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行政機關

鎖定
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行政職能的機關。從廣義上講,行政機關是一級政府機關的總稱,即國家政權組織中執行國家法律,從事國家政務、機關內部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部門。從狹義上講,行政機關僅指政府機關內部的綜合辦事機構,即辦公廳(室),它是在行政首長直接領導下處理各種事務、輔助進行全面管理工作的機構。 [1] 
行政機關執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管理國家內政、外交、軍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務。按照管轄範圍,行政機關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獨立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活動並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6] 
中文名
行政機關
外文名
AdministrativeOrgans
總    稱
一級政府機關
組    成
政府以及有關功能部門
定    義
依法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行政職能的機關
設立依據
按照國家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

行政機關基本含義

行政機關是按照國家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立的,代表國家依法行使行政權,組織和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也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執行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管理國家內政外交軍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務。
關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構的區分,按照通説與司法考試的觀點,行政機構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組成部分,一般表現為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辦公機構辦事機構,一般不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除非獲得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特別授權,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然只能以其所帶代表的機關名義進行行政行為。而行政機關是一定行政機構的整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獨立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活動並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按照管轄範圍,行政機關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又可分為若干層次。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等,指導所屬各部門、下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行政活動。國家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與集體領導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國家行政機關的管轄權和活動地域,國家行政機關又分中央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中央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共25個);地方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工作部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旗和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民族鄉政府),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包括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香港特區政府工作部門有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澳門特區政府工作部門有各司、局、廳、處。);地方上還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如行政公署(省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區公所(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不設區的市或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關於公安機關,其內設機構有公安消防大隊和公安交警大隊,派出機構有派出所,都是行政機構,只有經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特別授權,才有行政主體資格,才能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機關組成

各國最高行政機關的組成因政體不同而有差異。

行政機關西方

總統制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由選舉產生的總統為首腦,其他成員由總統依法律程序任命,總統向選民或憲法負責;
內閣制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由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組織,其首腦內閣總理(首相)由國家元首任命或經國家元首提名由議會選舉,內閣向議會負責;
委員會制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的成員由議會選舉產生,最高行政機關向議會負責;
半總統制國家的政府總理由總統任命,其他成員由總理提請總統任命,政府向議會負責。
西方各國地方行政機關首長的產生方式主要有:由上級行政機關任命,由地方議會選舉,由地方議會主席兼任和由選民選舉 4種。其他成員或由本級行政首長任命,或由本級議會選舉產生。

行政機關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2]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其負責,受其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受其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3]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除行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外,還可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自治機關)。

行政機關職權

憲法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 憲法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
行政機關的職權通常由憲法和法律規定,主要分執行與管理兩個方面。
在執行方面,中央行政機關執行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地方行政機關除執行上述法律和決定外,還要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本級代議機關的決議。
在管理方面,中央行政機關管理全國的內政、外交、軍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務,而地方行政機關則以管理內政事務為主,不管理外交事務,軍事方面的管理事務也很少。
行政機關在執行和管理的過程中,有權作出行政決策,發佈行政命令和行政決定,並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除瑞士等少數國家的行政機關實行合議制外,一般國家行政機關都實行首長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行政機關都實行首長負責制。

行政機關構成條件

行政機關資格的取得,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其成立獲法定機關批准;
2、已由組織法確定了職責權限;
3、有法定行政編制並按編制配備了人員;
4、有獨立的行政經費;
5、有辦公地點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6、通過公開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機關要獲得行政執法權,還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規定。

行政機關特徵

(1)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管理國家事務
(2)行政機關在組織體系上實行領導--從屬制
(3)行政機關在決策體制上一般實行首長負責制
(4)行政機關行使職能通常是主動的、經常的和不間斷的
(5)行政機關是最經常、最直接、最廣泛的和個人、組織打交道 [4] 

行政機關中央行政機關

各級行政機關即各級人民政府,是國家行政管理的主體,從行政體制和機構編制管理來説,國家行政機關也是各類機關中職能最複雜、機構設置最多、工作人員最多、規模最大的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從上到下分為國務院、省、市、縣、鄉鎮五級政府,各級政府還設置了各種機構。這裏重點介紹中央人民政府

行政機關國務院

即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統一領導全國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2]  國務院的決策機制是國務院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總理辦公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國務院的主要職權共18項,由《憲法》規定。
國務院根據法律規定和工作需要設置行政機構。國務院的行政機構按職能分為:

