12月
2016年12月—2018年3月
參考資料: [2]  [8-1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