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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
鎖定
- 中文名
- 職業打假人
- 外文名
- Counterfeit Hunter
- 總動員
- 打假應成為全民的“職業”
- 集中地
- 北京、天津、南京、深圳、廣州、珠海
- 適用地
- 中國大陸
職業打假人摘要
1994年頒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條“退一賠一”的規定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職業打假人。
職業打假人動機
關於“職業打假人”的一個個鮮活的案例卻潛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國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改變着消費市場格局,同時對我國產品質量、消費領域的立法、執法也起到了彌足珍貴的完善作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出台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許多幫助,消費者可以查詢舉報後查處的結果。趙建磊説,去年,他訴“可口可樂”、“王老吉”進行欺詐性銷售的官司,若放在幾年前“是不會打贏的”。
在維權過程中,經常遇到法規“打架”的情形。不同行政部門的行政規章存在衝突,讓消費者無所適從。比如,很多食品標籤上描述了保健功能,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藉助成分明示或暗示保健作用是不被允許的,因為包裝也算廣告的形式之一。但在質監繫統關於食品標籤的強制標準中,則可以允許介紹成分的功能,而這些描述功能的文字往往就是在宣傳食品的保健作用。也就是説,同一個標籤,按照一個標準是合法的,但按照另一個文件就不合法。
產品的“三包條例”看似保障了消費者的權利,但實際上卻是“立法的倒退”,“因為‘三包條例’不少是各個行業組織起草的,而背後則是行業的經營者出錢資助起草,其中埋下一些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實際上是在誤導欺騙消費者”。
職業打假備受爭議,有人説很大程度淨化市場了,也有人説知假買假行為可恥。
職業打假人欺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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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國民參與打假,提高經營者違法成本,提高行政、司法服務質量,資源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因此,所謂浪費行政、司法資源一説不應存立。從國民恆久及總體來説,各盡所能,各司其職,和衷共濟,守望相助,無疑是在節約淨化市場的國民成本,無疑是自益與公益一致的謀福公式。實踐中,商家多數以虛假廣告、虛構標價、標識或內在質量不合格,導致產品不合格而無法使用或失去本身價值,給購買者造成了損失。而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也並不因為購買者知情而改變其性質。若以知假買假人不能賠,不知假買假人因不知道也不能賠。必須有消費者上當後才知道原來是假貨,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才能算成欺詐行為的話,豈不成天大的謬論。消費者“知假買假”不能索賠,這將難以實現《消法》的公平價值和秩序價值,這實際上是對作為欺詐方的商家的放縱和寬容。
職業打假人解決方法
購假之後,50%以上的“職業打假人”都會與商家“私了解決。剩下的會去工商舉報,或到法院起訴。在北京,每年的訴訟就有三十多起,但有很多都不是用“職業打假人”自己的名字起訴的。客觀上説,也只有賠錢才能觸動商家的利益,促使他們把問題改正。而那些屢教不改的企業更是他所打擊的目標。
“職業打假”也確實能夠帶來一定的收益。謝先生説,他一年的打假收益扣除成本至少也在五六萬元。而據記者瞭解,有些甚至更高,可以用“可觀”來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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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他們是在藉機敲詐!”
對於商家來説,這些“職業打假人”令他們感到頭疼。北京某著名購物中心的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些人在購買問題商品後,一般都先給商場打電話要求“私了”。“其實就是為了要錢。”
要求“私了”時,這些人往往會開出高於商品價格幾倍的索賠額,有時還會拋出“讓媒體曝光”、“訴諸法律影響不好”等帶有威脅性的語言。而出於商業聲譽考慮,如果商品真的存在瑕疵,商場也不願意鬧到法院,通常都會選擇“私了”。“他們就是在藉機敲詐,而且是以此為營生。”
職業打假人趨勢
根據朝陽法院的統計,自2007年,該院受理的消費者以欺詐為由要求經營者雙倍賠償的案件已超過了70件。從五六月份開始,這類案件的數量明顯增長。
經手的案子多了,朝陽法院的俞裏江法官也看出了一些門道:“訴訟主要集中在幾家著名的商場。有的是同一原告;有的是同一商品;有的案件的原告又成為了另一案件的代理人;或者在開庭的時候,你會看見其他案子的原告也在下面旁聽……”同時,記者還在不同法院的案件中,發現了同一個原告的名字。種種跡象都指向了一種可能——“職業打假”。根據俞裏江的判斷,這種比例能夠達到此類案件的80%至90%。“因為普通的消費者不可能具備如此專業的知識儲備,能直接發現商品中隱藏的問題,拿去檢測、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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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評價
社會上給予職業打假人的評價褒貶不一。更多的消費者把他們當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認為他們就是在藉此為己謀利。職業打假人純粹是為了賺錢,商家給錢,他們就閉嘴,假貨越多他們賺的錢越多,他們希望假貨越多越好,他們打假,不會告訴羣眾也不希望羣眾知道哪裏有假貨怎麼識別和預防假貨。職業打假人應該如何定位?社會學家夏學鑾將那些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比做“不良商業生活孕育出來的寄生蟲”。俗語説:“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因為有假,他們才有存活的空間。客觀上來講,這些人對於市場的淨化確實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的代表。當“打假者”以索賠為目的時,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線。有時候合法與違法之間僅有一線之隔,職業打假就像在打擦邊球,同樣要面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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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維權合法
最高法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知假買假”可受法律保護;網購消費者可向網絡平台主張權利等問題。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化妝品和保健品領域,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孫軍工表示,這意味着“知假買假”行為將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他表示,通常情況下的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確認其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對於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有利於淨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
實際上,在《規定》出台前,我國法律對於“知假買假”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我國現行《消法》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消法》實施以來,以王海為代表的購假索賠之風在全國各地盛行,此種現象被稱為“王海現象”,王海們的做法成為法學界爭論的話題。
“法院對於‘知假買假’請求懲罰性賠償是否予以支持的問題,無論法學界還是審判實踐中都存在不同認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這次發佈的司法解釋支持了‘知假買假’的索賠,對於統一司法尺度、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淨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説。
“但是對於所謂職業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買假’,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仍然還是一種探索的過程中。”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説,“職業打假本身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對假冒偽劣行為起到制約、遏制作用,但也可能產生一些道德風險或者市場秩序上的問題。”
職業打假人輿論風波
職業打假人打假分類
職業打假人打假流程
在職業打假人的辦事規程中,向監管部門投訴舉報是重要一環。為牟取非法利益,職業打假人往往大規模對商家進行惡意投訴與威脅。大部分的執法資源被用於處理職業索賠舉報及其後續的信息公開、行政複議和訴訟、紀檢監察等,造成執法資源被不正當擠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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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社會評價
職業打假人立案偵查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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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國法院網[引用日期2019-11-12]
- 2. 職業打假人是流通領域的“硝化菌” . 紅網.2016-03-17[引用日期2016-03-17]
- 3. 消費欺詐承擔雙倍賠償行為的認定 .消費欺詐承擔雙倍賠償行為的認定.2013-05-30[引用日期2016-03-16]
- 4. 監管部門才應是“職業打假人” .監管部門才應是“職業打假人”.2013-06-20[引用日期2016-03-16]
- 5. 職業打假灰色產業鏈:30元就可“拜師”學全套流程 .中國新聞網[引用日期2019-09-17]
- 6. 一年打假800餘起、獲利十幾萬元,18歲職業打假人涉嫌敲詐勒索被立案 .澎湃網[引用日期2022-01-04]
- 7. “毛媽媽”事件上熱搜背後,我們該如何看待“職業打假人”? .鳳凰網[引用日期2023-09-24]