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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

(國家機關及其授權的組織實施法律的活動)

鎖定
執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授權的組織實施法律的活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如果對執法活動有異議,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並採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1]  ,對於已作出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申請行政複議, [2]  ,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可以附帶審查 [2]  ,在已推行行政調解的地區也可以通過申請行政調解的方式進行調解。 [3] 
中文名
執法
外文名
Law enforcement
特    點
權威性、強制性
原    則
依法行政、講求效能、公平合理

目錄

  1. 1 定義

執法定義

執法 執法
執法,顧名思義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傳佈、實現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在廣義與狹義這兩種含義上使用這個概念。廣義的執法或法的執行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是指法的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人們把行政機關稱為執法機關,就是狹義上使用執法的。此處所講的執法是指狹義的法的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是法的實施的重要方面。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機關被稱為國家立法機關的執行機關,後者制定的法律,法規主要由前者貫徹、執行、付諸實現。
執法是實施法律的活動,必須是在這個大前提下發生的由於執行人員本身或其他原因引發的非法操作才能在執法前冠名,如暴力執法、違規執法等。而沒在這個大前提下的行為只能是個人或某團伙的私自行為,與其本身行政執法身份無關,如公路過期收費、非公安機關拘留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地點、範圍內才叫執法,其他都算個人或某團伙私自行為。而在這前提下公職人員的行為才能冠名某某執法。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