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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類職位

鎖定
行政執法類職位,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職位。
中文名
行政執法類職位
定    義
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職位

行政執法類職位發展歷史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1] 

行政執法類職位社會影響

這是行政執法類職位的本質特徵。與政府機關的綜合管理類職位專業技術類職位相比,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下列特點:一是純粹的執行性。只有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這一點與綜合管理類職位的區別尤為明顯。二是現場強制性。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具體的管理對象進行監管、處罰、強制和稽查。
行政執法類職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税務、工商、質檢、藥監、環保等政府部門,且只存在於這些政府部門中的基層單位。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