行政機關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是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機構。辦公廳設國務院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行政機關組成部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5]
國務院組成部門,即各部、委員會、人民銀行、審計署。組成部門依法履行國務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可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佈命令、指示和規章。國務院組成部門的內部,按業務分工設立職能機構,通常設置廳、司(局)。廳是“辦公廳”,是協助部門領導工作並綜合協調部內事務的機構。分管各項業務的機構稱“司”,也有極少數內設機構因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對外職能或歷史原因而稱為“局”。組成部門的內設司(局)的數量多少根據需要確定,司局以下設立處(室)。
國務院組成部門(26個)
外交部、國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退役軍人事務部、應急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 [5] 

行政機關直屬機構

國務院直屬機構,主管國務院的某項專門事務,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在其業務範圍內,可對外發布指示、規章。大多數國務院直屬機構都冠以“國家”字樣(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務院參事室2個機構除外)。國務院直屬機構的設置與撤銷由國務院決定,其負責人由國務院任免。其中,稱為“總局”的,一般為正部級機構,其它為副部級機構。有些機構實行中央垂直管理,如國家税務、海關、國家商檢等。
國務院直屬機構(10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牌子。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在中央宣傳部加掛牌子,由中央宣傳部承擔相關職責。國家宗教事務局在中央統戰部加掛牌子,由中央統戰部承擔相關職責。) [5]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1個)

行政機關辦事機構

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不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一般不對外直接發佈指示、規章。國務院辦事機構都冠以“國務院”字樣,稱“辦公室(研究室)”。國務院辦事機構的設置與撤銷由國務院決定,其負責人由國務院任免。國務院辦事機構共有2個。辦事機構一般為正部級。國務院辦事機構的內設機構,一般都稱為司,其中負責綜合協調性事務的機構一般稱秘書行政司。司下設處。
國務院辦事機構(2個)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在中央統戰部加掛牌子,由中央統戰部承擔相關職責。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中央宣傳部加掛牌子。) [5] 

行政機關部管局

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或稱“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負責主管特定業務,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對外發布行政命令和規章時,以組成部門名義或由組成部門授權國家局對外發布。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設置與撤銷由國務院決定,其負責人由國務院任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共設16個,均為副部級。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內設機構,一般稱司(室),數量一般在5個左右。司以下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處,或不設處。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16個機構20塊牌子)
國家信訪局(由國務院辦公廳管理)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
國家煙草專賣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
國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自然資源部管理)
國家鐵路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國家郵政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國家文物局(由文化和旅遊部管理)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管理)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由應急管理部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國家移民管理局加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牌子。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加掛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國家公務員局在中央組織部加掛牌子,由中央組織部承擔相關職責。國家檔案局與中央檔案館、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密碼管理局與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序列。) [5] 

行政機關議事協調機構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主要承擔跨部門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以及臨時突發性事務。議事協調機構議定的事項經國務院同意,由有關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辦理,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同意後規定臨時性的行政管理措施。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設置及撤銷由國務院決定。這類機構的變動比較頻繁,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共30個左右。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一般不單設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部門承擔。單設辦事機構的,通常把辦事機構設在有關部門內部,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與部門內的其它業務司局同等規格。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共有9個。從其承擔的事務性質而言可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法承擔執法監管職能的機構;二是承擔的事務具有特殊重要性,如新華社、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三是承擔的事務專業性特別強,如中國氣象局。一般而言,事業單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不是行政機構,不列入政府序列。但是,這些事業單位因其承擔的事務特別重要,具有特殊性,因此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列入國務院機構序列。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中,多數為正部級,但有一些為副部級。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9個機構)
(國家行政學院與中央黨校,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作為黨中央直屬事業單位。國家行政學院與中央黨校,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作為黨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5] 

行政機關地方各級行政機關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它們負責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一切行政事務,它們實行的是雙重從屬制:一方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同級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對同級權力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它們還要對其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服從國務院領導。依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直轄市的區、自治州人民政府;縣、自治縣、市轄區及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四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行政主體。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的原則,設立若干職能部門,承擔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務的組織與管理職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和合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既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同時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或業務指導。職能部門獨立行使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決定,並能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過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批准,在一定區域內可以設立一定的派出機關。我國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有三種類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行政公署;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區公所;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街道辦事處。依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派出機關雖不是一級人民政府,但實際上卻在履行一級政府的職能,在一定的區域內行使着對所有行政事務的組織與管理權,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並能對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 1.    劉萍.行政管理學: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年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央政府門户網站[引用日期2019-11-11]
  • 3.    地方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17-12-20]
  • 4.    姜明安 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5月第六版 2016年12月第五次印刷
  • 5.    國務院組成部門  .中央政府門户網站[引用日期2019-11-11]
  • 6.    行政機關  .市中機構編制網網站[引用日期202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